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光芒四射的物質文明(1 / 3)

一.阿拉伯的土地國有製度

在神權共和時代的頭兩任哈裏發時期,尚禁止阿拉伯穆斯林以個體身份占有土地,但至奧斯曼和阿裏掌權之後,在阿拉伯軍事貴族集團中,土地私有觀念急劇膨脹,貴族們紛紛擯棄傳統的財富觀念,開始大量占有土地。為了適應擴張戰爭漸趨停息的局勢,哈裏發政權開始沿襲薩珊波斯的軍事封土製,以維係統治階級內部的團結與穩定。國家把土地授予軍政人員,準其終身占有,以征收地稅作為俸給和供養士兵的費用,被封者在戰時為哈裏發提供兵力,這種軍事封土製度史稱"伊克塔"。阿拔斯王朝興起後,為鞏固其統治,對國有土地進行重新調整和分配,軍事封土製獲得普遍推行。此時的"伊克塔"不僅指土地,也包括土地之上的農戶和水利灌溉設施,其規模小至1村1莊,大至1縣1省。由中央僚臣、地方總督、軍事將領和普通士兵占有的大小"伊克塔"遍及整個帝國,成為阿拉伯封建土地所有製的主體形態。

通常認為,阿拉伯土地製度特點是土地國有,認為土地是屬真主的,由哈裏發來支配,因此所有土地都須向哈裏發納稅,此種說法較為概括。其土地按權利可分以下幾類:

第一類是神聖土地。首先指獻與安拉的土地,麥加及周圍地區,穆罕默德住過之地;其次是清真寺的土地,稱瓦克夫。這些土地的收入用以供給清真寺等的費用,不納稅,但不得轉讓買賣。

第二類土地稱穆爾克,實際上是私有地。包括阿拉伯貴族占有的土地和麥瓦利地主占有的土地,其要向國家繳納產量十分之一的土地稅。這些土地可自由處置,買賣轉讓。

第三類是國家直接控製的土地,由農民耕種並繳納土地稅,這是國家的主要收入。土地稅按土地好壞征收產量的二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不等。阿拔斯王朝時哈裏發分封土地流行,即把國有土地分封給親信、官員、軍職人員,這種土地稱伊克塔。伊克塔隻是任職期間或終身占有,不能世襲;且最初受地者得到的還隻是收稅權,實際上本人並不收取,而由財政官收齊後轉交。伊克塔以後逐漸演變為受地者自行收取,再逐漸演變為世襲地產。

封建製度的形成,極大地刺激了阿拉伯帝國的社會經濟發展。這首先表現為農業經濟的繁榮。手工業生產在繁榮的農業經濟帶動下,也日趨發達,尤其是紡織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古老傳統的阿拉伯商業在帝國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無數的穆斯林商人活躍於亞歐非3大洲,從事著以中介貿易為主的商業活動。帝國許多城市都成為東西方中介貿易的重要商埠。大規模的阿拉伯商業貿易,促進了亞歐非3大洲各個封建文明區域間的經濟文化交往,推動了中古時代印度洋區域和地中海區域海上貿易的繁榮與發展。

二.倭馬亞王朝經濟狀況

統一的阿拉伯帝國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倭馬亞王朝前期,農業發達,商業興旺。哈裏發政府每年從各類生產部門中獲得大宗稅收。但是,倭馬亞王朝的統治者沒有把這些巨額財富用於發展社會生產,而是用於奢侈的浪費。大馬士革皇宮,富麗堂皇,宮廷生活糜爛不堪。哈裏發和宮廷貴族嗜好賽馬、狩獵、鬥雞等遊戲,為此不惜耗費巨額資財。哈裏發希沙木(724—743年在位)組織一次賽馬會,參賽良馬多達4000餘匹,耗資巨大;哈裏發葉齊德一世(680—683年在位)用黃金腳鐲裝飾獵犬。哈裏發沉緬於酒色,宮中經常豢養大量歌伎和美女,終日歡歌宴舞,縱情享樂。豪門貴族,競相鬥富,揮霍無度。他們在麥加、麥地那和其他大城市建造豪華的住宅和別墅,招徠各地的歌伎和藝奴,設置妓院,極盡享樂之能事。

為了滿足這種窮奢極欲的生活需要,哈裏發政府對人民橫征暴斂。為了增加稅收,哈裏發阿卜杜·馬立克(685—705年)時代,停止了鼓勵人們改信伊斯蘭教的政策,並且下令把聚集在城市裏的麥瓦利工商業者逐回農村,強製他們從事農耕。伊拉克和埃及等行省總督,甚至要改信伊斯蘭教的麥瓦利也繳納各種高額捐稅,包括土地稅和人頭稅。這些措施引起人們的強烈不滿和仇恨。歐麥爾二世(717—720年)時期雖然被迫減免了麥瓦利的人頭稅,但其他賦稅負擔仍然很重。另方麵,他對迪米人采取了更加苛刻的政策。把迪米人從各級政府部門中驅逐出去,遣送農村,強製他們固著在土地上,服從統治者的剝削和奴役,負擔包括人頭稅在內的一切捐稅。

