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二十一條:弱國的艱難抵抗(3)(3 / 3)

接到日本的最後通牒後,袁世凱在5月8日午後召集國事會議,商議對策。在開會之前,被袁世凱政府寄予厚望的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緊急會見了陸征祥。他帶來了英國政府的正式意見:建議中國政府接受日本最後通牒。袁世凱期望的外援在最後關頭拋棄了袁世凱。在由總統袁世凱、副總統黎元洪、國務卿徐世昌、左右丞、參謀總長、各部總長、各院院長、參政院議長、外交次長、參政院次長、秘書長等人參加的國事會議上,朱爾典的意見沉重打擊了眾人繼續抵抗的信心。

袁世凱在會上發言,“我國雖弱,苟侵及我主權,束縛我內政,如第五號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現在中國內外交困,“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恥辱!語曰:無敵國外患國恒亡。經此大難以後,大家務要認此次接受日本要求為奇恥大辱,本臥薪嚐膽之精神,做奮發有為之事業”;“若事過境遷,因循忘恥,則不特今日之屈服奇恥無報複之時,恐十年以後,中國之危險更甚於今日,亡國之痛,即在目前。我負國民托付之重,決不為亡國之民。但國之興,諸君與有責,國之亡,諸君亦與有責也”。

副總統黎元洪發言,弱肉強食是自然法則,“日本乘機強奪,不足為怪,所恨者我無自衛之力,不能為堅強的拒絕,致使外人輕侮”。

誠如二人所言,被迫接受最後通牒的屈辱是國家積貧積弱在外交上的反映。雖說弱國無外交,但弱國之民不能自動放棄外交,該爭取的也得爭取。爭取後的妥協和自暴自棄的妥協屈服是有本質不同的。同樣,一味的被動捍衛尊嚴權力與知恥而後勇,臥薪嚐膽,以圖來日雪恥也有著本質的不同。1915年5月9日,袁世凱政府通知日本公使館,宣布接受最後通牒。消息一經傳出,舉國嘩然。各地和各團體奔走呼號,集會遊行,誓不承認二十一條要求,並要求懲辦賣國賊陸征祥和曹汝霖。抵製日貨運動非但沒有減弱,聲勢反而越發高漲。更有全國教育聯合會決定將接受最後通牒的5月9日定為“國恥紀念日”。

25日,中國與日本簽訂了《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關於山東之條約》及另附的十三件換文,共同組成了《民四條約》。這個條約雖然以二十一條要求為基礎,但與1月18日的最初要求相比已有了重大修正。“吾人如把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條要求’原件和簽訂後的新約相比,可見二者有霄壤之別。當然我們不能否認,這部新約也是一部喪權辱國的條約。例如延長旅順、大連租期至99年,直至21世紀,又默許日本人無限製向東北移民等,都是喪權辱國的。但是中國卻始終沒有變成日本的印度,所以日本雖費盡心機,提出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要求’,弄得臭名昭著,後來也隻落得個雷聲大、雨點小的收場,為天下笑。”(唐德剛著:《袁世當國》。)

唐德剛先生說日本此舉是“雷聲大雨點小”,一方麵指日本把獨霸中國的野心暴露在陽光之下,另一層意思是日本人把動靜鬧得很大,實際收益卻很寥寥。《民四條約》在執行過程中遭到了中方的阻撓和各地五花八門的反對。比如條業規定日本人可以自由在東北南部買地從事經濟活動。東北軍界和民間則樹立了一條不成文的“懲治國賊條例”:未經政府許可將田地賣給外國的人以賣國賊論處,殺無赦。據說,這是袁世凱向當時占據東北的張作霖授意的對策。張作霖1915年時隻有幾千土匪改編的部隊,千餘支長槍而已。《民四條約》簽訂後,袁世凱秘密資助張作霖槍械,幫助張作霖招兵買馬,擴充軍隊。張作霖在東北公開揚言:日本人如果敢走出附屬地一步,中國政府就不能保證他的安全。一直到袁世凱死後多年,有條約保護的日本人依然局限在東北少數據點中,形同軟禁。

至於那些被中國各機關“聘用”的日本顧問,也感歎道:“我等名為顧問,其實絕無人顧,絕無人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