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進入青春期,人就有了性發泄的生理與心理要求。然而,在中國的社會環境中,尤其在本世紀下半葉的前幾十年當中,嚴格說來,除了婚姻形式之外,任何方式的性發泄都是被法律或社會行為規範及社會道德所禁止的。概括地說,性發泄的渠道有三大類:第一類是手淫或遺精。雖然沒有法律禁止手淫,但一般社會行為規範認為,手淫不是好事,民間流傳著種種關於手淫有害身心健康的說法,盡管有過手淫經曆的人在全人口中所占比例並不低;遺精當然無法禁止,但許多父母在男孩發生遺精時,不知如何向他們解釋,結果使他們處於一種若明若暗的困惑當中。
第二類發泄途徑是異性間的性關係。這一關係首先受到法律的限製--不到法定結婚年齡是絕不能結婚的;其次受到社會道德規範的限製--我們的社會對婚前異性性行為的容許程度相當低。根據筆者采用北京市隨機樣本所做的一項關於婚前性行為規範的調查表明,隻有30.6%的人持允許婚前性行為的態度,其中還有相當一部分是以雙方準備結婚為條件才表示允許發生婚前性行為的;對於盡管雙方相愛但尚未決定結婚的男女,持允許發生性關係態度的人的比例降到11.3%;對於無感情色彩的婚前性關係,持允許態度的人的比例更降到僅有2.7%。換言之,絕大多數人都不讚成男女之間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性關係,甚至連有感情但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性關係也大多不讚成。而在成年之前,異性之間的接觸很少考慮到結婚。根據筆者一項關於青春期戀愛的研究,隻有6.2%的青春期戀愛抱有尋找終身伴侶的動機,換言之,93.8%的青春期異性交往是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李銀河,第34、98頁)由此可以了解到,青春期少年麵臨的是一個怎樣的環境和道德氣氛。這些青少年麵臨著生理成熟期已到、法定婚齡未到、社會道德規範嚴厲禁止他們到異性那裏尋找性發泄渠道的窘境。
於是,有不少青少年轉向了第三類性發泄渠道--同性戀行為。有一種說法,認為這些在青春期轉向同性發泄渠道的男性往往是性生理和性心理早熟的人及性欲比一般人更加強烈的人,否則,為什麼別人沒有感覺到有迫切的性發泄需要,或即使有了這種要求也能夠暫時加以克製,而他們卻不能克製呢?這種推測有一定道理,但有待證明。同時不應忽略了那些通過自慰手段或到異性那裏尋找到發泄渠道的人們,他們也和同性戀一樣冒著違反社會規範的危險。一位自稱同性戀中的精英分子的調查對象提出了這樣一種觀點:同性戀少年比一般同齡人內心豐富。在筆者看來,內心是否豐富很難提出可靠證據因而難以定論,同性戀少年比一般同齡人在性心理上更加早熟、更加強烈一些倒可能是事實。或許他們同常人在生理上沒什麼差別,但同性戀少年在心理上似乎更早熟些,因為在同樣不可能接近異性的情況下,同性戀少年找到了同性發泄對象,而一般同齡人大多或是壓抑了性欲,或是尚未感到這種欲望的存在。
有調查對象明確提出:第一次性經驗極其重要,如果是發生在同性朋友之間,就可能終身同性戀。我們對這一點的理解是:由於首次性經驗事關重大,印象深刻,當事人有可能就此將性快感與同性對象聯結在一起,難以再將二者分開,尤其當這一經曆發生在早年生活當中。事件發生時,當事人年齡越小,越無全麵判斷人生經驗的能力,越沒有將多種經驗加以比較的條件,也就越容易形成對某事物與他事物之間關係的固定看法,就如性快感與同性對象之間的關係那樣。克裏克在男性一書中指出:早年的同性戀經曆對性本能有深遠影響(克裏克,第223頁),在我們看來,其道理就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