阿拉伯帝國倭馬亞王朝後期哈裏發歐麥爾·阿卜杜勒·阿齊茲(717~720在位)為緩和社會矛盾而實行的稅收改革。

歐麥爾·阿卜杜勒·阿齊茲(又稱歐麥爾二世)繼位後,勵行稅製改革。他廢除“哈賈吉法令”,規定“新穆斯林”和基督教僧侶一律免繳人丁稅,基督教會的財產一律發還;阿拉伯土地占有者仍照舊繳納低額什一稅。但從頒布新稅法之年(伊斯蘭曆紀元第100年,公元718年)起,禁止再將穆斯林公眾占有的“貢稅土地”轉歸私人占有,變為“什一稅土地”。

歐麥爾二世的稅製改革,緩和了“新穆斯林”的情緒,也適當滿足了阿拉伯土地占有者的要求。“新穆斯林”既可免繳人丁稅,還可同阿拉伯人一樣,對其占有的土地隻繳低額什一稅,不繳高額貢稅。他們還有機會參加軍隊,領取年俸。但是,稅製改革的實施鼓勵了波斯、呼羅珊、北非等地異教徒改宗伊斯蘭教,造成國家的歲入銳減,支出劇增。禁止買賣“貢稅土地”的法令效果極微,奪取農民土地之風反而大盛。

歐麥爾二世於720年憂鬱而卒。他死後,後繼者耶齊德二世(720~724在位)和希沙姆·伊本·阿卜杜勒·馬利克(724~743在位)恢複了“哈賈吉法令”。8世紀初,伊拉克總督哈賈吉(694~714在任)在哈裏發支持下,頒布新法令,廢除“新穆斯林”(買瓦裏)免繳人丁稅(吉茲亞)的特權;增加阿拉伯土地占有者的土地稅,從原來的低額什一稅改為高額土地貢稅,征年收成的1/4至1/2,並強征基督教僧侶原來免繳的人丁稅。哈賈吉的法令引起全國不滿,“新穆斯林”紛紛退出伊斯蘭教,阿拉伯土地占有者也焚燒地契,掀起抗稅鬥爭。

三.阿拔斯王朝經濟發展

阿拔斯王朝建立之初,沒收了前期哈裏發及其家族以及各省總督的領地,哈裏發成為帝國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以後由於沒收失勢大臣的土地、開發新土地和接受捐獻等,哈裏發的領地不斷增加,遍布全國各地。王公顯宦、高級軍官和大商人等有勢力者,當然也是大土地所有者。他們的土地主要來源於哈裏發的封賜、買賣和捐獻。一般中小地主,特別是那些保有少量份地的弱小農民,為了避免征稅官的誅求,把自己的份地捐獻給有勢力的大官僚地主,從而失掉土地所有權,作為租佃者而保有耕作權。上述大土地所有者大都居住在城市裏,除征收地租外,還領取豐厚的俸祿。

全國土地分為什一稅地和貢稅地兩種。在倭馬亞朝時期,前者是賜予阿拉伯穆斯林和早期皈依伊斯蘭教的少數麥瓦利的特惠土地(除征1/10的天課外,免除一切捐稅),後者是按土地麵積征收全額租稅的一般人的土地。阿拔斯王朝把這種“按人定稅”的租稅製度改為“按地定稅”的租稅製度,即把全國土地分為什一稅地和貢稅地。不管什麼人占有土地,一律按該地所應繳納的稅額上繳賦稅,而且貢稅地也改為按產額征稅的辦法。什一稅地主要分布在伊拉克和東方各行省。耕作什一稅地和貢稅地的農民,須向地主交納收獲的1/2的高額地租,其中穀物和貨幣各半。由於農民必須把部分產品出售,換取貨幣,以完納地租,就給穀物投機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機。

阿拔斯朝初期的統治者,以其國家幅員之遼闊,擁有世界上最富庶的地區和世界貿易中樞的有利條件,積極發展農業和手工業生產,鼓勵商業貿易,從而促進了阿拉伯帝國社會經濟的繁榮昌盛。

農業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哈裏發政府十分注意發展農業生產。興修水利,開墾荒地,使許多荒蕪和不毛之地變成了良田,沃野千裏,物產豐盛。埃及、美索不達米亞、呼羅珊、大馬士革和俄波拉等地,都是農業最發達的地區。主要農作物有小麥、大麥、水稻、棉花、亞麻等。園藝也很發達,椰棗、橄欖、桃、李、杏、桔、蘋果、西瓜、葡萄和蔬菜等,都是普遍培植的園藝作物。

手工業相當發達,尤其紡織業占有重要地位。布匹、綢緞、呢絨、服裝、地毯、帷幕、鬥篷、帽子、椅墊等製品,暢銷各地。埃及是亞麻手工業的中心;絲綢手工業集中在波斯東部的朱爾詹和錫斯坦兩省;地毯手工業幾乎到處都有。其他手工業,如玻璃、武器、皮革、造紙、珠寶以及家具製造業等,也很興旺。中國的造紙技術,8世紀中葉由中亞傳入阿拉伯帝國。撒馬爾罕首先興起了造紙業,以後傳入巴格達、大馬士革、埃及、摩洛哥直到西班牙,並通過西班牙傳入整個歐洲。阿拉伯帝國生產的紙張,不僅供本國需要,而且遠銷歐洲。此外,還有金屬製造、陶器、肥皂和香水等手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