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龐大帝國的政治體製(3 / 3)

三.阿拔斯朝阿拉伯帝國的統治製度

阿拔斯王朝的建立,標誌著阿拉伯帝國進入一個新時代。在這個時代,帝國的最高統治者已不再是征服者阿拉伯貴族階級,新帝國的高級官吏不僅有阿拉伯人,也有伊拉克人、敘利亞人、埃及人,特別是波斯人。新的官僚階級代替了阿拉伯貴族的統治。在這個時代,帝國境內各民族基本上實現了阿拉伯化或伊斯蘭化,阿拉伯血統已不再是決定人們社會地位的重要因素。遷都巴格達,也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一方麵,國家的重心由地中海沿岸的敘利亞轉移到美索不達米亞,這裏不僅是兩河流域的肥沃地帶,而且正處於四通八達商道交接的要衝。巴格達的商業很快發展起來。另方麵,首都由大馬士革東遷巴格達以後,波斯專製主義的政治因素以及波斯的社會風尚,對帝國發生了巨大的影響。

阿拔斯王朝在倭馬亞王朝行政製度的基礎上,參照薩珊王朝波斯帝國的行政體係,建立了一套專製主義的官僚體製。哈裏發是獨攬政治、軍事和宗教大權的專製君主,他的權力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哈裏發宣稱,他不再是先知的代理人,而是安拉的代理人,是“安拉在大地上的影子”,其權力是直接受自安拉的。因此,穆斯林每星期五舉行聚禮時,也要為這個神權統治者哈裏發祈禱、祝福。為了貫徹專製主義,哈裏發建立了一個由享有薪俸的官吏們所組成的龐大的官僚政體。新的官僚政體不再是單純以阿拉伯貴族階級為基礎,而是由一個成分相當廣泛,既包括阿拉伯貴族,也包括波斯人麥瓦利以及各民族和各宗教成分的官吏、商人、金融家、地主、伊斯蘭宗教學者(教法學家、神學家、教師、宗教首領)等所組成的封建官僚統治階級。官僚機構的最高行政長官,稱“維齊爾”,即首相。維齊爾由哈裏發從親信中選任,輔佐哈裏發總理萬機,權力極大。首相以下有各部大臣,分掌各部門的行政事務。重要的部有財政、驛站、司法、工商、農業和軍事部等,此外還有主管文書的樞密院以及督察院等機構。地方建製,全國分為24個行省,省以下設縣。各省總督由哈裏發任命,掌全省軍政大權(財政除外),地位顯赫。但總督必須接受哈裏發派駐各省的欽差大臣的監督,一般任期較短,時常調任,以防其日久坐大,威脅中央權力。

完善而有效的官僚機構是哈裏發神權專製政體的有力支柱之一。哈裏發視財政收入為帝國的命脈,財政大臣和派駐各省的財政總監都由哈裏發任命。財政總監的任務是測量土地和調查、統計人口,據以征收各種賦稅。財政總監不受行省總督的轄製,直接對中央負責。驛站部除管理全國交通、運輸和通訊工作外,還兼司偵察和監督地方官吏的職務。為了加強中央集權,保證貢稅的運輸,以首都巴格達為中心,開辟通往各省的大道;各地重要城市也有道路相通,沿途設置驛站,多達900餘處,形成遍布全國的交通網絡。驛站大臣和行省的驛站長官都由哈裏發任命,並直接對他報告工作。司法是哈裏發統治的重要手段。在阿拉伯帝國,宗教信仰和禮儀同民法、刑法和國家法密切結合。伊斯蘭教教法“沙裏亞”就是立法的基礎,它的內容包括宗教、政治、社會、家庭、個人生活準則,以及民事和刑事等各個方麵,是穆斯林必須遵行的法規。教法官(即法官)必須是虔誠的穆斯林,精通教義和教律的宗教學者。教法官由政府任命,除根據“沙裏亞”審理穆斯林的訴訟外,還負責管理宗教基金、孤兒財產,主持婚喪儀式等。

軍隊是哈裏發政權的另一有力支柱。阿拔斯朝的軍隊與倭馬亞朝的軍隊不同,它不是以阿拉伯部落組成的軍隊為基礎,而是在各地、各民族中征募,經過嚴格訓練,領受軍餉的正規軍和常備軍。它的核心是由波斯的呼羅珊人組成的近衛軍,包括騎兵隊、步兵隊和弓弩隊。近衛軍的待遇相當優厚,除口糧和津貼外,步兵的兵餉平均每人每年為960第爾汗(銀幣),而騎兵的餉銀比步兵還多一倍。後來,近衛軍主要由突厥奴隸(馬木路克)充任。此外,哈裏發還有嚴密而龐大的警察組織,各大城市都有警察維持社會秩序,薪俸優厚。馬木路克近衛軍興起以後,逐漸取代警察的職能,警察組織因之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