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度末: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400000—800000)×25%]150000
下月初繳納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第三季度累計利潤為虧損,不繳稅也不作會計處理。
第四季度累計實現利潤110萬元,稅法規定應先預繳稅款,再彙算清繳。由於第四季度累計利潤小於以前季度(第二季度)累計實現利潤總額,暫不繳稅也不作會計處理。
2.經稅務機關審核,假如該企業彙算清繳後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額為30萬元,而企業已經預繳所得稅額35萬元。按照相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或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
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為了減少稅金退庫的麻煩,實務中,大多將多預繳的上年度企業所得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這種情況下,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所得稅退稅款。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3.假如2009年第一季度應預繳企業所得稅為1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下月初繳納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收款——所得稅退稅款。
另外,企業應注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對於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對遞延所得稅的影響,應該按照及時性原則,在產生時立即確認,而非在季末或者年末確認,以上資產減值損失形成的暫時性差異,應該在計提時同時作以下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5.2.2房地產企業彌補虧損所得稅會計實務
一、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的相關規定
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後的金額。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應是衝抵免稅項目後的餘額。此外,因納稅調整項目(彌補虧損、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境外收益、技術轉讓收益、治理三廢收益、股息收入、國庫券利息收入、國家補貼收入及其他項目)引起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負數,不作年度虧損,不能用企業下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
1.彌補虧損的時間期限為五年。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如果外資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收優惠是從獲利年度開始計算的,其開始獲利的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
2.企業可以自行彌補虧損,不需要稅務部門審批。
企業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虧損時,需要稅務機關審核才能彌補。自2004年開始,取消該審核項目後,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並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雖然審核取消,但稅務機關將會著重加強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3.預繳稅款時可以直接彌補虧損。
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並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應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彌補虧損後有餘額的,再按其所適用的稅率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
4.企業改製重組後可以延續彌補虧損。
為了鼓勵一些企業改製重組,稅收政策允許對一些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原來的虧損,可以由改製後的企業彌補。
企業免稅合並時,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被合並企業合並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並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並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
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並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並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並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合並企業全部淨資產公允價值企業免稅分立中,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 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企業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分立,如不須經清算程序,且分立前企業的股東繼續全部或部分作為各分立後企業的股東,分立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分立協議的約定,由分立後的企業承繼,凡分立後的企業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分立前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由分立後的各企業分擔的數額,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由分立後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對於股權重組的企業,依有關法律規定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或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以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逐年延續彌補。對於企業轉讓本企業的或者受讓另一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包括商譽、經營業務及清算資產),不影響轉讓、受讓雙方企業的存續性的,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前後發生的經營虧損,各自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內逐年彌補。
5.彙總納稅成員企業可以相互彌補,但境外虧損不能由境內企業彌補。
內資企業所得稅法方麵,稅法規定,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彙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並可按稅法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外國企業合並申報繳納所得稅,所涉及的營業機構適用不同稅率納稅的,應當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如各營業機構有盈有虧,盈虧相抵後仍有利潤的,應當按有盈利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發生虧損的營業機構,應當以該營業機構以後年度的盈利彌補其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利潤的,再按該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其彌補額應當按該虧損營業機構抵虧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彙總或合並申報我國境內各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企業所得稅時,當某些機構發生虧損,首先應用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若沒有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可用與虧損機構相近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
稅法規定,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6.稅務機關查補的所得額不能彌補虧損。
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並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查調減多報的年度虧損額後,當年實現獲利的,應確定其為獲利年度,按其經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或開始計算定期減免稅期;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查確定的多報的年度虧損額,衝抵其以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實際少繳稅款的,應計算補繳少繳的稅款;造成推遲獲利年度及定期減免稅期的,應重新計算獲利年度及定期減免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