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數總和法。

它又稱合計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淨殘值後的淨額率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遞減分數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數字總和。其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折舊年限-已使用年限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100%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年折舊率

(2)雙倍餘額遞減法。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麵餘額和雙倍直線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賬麵價值×年折舊率

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淨值平均攤銷。

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補償。但這並不是指固定資產提前報廢或多年折舊,因為不論采用何種方法提折舊,從固定資產全部使用期間來看,折舊總額未變,因此,對企業的淨收益總額並無影響。但從各個具體年份來看,由於采用加速的折舊法,使應計折舊額在固定資產使用前期攤提較多而後期攤提較少,必然使企業淨利前期相對較少而後期較多。

二、折舊方法對企業稅收的影響

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企業會產生不同的稅收影響。

1.不同的折舊方法對於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這物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

2.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衝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製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製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

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3.從企業稅負來看,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最輕,自然損耗法(即產量法和工作小時法)次之,快速折舊法最差。這是因為年限平均法使折舊平均攤入成本,有效地扼製某一年內利潤過於集中,適用較高稅率;而別的年份利潤又驟減。因此,納稅金額和稅負都比較孝比較輕。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後幾年,必然導致後幾年承擔較高稅率的稅負。但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後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

4.一般來說,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在固定資產使用初期多計折舊,加大企業初期成本而減少利潤,從而減輕了企業前期所得稅負擔,將企業繳納所得稅的時間大大推遲,因而企業可以提前取得部分現金淨收入,促進資產的更新改造。企業推遲繳納的所得稅,可以視同政府提供的無息貸款,這對企業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是超額累進稅率,加速折舊法就不見得是最好的折舊方法。因為加速折舊使企業利潤集中在後幾年,使企業後幾年的利潤與前幾年形成明顯的差距,導致後幾年必然要承擔較高的稅負,從而使企業納稅額增加,稅負加重。而此時若使用直線法,使企業攤入成本費用的年折舊額基本相等,能有效地遏止企業某幾年利潤過於集中,而其餘年份利潤驟減的現象,從而使納稅金額比較孝稅負比較輕。至於用哪種方法更符合企業利益,要視企業的具體情況經過計算比較而定。

三、折舊節稅的會計處理

【例5-9】東方房地產公司固定資產原值為200000元,預計殘值為10000元,使用年限為3年。3年內企業未扣除折舊的利潤和產量。該企業適用25%的比例所得稅率。

年限未扣除折舊利潤(元)產量(件)第一年2000002000第二年1200001200第三年40000400第四年80000800第五年1000001000合計5400005400則各種方法下的應納所得稅為:

1.直線法: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估計殘值)÷估計使用年限=(200000-10000)÷5=38000(元)

第1年利潤額為:200000-38000=162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162000×25%=40500(元)

第2年利潤額為:120000-38000=82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82000×25%=20500(元)

第3年利潤額為:40000-38000=2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2000×25%=500(元)

第4年利潤額為:80000-38000=42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42000×25%=10500(元)

第5年利潤額為:100000-38000=62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62000×25%=15500(元)

5年累計應納所得稅為:

2.工作量法:

每年折舊額=(每年實際工作量÷合計工作量)×(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

第1年折舊額為:

應納所得稅為:129630×25%=32407(元)

第2年折舊額為:

利潤額為:120000-42222=77778(元)

應納所得稅為:77778×25%=19444(元)

第3年折舊額為:

利潤額為:40000-14074=25926(元)

應納所得稅為:25926×25%=6482(元)

第4年折舊額為:

利潤額為:80000-28148=51852(元)

應納所得稅為:51852×25%=12963(元)

第5年折舊額為:

利潤額為:100000-35185=64815(元)

應納所得稅為:64815×25%=16203(元)

5年累計應納所得稅額為:

3.雙倍餘額遞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