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抵製“鐵飯碗”的誘惑(1 / 2)

《勞動合同法》在2007年通過以來,不同的社會群體因為不同的心態而對其做出了不同的解讀。有的勞動者將其視為是向“鐵飯碗”的回歸,有的企業則因為對用工自主權的維護而做出了一些無謂的行為。這種種現象提醒我們要科學地解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意圖,讓我們的社會對《勞動合同法》有正確、應當和切實可行的期待與認知。

政府製定《勞動合同法》的意圖是很明確也很有針對性的。這些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很快,發展成就很大。但在具體的發展過程中,勞動者的權益沒有得到比較好或者說至少應該的保障的問題也是客觀存在的,甚至還比較嚴重。而這一問題還連鎖引發了一係列經濟乃至社會政治問題。在倡導以人為本理念,高揚公平正義旗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實施著眼於保障勞動者權益、增加勞動者福利的《勞動合同法》是勢在必然。而且就具體內容來說,在目前企業無合同用工、臨時合同用工現象比較普遍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的選點與定位也是很精準的。

但不管我們願不願意承認,《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提法確實讓很多企業給誤讀為了終身雇用與鐵飯碗。我們有些解讀者甚至還特意強調“鐵飯碗”的意味,並認為這才真正體現了對勞動者的保護。

其實不然。固然鐵飯碗以其就業終身性和職業固定化確實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但鐵飯碗導致你奈我何的老爺心態,不思進取、無所作為的惰性給中國社會和中國企業造成的損失與代價也是沉重的。在這方麵我們有過慘痛的曆史教訓。更何況,當企業因冗員過多,喪失競爭力倒閉的時候,與企業綁在一起的勞動者的鐵飯碗還會存在嗎?這飯碗還會是鐵的嗎?

政府是要保障就業的,但對政府來說,不要把眼光盯在某一個具體的勞動者身上,而要著眼勞動者群體。當我們從勞動者群體的角度來看,企業辭掉一個員工,勢必意味著它要再找新的員工。因為企業不能沒有勞動者。我們從這些年來的民工荒現象就可以看出,企業對勞動者的需求一點不比對資本的需求弱。

因此,政府製定法律不應也不必去強製某一企業必須雇用某一特定的勞動者,而應該強製企業對雇用的任何勞動者都必須給予應有的、好的勞動報酬與福利待遇。也就是說政府應該通過法律去為勞動者打造金飯碗,而不是鐵飯碗。

所謂金飯碗,就是勞者有其得,而且勞者有多得。勞動所得要在各種要素分配中占到比較高的份額,或者說至少要做到勞動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持大體同步,而不能落後於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

具體到某一企業與某一勞動者來說,法律應該關注和保護的是,隻要勞動者在企業勞動一天,企業就要為其支付符合社會要求的工資以及繳納相應的各類保險。不管何種類型的事關勞動就業的專門法,這一原則必須是剛性的,不可動搖的。但在決定是否雇用某一特定勞動者,企業有絕對的自主權,這一原則也應該是不容置疑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背景下,企業的用工製度必須遵守市場配置原則,企業必須有足夠自主的用人權利。我們是絕對不能走大鍋飯、鐵飯碗的回頭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