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王某取得勞務報酬收入40000元,則王某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40000×(1-20%)=32000(元)
若王某取得勞務報酬收入32000元,則王某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32000×(1-20%)=25600(元)
兩種方法的差額為:7600-5680=1920(元)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可知:房地產公司替王某支付交通費等費用,在支付總額不變的情況下,王某可以少繳個人所得稅1920元。
二、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的相互選擇
由於相同數額的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不同,因此利用稅率的差異可以進行節稅的操作。在某些情況下可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相互轉化或分開,因而對其進行合理的籌劃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1.將勞務報酬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
【例6-16】王某是東方房地產公司的維修工,每月獲得收入3000元。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如下。
如王某與東方房地產公司沒有固定的雇傭關係,則按照稅法規定,3000元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稅,應納稅額為:
如王某與東方房地產公司建立起固定的雇傭關係,則由東方房地產公司支付的3000元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兩種方法的差額為:440-100=340(元)
在該例中,如王某與東方房地產公司建立固定的雇傭關係,則每月可以節稅340元,一年則可節省稅款4080元(340×12)。
這種方法節稅的原理在於應納稅所得額較少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因此可以在可能的時候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關鍵在於取得的收入必須屬於工資薪金收入,而劃分的標準一般是個人和單位之間是否有穩定的雇傭關係,是否簽訂有勞動合同。
2.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
【例6-17】王某是程序設計員,2010年5月從東方房地產公司獲得收入為30000元。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如下。
如王某與東方房地產公司存在固定的雇傭關係,按照稅法規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如王某與東方房地產公司不存在固定的雇傭關係,由東方房地產公司支付的30000元應按勞務報酬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兩種方法的差額為:5625-5200=425(元)
由於,王某與東方房地產公司不存在固定的雇傭關係,則4月可以節稅425元。
當薪金收入相當高時,適用的稅率已累進到比較高的水平,此時,可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用以節約應納稅額。
3.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兩項收入分別計稅。
【例6-18】王某2010年3月從東方房地產公司獲得工資薪金收入為40000元,另外,該月王某還獲得某公司的勞務報酬收入30000元。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取得不同項目的所得應分類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工資薪金應納稅額為:
勞務報酬應納稅額為:
王某當月應納稅額為13325(8125+5200)元。
如果王某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其應納稅額為:
兩種方法的差額為:15400-13325=2075(元)
可見,分開繳稅比轉化後繳稅少繳2075元。@!~%77%77%77%2E%64%7500%2E%63%63/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