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消除利益集團的這種異化現象,就需要構建多維的利益集團,利益集團的多樣化是有利於製度創新的
正如我們上麵所說的,本來關於利益集團的定義很明了,但由於利益集團在社會中的曆史表現,使得它又多了一層“損害社會利益”的含義。所以,公認為研究利益集團問題的“第一個重要的美國理論家”詹姆斯·麥迪遜為利益集團下的定義:“為某種共同的利益的衝動所驅使而聯合起來的一些公民,不管他們占全部公民的多數或少數,而他們的利益是損害公民的權利或社會的永久的和總的利益的。”
從麥迪遜的定義可以看出,如果說存在一個所謂社會的公共利益,那麼,利益集團作為局部利益是與公共利益相悖的,因而,利益集團的存在對於社會公共利益、對於社會中其他人的權利都是有害的。但問題在於對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如何界定還是一個問題。從理論上講,確實應該存在社會公共利益,可在現實中這公共利益更多是一種妥協的產物。不同利益集團的之間的“遏製與平衡”所產生的社會公正不見得比某一集團單方麵宣稱的更差。所以我們應該著眼於如何構建更多的利益集團以覆蓋更大的社會群體麵,而不是取消利益集團,或者說隻允許一部分人形成利益集團,而不讓更多的人組成利益集團。在某種意義上,多元的利益集團存在本身就是民主的一種形式。
因為社會在某種意義上也是由不同利益集團構成的。那麼社會製度就應該是能夠保護自由結社的權利以及能夠調和不同集團之間的利益衝突的製度,社會是一個充滿利害衝突的場所。個人從來就屬於許多不同的利益集團,而且其成員身份和忠誠對象也是交叉的、相互衝突的。隻有自由的最大化才能保證個人在多重利益集團之間做出適當的選擇。所有的利益要求都不是什麼壞事情,它既值得自己追求也值得他人尊重。在我國,利益集團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由於傳統的影響,我們把一切製度甚至民主的創立都看作是政府的事情。但真正的民主必須是人民自己的創造和自己努力的結果。而按利益集團組織起來的個人則是實現這種創造的前提。絕大多數民眾都參加到各種有組織的集團中,雖然個人並不直接參與製度的演化,但通過參加到有組織的集團中去,並通過集團參與而顯示出他們的影響。
隻有當利益集團很發達,而且各利益集團之間形成了相互製衡的局麵時,利益集團參與製度演化過程本身才是民主的一種方式。否則,利益集團的存在有悖於民主。
當利益集團的壟斷性達到一定的程度後,其獨占性和排他性就會表現出來,排斥集團外成員的加入以享用更大份額的好處。對於社會弱勢團體而言,因無力主動追求自己的目標,隻能處於被動不利或消極反抗的地位。由此必然破壞社會資源配置的平衡結構,導致社會總效益下降,造成社會分配不公。兩極分化日益凸顯,革新動力日漸萎縮,最終從根本上限製了自由競爭和社會的效率。所以壟斷性的利益集團是必須反對的。解決的辦法就是構建更加多元的利益集團以分散壟斷。進一步說,即使一些利益集團借助於聯合,取得了局部的優勢,並使其政策主張得到政府的更多考慮,但這種優勢也會隨著社會利益的重整而改變,可能會由於相應的抗衡能力的形成而逐漸消失。因而在利益集團多元化的社會裏存在一種權力和利益均衡的趨勢,如同在經濟領域中的市場均衡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