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團是製度演化的直接推動者和參與者。諾斯、戴維斯等新製度經濟學者在經濟史研究中專門研究了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對經濟製度變遷的影響過程。他們認為,製度演進的方向與一個社會中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過程和結果相關。因此諾斯說:“如果說製度是遊戲規則,那麼利益集團是玩家。”
所謂利益集團就是社會中具有某種共同或相近利益、政治主張、價值目標的人所組成的集團,它集中代表、表達某個特殊群體的利益和要求,並對社會其他組織和機構,比如政府、執政的政治組織等施加影響,使其製定出符合自身利益和要求的政策、法律、製度。利益集團與民眾的差別就在於它是以較高水平的組織性為特征的,它比較有效地克服了普通個人在社會生活中勢單力孤的狀況。
(一)就製度演化的實踐來看,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參與推進了製度演化,這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在當代中國製度創新過程中也是如此
現實社會中的製度就是不同利益集團之間互動的結果,不同利益集團利益的有序表達和有效表達,是合理有效製度的基礎和前提。各利益集團相互競爭的結果取決於各利益集團相對的影響力——成員人數的多少、財富的多寡、組織力量的強弱、集團內部的凝聚力、領導者能力的高低、集團與政府決策者之間的距離遠近等因素。各利益集團由於其自身結構和所處社會政治地位的差異,因而產生了多種利益表達方式。
現代社會製度的演化,應當是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夠參與和廣泛協商的結果,隻有這樣才能使製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妥適性得到保證。但是在現實社會中不大可能做到這一點。因為社會協商通常不是大眾個體之間的協商,而是社會團體之間的協商。這樣,普通消費者、普通納稅人、失業者、貧民等屬於社會民眾這一範圍的人,由於成分複雜、分布散亂而不可能組成任何團體,因而實際上是被排斥在社會協商之外的。他們在某種意義上是屬於找不到合適集團參加的人。從理論上講,既然沒有現成合適的利益集團,就不妨自己成立利益集團。但對於相當多的人來說,自己成立利益集團的現實性是很小的。所以在現實社會中往往會有一些利益集團自願代表這些人的利益,而把這些人收歸自己旗下。
(二)利益集團參與製度演化、製度創新的方式主要體現為妥協與協調。在當代中國製度創新過程中,為一些強勢利益集團輸送一種協調意識是很有必要的
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妥協是製度演化的前提,又是製度演化的內在要素。沒有妥協,就沒有多元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文化價值的並存。在妥協中才逐步確立了製度的至上性和普遍性;也隻有妥協,社會才能以最少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妥協既是利益集團的一種心理狀態,又是各方誰也不能占絕對優勢時所達成的狀態。真正的妥協就是綜合對立的勢力,並把雙方(或幾種)觀點中精彩部分以不完整形式保留下來。妥協不是披上偽裝的有條件的投降,它的過程是積極的,因為促進了各方參與的興致。它的過程也是合乎理性的。拒絕妥協與合作是推行暴力的前奏,也是社會災難的征兆。不同利益集團為了自身利益發展,必須同意與其他利益集團共存、合作,並會逐步養成遵守規則的習慣。利益集團的各方都能借助製度保障自身不受其他利益集團的侵犯,從遵守規則中可以獲得利益。多元利益的衝突、競爭、妥協、共存的全過程都需要規則,並要達到規則的至上性。有的學者描述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初期狀況時曾指出,統治者不得不放棄一些自由裁決的權力,而貴族和第三等級則需要放棄某些擺脫政府的獨立性。正是通過相互的調和和讓步,法律秩序才得出現。
在中國社會這些年的製度創新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確實越來越多的利益集團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參與了中國社會的製度變革。但需要我們注意的是,有相當多的利益集團缺少一種妥協與協調的意識,利用自己在社會中的特殊地位,向社會及其他群體叫板。比如,前一段時間以來,中國房地產商對於中國房地產業宏觀調控的反對就是一個很典型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