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皇帝和官員眼裏,老百姓不論多大歲數,在心智上都是長不大的兒童,“三十而立之類,似乎隻是士大夫的人格成長論,老百姓是被當作永遠不會成長的,因為老百姓不管二十歲還是八十歲,都必須由外力去保護他們,使之不受腐蝕”。統治者將老百姓“兒童化”,將自己“家長化”,人民既為“子民”,官僚就是“父母官”。因此,在中國傳統社會,不論什麼歲數,隻要走進仕途,輩分和學問馬上見長,就比百姓成熟得多,正確得多。
基於皇權無限的邏輯,朱元璋的政府是典型的“全知全能政府”。這個政府不僅僅要實現“鎮壓之權”,還認為自己是正義與公理的代表,有權對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直至思維方式進行全麵控製。朱元璋不斷教導民眾何為美好生活,甚至直接規定百姓們的生活細節。
英國政治思想家奧克肖特說:“人類在心智上的限製決定了政府在控製和預測事件能力上的限製。”“我們有充分的理由懷疑那些關於何為美好生活的教導,因為這是對我們自己判斷力的蔑視。在現代社會,任何集體的倫理目標,無論在他人看來何等高尚,都不能強令個人尊奉。這不但是因為個人天生有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且因為這也是社會文明進步所必需。”
朱元璋當然不會明白這些道理。他執著地認為,隻要有好心就不會辦壞事。因此,他像一個熱心的街道婦女幹部,直接走進每戶人家,教導他們如何正確生活。
他管百姓的家事。在農村生活中,他看到百姓家裏經常因為分家等事鬧糾紛。他認為,統一百姓的分家方案對國家來說是非常必要的。在《大明律》裏他明確規定,每家每戶的產業隻能由嫡長子繼承,如果這家人遲遲不立嫡長子,就要受到杖八十的懲處。隻有當大老婆年五十以上又不生子者,才能立小老婆的兒子。即使立小老婆的兒子,也要立她的大兒子,否則與不立嫡子同罪。朱元璋又規定,在每個家庭裏,一切財產隻能由大家長來支配,不許隨便分家,“別籍異財”受到嚴格的禁止,家裏的晚輩不經家長同意,花了家裏的錢,就直接觸犯了《大明律》,要受到刑事處分,每花二十貫笞二十。
開國之後,廣東的兩位軍官,都指揮使狄崇、王臻,妻因夫貴,按規定被冊封為淑人。後來他們的老婆死了,把妾扶了正,奏請冊封其妾為淑人。
這看起來是一件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朱元璋卻極為重視,專門召集滿朝重臣開會,進行專題討論。宰相李善長和禮部官員發表意見,認為“禮莫大於分,分莫大於名,妾不可為嫡夫人”。於是朱元璋駁回了兩位軍官的請求,並且因此頒布條例,規定不許扶小老婆當大老婆:“凡正妻在日,所娶側室則謂之妾。正妻歿,諸妾不許再立為妻。”
朱元璋甚至承擔起婦聯職責,滿懷義憤地替秦香蓮們打抱不平。祥符衛指揮郭佑,取了妾後,和大老婆關係不好,把大老婆連家人二十六口趕出去另住,卻把妾立為正妻,兩人獨門獨院,過起了幸福生活。
朱元璋聽說這件事後大為生氣,把他貶到雲南,並且教訓天下人說:
“結發妻和他一起生活了三十年,有兒有女了,當初日子艱難時兩個人一起過來,如今他做了大官,正好夫妻享福快活,他卻把他們娘兒們趕出去了,一天隻給八升米,那二十六口人,怎麼過?這樣無情無義的,也算是個人?”他把這件事記載進了《大誥》,以殺一儆百,提醒天下所有官員不要忘了糟糠之妻。
在《大誥》的另一章裏,他甚至管起了官員們的婚事。當時,他起用了許多太學學生做官,這些學生大都尚未婚娶,公餘無事,難免有人眠花宿柳。朱元璋得知,直接給這些官員的父母寫了封公開信,勸他們早點給孩子娶親:
朕自開國以來,凡官多用老成。既用之後,不期皆係老奸巨猾,造罪無厭。及至進用後生,皆是年壯英俊。初,父母且賢,致令習學經書,通達古今,已成士矣。其父母寵愛之道,得其宜也。
至此之際,各各父母反為愚夫愚婦。子既年壯,公私作為,無有不可者。朕既授以官,且有厚祿,隻身在任。朝出暮歸,寒暑為之自調,湯藥亦為之自奉。其父母愚而不與之娶,致令孤守厚祿,淫欲之情橫作。一旦苟合於無藉之婦,暮去朝來,精神為之妄喪,財物由是而空虛,天生誠實之性,因而散亂,雖古智人君子,莫複其原,豈不難哉。
今以誥告,凡在京有官君子之父母,即早婚娶前來,以固天生自然之性。不然,暫染娼優,汙合村婦,性一乖為,莫可得而再治。其諸父母,早為之計。
也就是說,現在這些青年官員,一個人在任上,身邊沒個服侍的人,什麼事都要自己操持。父母不給他們娶親,他們手裏有大筆工資,怎能不出去亂搞?一亂搞,又花錢又耗神。所以凡是在京當官的人的父母,都早點給他們娶親吧!
大明帝國的教育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