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龐大帝國的政治體製(2 / 3)

但是,倭馬亞王朝的集權主義是相對的,哈裏發的權力遠未達到東方專製君主那樣的絕對獨裁,他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各省總督和阿拉伯部落長老會議製約。倭馬亞朝阿拉伯帝國實質上是由許多部落、民族、宗教和階級等集團組合起來的比較鬆散的政治聯合體,哈裏發不過是這些集團的共同首領而已。

阿拉伯帝國,除阿拉伯半島外,絕大部分是拜占庭和波斯帝國的原來屬地。這些地區早已確立了封建製度,阿拉伯人征服後,保存並發展了這種既存的封建生產關係,並使之與阿拉伯傳統製度相結合,從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阿拉伯封建製度。倭馬亞王朝建立後,把所占領的拜占庭和波斯帝國的國有土地、王室和高級官僚貴族的土地以及無主地,作為戰利品,一律沒收,歸以哈裏發為代表的全體阿拉伯穆斯林所有。被征服的農民在繳納賦稅條件下,允許繼續保有原來的土地。哈裏發將一部分土地賜予本家族成員及其他阿拉伯貴族,作為地租的收入地,稱為“卡塔伊”。卡塔伊的麵積大小不等,從最低的10加裏布(1加裏布約為1.6平方米)到最高的8000加裏布,一般為60—100加裏布。卡塔伊地主一般不住在農村,而住在城鎮或首都大馬士革。他們強製依附農民和奴隸為其耕作,收取高額地租,同時享受國家給予的豐厚的年金。卡塔伊也授予阿拉伯部落的普通農民,但不是作為地租收入地,而是作為他們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卡塔伊由於準許轉讓或買賣,後來事實上變成了私有財產。比卡塔伊規模更大的穆斯林私有地,稱為“達伊亞”。倭馬亞家族和總督等特權者都占有很大的達伊亞,其中最大的是哈裏發的沙瓦非。此外,清真寺和一些慈善機構也占有相當數量的土地,稱為“瓦克夫”。瓦克夫不準轉讓、抵押或買賣。按伊斯蘭教法規定,穆斯林占有的土地除繳納宗教什一稅外,免納一切賦稅。帝國的賦稅主要從農民征收。

改宗伊斯蘭教的非阿拉伯血統的穆斯林,阿拉伯人稱他們為“麥瓦利”(單數為“毛拉”)。倭馬亞朝初期,哈裏發為鞏固其統治,曾鼓勵被征服的各族人民改奉伊斯蘭教,並許諾與阿拉伯人享受平等待遇。但隨著改宗伊斯蘭教的麥瓦利日益增多,政府的稅收日趨減少。及至哈裏發政權鞏固以後,便不再鼓勵人們改奉伊斯蘭教,對已經改宗伊斯蘭教的麥瓦利也沒有實現與阿拉伯人平等的諾言。麥瓦利人除免納人頭稅外,必須繳納包括土地稅在內的各種賦稅,參加軍隊也隻能當步兵。未改宗伊斯蘭教而仍保持原來信仰的原住民,阿拉伯人稱他們為“迪米人”。迪米人的社會地位更低,他們必須繳納包括土地稅和人頭稅在內的一切捐稅,並且不能擔任公職,也不得反對穆斯林。

被征服的廣大農民是生產者階級,他們租種地主的土地,繳納收獲量的1/3乃至1/2的高額地租和其他各種賦稅。其中占大多數的“迪米人”,處境尤為艱難。他們被迫在頸下掛著一塊牌子,上麵寫著自己的姓名和住址,以免他們棄耕逃亡。迪米人除比麥瓦利農民多繳納一種人頭稅外,在生活方麵也受著種種限製,如不準騎馬,不準握有武器,甚至衣著和發型都有特殊規定,其實際地位等同於農奴。

阿拉伯帝國殘存著為數很多的奴隸。伊斯蘭教雖然反對蓄奴製度,但在長期征服戰爭中,阿拉伯人仍然把成千上萬的俘虜貶為奴隸。僅穆薩·伊本·努賽爾就從非洲俘虜了30萬人。阿拉伯帝國的奴隸貿易也很興旺。阿拉伯貴族一般都占有幾個、幾十個乃至成千的奴隸。奴隸主要供家庭使役,或在國家和大貴族的土地上從事興修水利及采礦等繁重勞動。也有部分奴隸從事手工業生產。阿拉伯帝國的奴隸,有相當部分是解放奴隸,即“釋奴”。伊斯蘭教禁止把穆斯林當作奴隸,但奴隸改奉伊斯蘭教以後並不能獲得完全的自由,他們作為釋奴,依附於主人,為其服役。釋奴多為有文化或有技藝的人,阿拉伯統治者利用他們從事工藝、文化教育、翻譯以及行政事務等工作。釋奴的社會地位仍然十分低下,阿拉伯人常把他們與奴隸等同看待,甚至視為牲畜。阿拉伯帝國盡管殘留著相當數量的奴隸,但奴隸直接從事生產勞動的是少數,而且奴隸勞動在整個封建生產過程中不占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