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業務具有使用範圍較小、監督嚴格且信用度較高的特點,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單位辦理托收承付業務時。
2.托收承付結算程序及注意事項
(1)托收承付結算程序。
行為承付方式有兩種,即驗單承付和驗貨承付。驗單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開戶銀行轉來的承付通知和相關憑證並與合同核對相符後,就必須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驗單承付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例假日順延。驗貨承付是指付款單位除了驗單外,還要等商品全部運達並驗收入庫後才承付貨款的結算方式。驗貨承付的承付期為10天,從承運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節假日順延付款方若在驗單或驗貨時發現貨物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價格等與合同規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內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見。拒付款項要填寫“拒絕承付理由書”送交其開戶銀行審查並辦理拒付手續。應注意,拒付貨款的商品是對方所有,必須妥善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開戶銀行提出異議,銀行作默認承付處理,在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將款項主動從付款方賬戶劃轉到收款方賬戶。
付款方在承付期滿後,如果其銀行賬內沒有足夠的資金承付貨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處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給收款方賠償金。待付款方賬內有款支付時,由付款方開戶銀行將欠款及賠償金一並劃轉給收款人。
12.4信用卡
1.信用卡概念及其適用範圍
(1)信用卡的概念。
信用卡,是指由銀行或專營機構簽發,可在約定銀行或部門存取現金、購買商品及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信用憑證。持卡人可在同城和異地憑卡支取現金、轉賬結算和消費信用等。信用卡在國外運用較為廣泛,而我國信用卡業務仍處於發展階段。
隨著信用卡業務的發展,信用卡的種類不斷增多,用途也各種各樣,不勝枚舉。我國國內發行的信用卡主要是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
信用卡產生的結算關係一般涉及三方當事人,即銀行、持卡人和商戶。商戶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信用,然後向持卡人的發卡行收回貨款或費用,再由發卡行或代辦行向持卡人辦理結算。信用卡的這種功能有利於減少現金貨幣的使用、節約流通費用、擴大銀行轉賬結算範圍、增加銀行信貸資金來源,同時也有利於方便購物消費、維護支付人的資金安全,並且還可簡化收款手續、節約社會勞動。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信用卡業務發展十分迅速。迄今為止,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已分別先後向社會推出了“長城卡”、“牡丹卡”、“金穗卡”、“萬事達”、“VISA”,一些地方銀行亦在各地發行了自己的信用卡。
3.信用卡透支、銷戶及掛失
(1)信用卡的透支。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賬戶內資金不足以支付款項時,可以在規定的限額內透支,並在規定期限內將透支款項償還給發卡銀行。但是,如果持卡人進行惡意透支的,即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並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持卡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各銀行規定的透支額度及利息都有所不同,在此不一一列舉。
(2)信用卡的銷戶。
持卡人不需要繼續使用信用卡的,應持信用卡主動到發卡銀行辦理銷戶。持卡人辦理銷戶時,如果賬戶內還有餘額,屬單位卡的,則應將該賬戶內的餘額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個人卡賬戶可以轉賬結算,也可以提取現金。
持卡人透支之後,隻有在還清透支利息後,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辦理銷戶。
(3)信用卡的掛失。
信用卡丟失後,持卡人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並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審核後辦理掛失手續。如果因持卡人不及時辦理掛失手續而造成損失的,則應自行承擔該損失;如果持卡人辦理了掛失手續而因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的原因給持卡人造成損失的,則應由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承擔該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