有這樣一個企業,大股東持股70%,是董事長;二股東持股30%,是總經理。公司設立以後,董事長一直控製著公司的財務部門,整個財務部門全聽董事長的。董事長不管經營,經營交由總經理負責。
在過去的幾年中,經過總經理的努力,企業的經營活動取得了顯著成效:企業的核心利潤以及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均處於良好的狀態。
但是,發展良好的企業最近遇到了麻煩。
董事長通過財務部門找到了銀行,以公司的名義先後貸款2億元,然後通過公司的財務部門直接把錢打出去了。這些活動反映在公司的賬目上,就是貸款增加(負債增加)和其他應收款增加(不良資產增加)。
請注意,這項貸款不是被子公司拿走了。如果是給了子公司,這項其他應收款是優質還是不良就取決於子公司的經營業績。因此,在子公司拿走錢的時候還不能確定其質量優劣。
若款項給了本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股東,那肯定就是不良資產了,企業一般情況下甭想要回來,因為多數大股東在拿走的時候就從來沒想還回來。讀者可能會問:大股東拿錢幹什麼去了?告訴大家吧:董事長拿錢用於自己的其他業務發展了。但非常不幸的是,董事長的業務虧損得一塌糊塗。
於是企業的麻煩來了:錢是從銀行貸來的,但是與本公司的經營無關,利息卻是由公司來支付的。總經理也聰明:貸款利息跟我和公司沒有關係,是公司替董事長還的。他要求財務部把貸款的利息也入賬到其他應收款中。這樣一來,企業的利潤得以不受影響。
在上述例子中,大股東實際上是在傷害小股東——總經理的利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