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職權規定不充分,甚至是隻有職責沒有權限。在起草職權時,往往是“自己寫自己的”。於是,一個人、一支筆、一張紙,能想多少條就多少條,本來有35條,可能隻想起來了7條。 比如,財務部的職能應包括財會、融資、成本費用管理、財務監管四大職能,細化後有四十多項職責。沒有會商、沒有統籌的職權設計,重複、漏項是在所難免的。於是,沒有職權規定時還有自覺性,有了職權規定後,反而有了推諉或爭權的依據。於是,扯皮、推諉不斷,總經理成了“滅火隊員”和“不斷開會和協調的機器”。
(4)職權規定不合理。如許多企業將招投標、預決算職能放在了工程部,工程部既負責選擇施工隊伍,要負責施工管理,包括變更簽證,還負責造價審核,明顯地缺乏內部監督與約束機製。公司上下都懷疑有“回扣”問題,但又沒有證據。這就影響了其他部門的工作情緒,這就是管理問題。
(5)職權接口不明確。開發企業的業務流程比較複雜,需要40多個崗位(不是40多個人)、90多項工作,彼此交叉聯係。明確職責接口非常重要。負責工作飽和度不均,忙的忙死、閑的閑死,好事搶著幹、許多事沒人幹!
(6)沒有支持性的配套規定和協調控製體係,如《組織規程》、《會議製度》、《請示規程》等。於是,組織機構設計成了“光杆司令”;於是,違反組織原則、缺乏基本常識的做法就會司空見慣。
4.管理製度不健全
管理製度是企業管理“法治”的具體表現形式,是組織工作的依據。在多年的谘詢工作中,企業管理製度不健全是最普遍、最突出的問題。具體體現在:
(1)製度的全麵性差,覆蓋率低。
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和項目的多少,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相對獨立的“事情”(或者工作流程)有80~150個,如《項目可行性研究控製程序》、《客戶投訴處理規程》、《預算管理辦法》、《考勤管理製度》等。大多數中小型房地產企業管理製度的數量不過二三十個,覆蓋率不到25%。意味著存在著75%的管理漏洞,75%的工作“無法可依”。已有的管理製度也幾乎都是行政類的管理製度,比如《考勤管理製度》、《車輛管理製度》、《衛生綠化管理辦法》等,涉及業務流程的管理製度幾乎沒有。
(2)製度的適宜性差。
一些企業的製度是主控部門或主控人起草的,比如《車輛管理製度》是辦公室起草的,《報銷管理製度》是財務部起草的,《工程款撥付管理辦法》是工程部起草的,《工程結算審核程序》是預算部起草的。在起草的過程中,主控部門或主控人與其他部門沒有協商,怎麼有利於自己怎麼寫。在頒布前,審批人也沒有組織有接口關係的其他部門和人員進行會審,就頒布施行了。這就導致其他部門難以執行。另外,許多製度本身與實際不符,也會導致無法執行。
(3)製度的完整性差。
與法律類似,製度一般包括目的、適用範圍、職責分配、流程、獎懲措施、相關文件、記錄等。因為企業中管理製度的起草人幾乎不懂“法理”,對製度學沒有研究,不知道製度的基本構成,最關鍵的“流程描述”和“獎懲措施”沒有。沒有“獎懲措施”,就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這樣的製度,即使有又有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