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出納會管錢
8.1 出納工作的職能和原則
1.出納工作的職能
出納工作是財會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總的方麵來講,其職能可概括為收付、反映、監督、管理四個方麵。
(1)出納的收付職能。
企業經營活動總是涉及貨物價款的收付、往來款項的收付,同時也涉及各種有價證券以及金融業務往來的辦理,這些業務往來的現金、票據和金融證券的收付和辦理,以及銀行存款收付業務的辦理,都必須經過出納人員之手。
(2)出納的反映職能,
出納要利用國家統一的貨幣計量單位,通過自己持有的現金與銀行存款日記賬、有價證券的各種明細分類賬,對自己所在單位的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進行認真而詳細的記錄與核算,從而為經濟管理和投資決策提供所需的全麵而係統的經濟信息。
(3)出納的監督職能。
出納除了要對本單位的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進行詳細地記錄與核算,為經濟管理和投資決策提供所需的全麵而係統的經濟信息,還要對企業的各種經濟業務,特別是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4)出納的管理職能。
管理職能即對單位的貨幣資金與有價證券進行保管,對銀行存款和各種票據進行管理,為企業投資決策提供金融信息。甚至有的企業的出納還可以直接參與企業的方案評估、投資效益預測分析等。
2.出納工作的原則
出納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指的是錢賬分管原則。
我國的《會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款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製度。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錢賬分管原則是指凡是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製約作用。例如,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支付應由會計主管人員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審核、批準,出納人員付款,記賬人員記賬;發放工資應由工資核算人員編製工資單,出納人員向銀行提取現金和分發工資,記賬人員記賬。
另外,我國的《會計法》專門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是由於出納人員是各單位專門從事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會計人員,根據複式記賬原則,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必然引起收入、費用或債權、債務等賬簿記錄的變化,或者說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都要登記收入、費用或債權、債務等有關賬簿,如果把這些賬簿登記工作都由出納人員辦理,會給貪汙舞弊行為以可乘之機。同樣道理,如果稽核、內部檔案保管工作也由出納人員經管,也難以防止利用抽換單據、塗改記錄等手段進行舞弊的行為。當然,出納人員除了收入、費用、債權、債務方麵的賬目,還是可以承擔一部分記賬工作的。
總之,錢賬分管原則是出納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各單位都應該努力建立健全這一製度,防止營私舞弊行為的發生。
8.2 出納人員的職權
1.出納人員的權限
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財會法規,出納人員具有以下權限:
《會計法》是我國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會計人員必須遵循的重要法律。《會計法》第三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對會計人員如何維護財經紀律提出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為出納人員實行會計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提供了法律保障。出納人員應認真學習、領會、貫徹這些法規,充分發揮出納工作的“關卡”、“前哨”作用,為維護財經紀律、抵製不正之風作出貢獻。
現金管理製度和銀行結算製度是出納人員開展工作必須遵照執行的法規,而執行這些法規,實際上是賦予了出納人員對貨幣資金管理的職權。如加強現金管理,要求各單位的庫存現金必須限製在一定的範圍內,多餘的要按規定送存銀行,這便為銀行部門利用社會資金進行有計劃放款提供了資金基礎。因此,出納工作不是簡單的貨幣資金的收付,不是無足輕重地點鈔票,其工作的意義隻有和許多方麵的工作聯係起來才能體會到。
出納工作每天和貨幣資金打交道,單位的一切貨幣資金往來都與出納工作緊密相連,貨幣資金的來龍去脈、周轉速度的快慢,出納人員都清清楚楚。因此,提出合理安排利用資金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提供貨幣資金使用與周轉信息,也是出納人員義不容辭的責任。出納人員應拋棄被動工作觀念,樹立主動參與意識,把出納工作放到整個會計工作、經濟管理工作的大範圍中,這樣,既能增強出納自身的職業光榮感,又為出納工作開辟了新的視野。
2.出納人員的責任
出納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涉及的是現金收付、銀行結算等活動,而這些又直接關係到職工個人、單位乃至國家的經濟利益,工作出了差錯,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明確出納人員的責任,是做好出納工作的起碼條件。根據我國的《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財會法規,出納人員具有以下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製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出納人員應嚴格遵守現金開支範圍,非現金結算範圍不得用現金收付;遵守庫存現金限額,超限額的現金按規定及時送存銀行;現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結,賬麵餘額與庫存現金每日下班前應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對;銀行存款賬與銀行對賬單也要及時核對,如有不符,應立即通知銀行調整。
(2)根據會計製度的規定,在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業務時,要嚴格審核有關原始憑證,再據以編製收付款憑證,然後根據編製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並結出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