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神權體製下的阿拉伯(1 / 3)

一.政治色彩濃厚的伊斯蘭教

伊斯蘭教誕生於阿拉伯半島的社會大變動時期。四方割據,戰亂頻繁。內憂外患,危機重重。在宗教信仰上,原始宗教盛行,人們崇拜自然物體,並且各個部落都有自己的神,同時,猶太教和基督教也開始向半島傳播,但它們的學說並不適合這種形勢。因此實現半島的和平統一和社會安寧是阿拉伯社會的出路。這時候先知穆罕默德出現了,他以“安拉是唯一的真神”為口號,提出禁止高利貸,“施舍濟貧”“和平安寧”等主張,反映了當時社會的要求。伊斯蘭教就是在這樣一個轉折的時刻誕生的。

伊斯蘭教認為除了安拉再沒有神,反對信仰多神、崇拜偶像,伊斯蘭,是阿拉伯語的音譯,本意“順從”。順從安拉旨意的人,即“順從者”,阿拉伯語叫“穆斯林”,是伊斯蘭教徒的通稱。從公元七世紀初直到十七世紀,在伊斯蘭的名義下,以阿拉伯半島為中心,曾經建立了伍麥葉王朝、阿拔斯王朝、印度莫沃爾王朝、土耳其奧斯曼帝國等一係列大大小小的王朝帝國;隨著時代變遷,這些盛極一時的王朝都已成為曆史陳跡,但是,作為世界性宗教的“伊斯蘭教”卻始終沒有隕落;它從一個民族的宗教成為一個帝國的精神源泉,爾後又成為一種宗教、文化、政治的力量,一種人們的生活方式,並且在世界範圍內不斷的發展著。

伊斯蘭教的產生從表麵上看,它是一場由多神崇拜信仰到一神的宗教革命,而實際上它的意義遠非如此。它是阿拉伯民族利用宗教形式結束分裂割據狀態,建立統一國家,擺脫現實困難和矛盾的一次嚐試;是7世紀阿拉伯半島政治和經濟發展的產物。

首先,伊斯蘭教尊奉安拉為宇宙唯一之神,它創造了天地和人間的一切,是萬物之主。“他認識陸上和海中的一切;零落的葉子,沒有一片是他不認識的”。隻有敬畏安拉,服從先知而且行善的人,死後才能進入樂園;反之則要被投入火獄,遭受永久折磨。伊斯蘭教為什麼把“除獨一安拉外,別無主宰”作為自己最重要的信條呢?這於6~7世紀阿拉伯半島的情況密切相關。伊斯蘭教產生前夕,由於長期狹隘經濟生活造成的半島分裂狀況愈演愈烈,而阿拉伯半島盛行的多神崇拜又從意識形態方麵強化了部落思想和宗族觀念,加劇了氏族部落的狹隘性和排它性,為氏族部落相互仇殺埋下禍根。這不僅給外族入侵提供了可趁之機,同時也嚴重製約著半島政治和經濟的繼續發展。穆罕默德創立了嚴格信仰一神的伊斯蘭教,就是要通過消滅偶像崇拜的傳統習慣,引導阿拉伯各部落在信仰宇宙唯一之神的基礎上,突破氏族部落的樊籬,為建立統一國家掃清思想上的障礙。與此同時,穆罕默德明確宣布:自己是安拉的使者。“誰服從使者,誰確已服從真主”。這種服從上天唯一之神和服從神在人間的代言人使者的一致性,”不僅要求人們順從新的信仰,而且要求人們順從新的社會——即實際上就是順從麥地那政府和先知”,亦即政教合一的民族國家領袖穆罕默德本人。

其次,伊斯蘭教針對阿拉伯氏族部落相互劫掠,世代血親複仇的情況,提出了團結一致,共同對敵的政治口號。“眾人哪!穆民都是弟兄,若非本人同意而霸占自己弟兄的財產,對於任何人都是非法的”,而在此基礎上組建起了麥地那穆斯林公社——烏瑪。烏瑪既是宗教社團,又是政權機關;它的成員既包括遷士和輔士,也包括不同氏族部落的穆斯林,不分貧富,不分階級,大家都是兄弟,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即使是異教徒,隻要你遵守烏瑪的基本原則,也可成為其成員,隻不過享有的權利不同罷了。

