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彙兌
1.彙兌及其分類
彙兌是彙款單位委托銀行將款項彙往異地收款單位的一種結算方式。
彙兌根據劃轉款項的不同方法及傳遞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信彙和電彙兩種,由彙款人自行選擇。信彙是彙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同時繳存一定金額及手續費,彙出行將信彙委托書以郵寄方式寄給彙入行,授權彙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額的一種彙兌結算方式。電彙是彙款人將一定款項繳存彙款銀行,彙款銀行通過電報或電傳給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彙入行),指示彙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額的一種彙款方式。
采用信彙的,彙款單位出納員應填製一式四聯“信彙憑證”。“信彙憑證”第一聯為“回單”,是彙出行受理信彙憑證後給彙款人的回單;第二聯為“支款憑證”,是彙款人委托開戶銀行辦理信彙時轉賬付款的支付憑證;第三聯為“收款憑證”,是彙入行將款項收入收款人賬戶後的收款憑證;第四聯為“收賬通知或取款收據”,是給直接記入收款人賬戶後通知收款人的收款通知,或不直接記入賬戶的收款人憑以領取款項的取款收據。
電彙憑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回單”,是彙出行給彙款人的回單;第二聯為“支款憑證”,為彙出銀行辦理轉賬付款的支款憑證;第三聯為“發電依據”,彙出行憑此向彙入行拍發電報。
2.彙兌結算程序
(1)辦理彙款。
彙款人委托銀行辦理彙兌結算時,應填製彙兌憑證。采用郵寄劃款的填製一式四聯的信彙憑證,采用電報劃款的填製一式三聯的電彙憑證。如需要注明“留行待取”、“現金”或“不得轉彙”字樣的,在有關欄目填寫。填好後,在第二聯“彙款人簽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交開戶銀行辦理劃款手續。銀行經審核無誤後將第一聯回單蓋章後退回彙款人,作為彙款人編製付款憑證、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依據。
(2)辦理進賬或取款。
①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收到彙入銀行轉來的信彙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後,要認真核對憑證所填收款人是否為本單位,金額及彙款用途是否正確,確認此款為本單位應收取的款項後,根據收賬通知及有關原始憑證編製收款憑證,出納人員據以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采用電劃結算方式的,收款人收到彙入銀行的電劃貸方補充報單第三聯(彙入行加蓋轉訖章代收賬通知)後,按彙入銀行的通知辦理轉賬。
②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信、電彙的取款通知為“留行待取”的,在向彙入銀行支取款項時,必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並在信、電彙憑證上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在“收款人簽蓋章”處簽章;信彙憑簽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簽章必須與預留信彙憑證上的簽章相符。銀行審查無誤後,以收款人的姓名開立應解彙款及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隻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收款人需要轉賬支付的,應由原收款人向銀行填製支票憑證,並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轉賬,該賬戶的款項隻能轉入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賬戶,嚴禁轉入儲蓄和信用卡賬戶。
收款人在彙入地因故需辦理轉彙的,可以持取款通知和有關證件,請求彙入銀行重新辦理信、電彙手續,將款項彙往其他地方。按照規定,轉彙的收款人必須是原收款人,彙入銀行辦理轉彙手續必須在信、電彙憑證上加蓋“轉彙”戳記。彙兌憑證備注欄注明“不得轉彙”字樣的,彙入銀行不予辦理轉彙。
③需要在彙入銀行支取現金的,信、電彙憑證上必須有按規定填明的“現金”字樣,收款人信彙憑證第四聯取款通知(或電劃貸方補充報單三聯),並攜帶有關身份證件到彙入銀行取款。彙入銀行審核無誤後一次性辦理現金支付手續。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彙入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
(3)申請撤銷和退彙手續。
彙款人對彙出銀行尚未彙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彙回單。彙出銀行查明確未彙出款項的,收回原信、電彙回單,辦理撤銷。
彙款人對彙出銀行已經彙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彙。對在彙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彙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係退彙;對未在彙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彙款人應備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連同信、電彙回單,向彙出銀行申請退彙,由彙出銀行通知彙入銀行,經彙入銀行核實彙款確未支付,並將款項彙回彙出銀行,方可辦理退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