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看價值(12)(1 / 1)

董事會非常配合。在審計委員會與評估機構的座談會上,我強調了幾點:第一,希望按照證監會的規定進行評估,建議采用成本法;第二,評估價並不等於交易價,如果企業預計的未來盈利能力很好,可以考慮在評估價的基礎上適當提高。

評估機構堅持認為他們的評估是非常恰當的。

但最後董事長采納了審計委員會的建議,最終評估方法確立為成本法。

一年多以後,該公司的另外一位獨立董事在一次董事會會議上詢問董事會秘書:去年我們要求改變評估方法的並購案,一年多的發展證明我們的反對是對還是錯?

董事會秘書的回答出乎意料,他說:不存在你問的問題了。這個公司被並購之後進行了大量的業務整合,與以前的公司已經完全沒有可比性了。

這個案例給我的啟發是:我們站在當時的立場,堅持要求按照規定進行評估是對的。但是,企業發展的實際又告訴我們,在企業未來的發展過程中,不可能完全按照過去的慣性去發展。因此,很難按照一個靜態的思維去對企業動態的發展進行年度間的比較。

就製度規定層麵來說,製度的規定是為了製約收益法的濫用,但是我們看到的實際情況卻是,許多企業在被並購時都有相當高的增值。因此,要有效製約評估方法的濫用,還要不斷完善製度。

四、股東權益的價值確定——立場與交易價值的底線

很多靠產品經營或者勞務經營起家的企業家,對於如何給自己的產品定價十分在行。但是,在對企業的股權價值進行確定時,就不那麼在行了。企業家站在賣方的立場上,往往用銷售產品的思維方式去考慮出售企業的股權,這是很容易吃虧的。

根據我有限的經驗,我覺得在股權交易的過程中,賣方應該更多地站在買方的立場去思考問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