此外,烏瑪還特別強調成員之間無論發生了什麼糾紛,必須由安拉代理人穆罕默德來裁決、嚴禁私自殘殺。這樣一來,血親複仇轉變為依法懲處,維係氏族部落的血緣關係被打破,忠誠公社取代了氏族義務,從而開始了向以宗教和地域為紐帶,保護私有財產的神權國家的過渡。著名的阿拉伯史專家路易·伯納曾指出:“烏瑪是伊斯蘭教以前城鎮的發展,並加入了一些重要的改變;同時它也構成了後來伊斯蘭教帝國的雛型”。而烏瑪首領穆罕默德的權力來源也由公眾意願轉到神授,同氏族部落製度有了本質的區別。

第三,在傳播宗教信仰和主張的同時,伊斯蘭教還實行了一係列緩和階級矛盾的改革措施。高利貸剝削遭到嚴厲的禁止;救濟貧民、善待和釋放奴隸成為一種社會風尚,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勞動者處境,為社會穩定創造了條件。同時,也吸引了大批走投無路的人皈依了伊斯蘭教,從而為新生的麥地那政權構築起了堅實的社會基礎。隨著時間的推移,伊斯蘭教的這種價值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它不僅為信徒提供宗教戒律,而且為個人和公眾生活提供了明確的教訓”,成為每一個穆斯林生活的基本總則。

第四,伊斯蘭教經典《古蘭經》,在中國舊稱“天經”、“天方國經”、“寶命真經”。為補充和注釋《古蘭經》,將穆罕默德的言行錄為《聖訓》(又名《哈迪斯》)。《古蘭經》在闡述基本宗教原理和宗教製度的同時,還廣泛涉及了社會立法和倫理問題。其博大精深的體係,一方麵展示了穆罕默德除舊布新,改造阿拉伯社會的宏偉構想和務實主張;另一方麵又是早期阿拉伯國家政治、經濟和法律文獻的彙編,從理論上為新國家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依據,是麥地那政權,乃至阿拉伯帝國施政的綱領。

伊斯蘭教的創立反映和適應了阿拉伯半島由分散到統一,由氏族管理到國家統治這一曆史發展的必然趨勢。而麥地那穆斯林公社——烏瑪就是這種趨勢在現實政治中的實踐,隻不過這種正在形成中的國家是以政教合一的形式出現的。因為7世紀的半島生產力相當落後,生活於大漠之中的多數貝督因人對政治概念還十分陌生,唯有宗教才容易被他們接受。穆罕默德正是從這一實際出發,通過宗教革命完成了一次社會變革,為困守鄉裏,互相掠奪和仇殺的阿拉伯人打開了通向世界的大門;也正是基於這一原因,美國著名的伯恩斯教授才會在他主編的《世界文明史》中寫道:“就阿拉伯人來說,無疑正是一種宗教成為文明發展背後的巨大的推動力。”

二.伊斯蘭專有法律——教法

伊斯蘭教法是在古阿拉伯部落習慣和倭馬亞王朝(661-750)行政慣例基礎上發展而形成的一種以宗教教義為基礎集諸法於一體的法律學說和法律製度的統稱。它是一個虔誠的穆斯林必須遵守的一整套行為規範,具有宗教、道德、法律三方麵的意義。伊斯蘭教法也稱“穆斯林法”,在中國也稱“回教法”。穆斯林大眾日常生活中的問題,在伊斯蘭教法中幾乎都有相應的規定,如宗教義務、商事契約、遺產繼承、婚姻家庭、刑事傷害、宗教公產(瓦克夫)、聖戰、可食之物、宰牲、善待奴隸、證據、證人資格、審判程序等。公元632年穆罕默德去世至公元1258年阿巴斯王朝滅亡,正是伊斯蘭教法形成係統的時期。

教法的形成經過以下四個時期:

