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直線折舊率=2÷估計使用年限×100%

年折舊額=期初固定資產賬麵餘額×雙倍直線折舊率

在計算最後兩年折舊額時,應將當年年初的固定資產賬麵淨值減去估計殘值,將其餘額在剩餘年限中平均攤銷,即采用直線法計算折舊額。

雙倍直線折舊率=2÷5×100%=40%

第1年折舊額為:200000×40%=80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120000×25%=30000(元)

第2年折舊額為:(200000-80000)×40%=48000(元)

利潤額為:120000-48000=72000(元)

應納所得稅為:72000×25%=18000(元)

利潤額為:40000-28800=11200(元)

應納所得稅為:11200×25%=2800(元)

第4年後,使用直線法計算折舊額:

第4、第5年的折舊額

第4年利潤額為:80000-16600=63400(元)

應納所得稅為:63400×25%=15850(元)

第5年折舊額為:16600(元)

利潤額為:100000-16600=83400(元)

應納所得稅為:83400×25%=20850(元)

5年累計應納所得稅為:

4.年數總和法:

每年折舊額=(可使用年數÷使用年數總和)×(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

本例中,使用年數總和為:1+2+3+4+5=15(年)

第1年折舊額為:

應納所得稅:136667×25%=34167(元)

第2年折舊額為:

利潤額為:120000-50667=69333(元)

應納所得稅:69333×25%=17333(元)

第3年折舊額為:

利潤額為:40000-38000=2000(元)

應納所得稅:2000×25%=500(元)

第4年折舊額為:

利潤額為:80000-25333=54667(元)

應納所得稅:54667×25%=13667(元)

第5年折舊額為:

利潤額為:100000-12667=87333(元)

應納所得稅:87333×25%=21833(元)

5年累計應納所得稅為:

采用加速折舊計算的第1年應納稅額最少,雙倍餘額遞減法下第1年隻繳納稅款30000元,年數總和法下第一年繳納稅款為34167元,而直線法下則需繳納40500元,工作量法下需繳納32407元。

從上麵計算中,不難得出,加速折舊法使企業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衝減了稅基,從而減少了應納稅款,相當於企業在最後的年份內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對企業來說可達到合法節稅的功效。

5.3.4利用費用進行節稅

一、費用的相關規定

企業應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充分列支費用、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這樣可以縮小稅基,減少所得稅。

1.要使企業所發生的費用全部得到補償。國家允許企業列支的費用,可使企業合理減少利潤,企業應將這些費用列足,如按規定提足折舊費、職工福利費、教育費附加、工會經費等。否則,會減弱企業自身的生產能力,繳納一些不需繳的稅金。

2.要充分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對於一些可預計的損失和費用,企業應以預提的方法提前計入費用。

3.對於稅法有列支限額的費用盡量不要超過限額。因為對超過的部分,稅法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要並入利潤納稅。

以業務招待費的扣除規定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一般情況下,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大於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超過部分60%的限額不能夠充分利用,需要全部計稅處理,超過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會導致250元稅金流出,也等於消費1000元卻要付出1250元的代價。

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小於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60%的限額可以充分利用,隻需要就40%部分計稅處理,等於消費1000元付出1100元的代價。

二、費用節稅的會計處理

【例5-10】東方房地產公司2009年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當年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10萬元;2010年營業收入同樣為1000萬元,當年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5萬元。則兩年的應納所得稅分別為:

2009年按照發生額的60%,可扣除業務招待費:10×60%=6(萬元)。

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5‰=5(萬元)

因此,2009年可扣除業務招待費為5萬元

需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5=5(萬元)

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占實際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比例為:5÷10=50%。

2009年按照發生額的60%,可扣除業務招待費:5×60%=3(萬元)。

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5‰=5(萬元)。

因此,2009年可扣除業務招待費為3萬元。

需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3=2(萬元)

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占實際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比例為:2÷5=40%。

由此可見,當企業的實際業務招待費小於銷售(營業)收入的8.3‰時,60%的限額可以充分利用,隻需要就40%部分計稅處理。在本例中,其平衡點是1000×8.3‰=8.3(萬元)。即當年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時,其業務招待費支出盡量小於8.3萬元,才能減少稅負。@!~%77%77%77%2E%64%7500%2E%63%63/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