穆罕默德時期:穆罕默德在世時的法律是以穆罕默德所受的啟示為主,人們有法律上的問題就去問他,穆罕默德的回答就是真主的回答,就是法律。教法是以穆罕默德接受真主的啟示為主;

四大哈裏發時期(632-661年):哈裏發,意為“繼承人”,公元632年穆罕默德去世後,相繼由他的四位親友執掌國家權力,教法的基礎是《古蘭經》,又有所發展。例如,當時對於通奸者規定處以亂石擊斃(《古蘭經》裏規定是抽100鞭,見24章2節)。在哈裏發時期,哈裏發們不可能性象穆罕默德那樣接受和傳達真主的啟示,哈裏發的司法活動主要是在民事、刑事領域解釋、擴展和補充《古蘭經》律例,而立法活動隻限於頒布國家政令和法規。

倭馬亞王朝時期(661-750年):在倭馬亞王朝時期,由於帝國幅員進一步擴大,法律製度逐漸由國家分權管理(而不是象早期的國家首長就是大法官員),行政上出現了卡迪製度,卡迪意為“教法執行官”,原為軍隊裏一種負責主持禮拜儀式、指導宗教生活、排解士兵糾紛的軍官。卡迪是由國家任命,分配到各地執行地方長官的職責。

阿巴斯王朝時期(中國稱之為黑衣大食,750-1258年):在阿巴斯王朝時期,國家的執能得到進一步加強,隨著法學思想的不斷發展,教法學派也出現了各種分支,各地的教法學家們皆可自由地提出律例、解釋法理,呈現出諸派峰起、百家爭鳴的氣象。最後形成有代表性的四大學派,他們是:馬立克學派(也稱聖訓派)、哈乃斐學派(中國穆斯林大多崇尚這一學派)、沙斐儀學派(對我國新疆有較大影響)、罕百勒學派。

中世紀伊斯蘭教法舉例

1、婚姻

(1)有效婚姻:丈夫在婚前或婚後要贈與妻子一定的聘禮,並贍養妻子和子女;妻子有義務聽從和服侍丈夫,有權支配夫妻共有財產和私產;夫妻雙方有權互相繼承遺產;婚姻家庭生活受法律保護。

(2)無效婚姻:指違反教法規定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已夠成事實婚姻的,必須離婚。如下七種情況被視為無效婚姻:①近親通婚;②與妻子的親屬通婚;③同一乳母收養的子女通婚;④與婚前有過性生活者通婚;⑤以非法方式複婚(違反“待婚期”的規定);⑥納妻超過四房;⑦穆斯林女子與非穆斯林男子通婚。

(3)反常婚姻:指不合常規的,但在完善法律手續、克服婚姻障礙後,仍可視為合法婚姻。如證婚人不在場的婚姻視為反常婚姻,但證婚人補救之後就可成為正常婚姻。

(4)離婚:①、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潔淨期”(非月經期)宣布一次“休妻”,之後如連續了三個月與妻子分居,即為離婚。分居的三個月稱為“待婚期”,這期間丈夫回心轉意與妻子複歸於好,也可以複婚。②、無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潔淨期”宣布一次“休妻”,然後又連續在兩個月內宣布兩次“休妻”,即為離婚。丈夫欲想同妻子複婚,需要待妻子改嫁他人並再合法離婚後,才有可能複婚。③、標新立異離婚:丈夫在一次連說三聲“休妻”,妻子便被休了,即算離婚。

2、遺產繼承:遺囑繼承、法定繼承

3、瓦克夫法(宗教公產法):瓦克夫:意為“保留”、“扣留”,中國稱為“義地”、“義產”。瓦克夫是指明確宣布用於宗教慈善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土地、財產,如把一塊土地的收益供清真寺、醫院、學校使用,稱為公益瓦克夫。另一種是宣布把部分土地、財產首先驅留歸自己的子孫後代享用,直到沒有受益人時再用以賑濟貧民,稱為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

4、刑事法規:

(1)通奸罪:(告發者必須有四名見證人,否則為誣陷通奸罪。)對於已婚者,判處100鞭刑,並處以石塊擊斃。對於未婚者,判處100鞭刑,並流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