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客戶的信息資料應根據業務員與相關客戶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況,隨時彙總整理後交業務經理定期予以更新或補充。
第八條實行對客戶資信額度的定期確定製,成立由負責各市場區域的業務主管、業務經理、財務經理組成的、由總經理(或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主持的“市場管理委員會”,按季度對客戶的資信額度、信用期限進行一次確定。
第九條業務人員對客戶跟蹤調查,“市場管理委員會”通過對其記錄的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分析、研究,確定市場客戶的資信狀況和銷售能力,及每個客戶可以享有的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額度、期限表》,由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各備存一份。
第十條初期信用額度的確定應遵循保守原則,根據過去與該客戶的交往情況(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其淨資產情況(經濟實力如何)以及其有沒有對外提供擔
保或者跟其他企業之間有沒有法律上的債務關係(潛在或有負債)等因素。凡初次賒銷信用的新客戶信用度通常確定在正常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戶確實資信狀況良好,須提高信用額度和延長信用期限的,必須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形成一致意見報請總經理批準後方可提高使用額度。
第十一條客戶的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複核和調整,公司市場管理委員會應根據反饋的有關客戶的經營狀況、付款情況隨時予以跟蹤調整。
第三章產品賒銷的管理
第十二條在市場開拓和產品銷售中,凡利用信用額度賒銷的,必須由經辦業務員先填寫賒銷《請批單》,由業務經理嚴格按照預先每個客戶評定的信用限額內簽批後,倉庫管理部門方可憑單辦理發貨手續。
第十三條財務部門主管應收賬款的會計每10天對照《信用額度期限表》核對一次債權性應收賬款的回款和結算情況,嚴格監督每筆賬款的回收和結算。超過信用期限10天仍未回款的,應及時通知主管的財務部門經理,由財務經理彙總並及時通知業務部門立即聯係客戶清收。
第十四條凡前次賒銷未在約定時間結算的,除特殊情況下客戶能提供可靠的資金擔
保外,一律不再發貨和賒銷。
第十五條業務員在簽訂合同和組織發貨時,都必須參考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來決定銷售方式,所有簽發賒銷的銷售合同都必須經主管業務經理簽字後方可蓋章發出。
第十六條對信用額度在50萬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客戶,業務經理每年應不少於走訪一次;信用額度在100萬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除業務經理走訪外,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在有可能的情況下為總經理)每年必須走訪客戶一次以上。在客戶走訪中,應重新評估客戶信用等級的合理性並結合客戶的經營狀況、交易狀況及時調整信用等級。
第四章應收賬款監控製度
第十七條業務部門應嚴格對照《信用額度表》和財務部門報來的《賬齡明細表》,及時核對、跟蹤賒銷客戶的回款情況,對未按期結算回款的客戶及時聯絡和反饋信息給主管副總經理。
第十八條業務人員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或協議書時,應按照《信用額度表》中對應客戶的信用額度和期限約定單次銷售金額和結算期限,並在期限內負責經手相關賬款的催收和聯絡。如超過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規定處理:
超過1~10天時,由經辦人上報部門經理,並電話催收;
超過11~60天時,由部門經理上報主管副總經理,派員上門催收,並扣經辦人該票金額20%的計獎成績;
超過61~90天時,經催收無效的,由業務主管報總經理批準後作個案處理(如提請公司法律顧問考慮通過法院起訴等催收方式),並扣經辦人該票金額50%的計獎成績。
第十九條財務部門應於月後5日前向業務部門、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總經理)提供一份當月尚未收款的《應收賬款賬齡明細表》,該表由相關業務人員核對後報經業務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後安排進行賬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條業務員在外出收賬前要仔細核對客戶欠款的準確數,不可到客戶處才發現數據差錯,這會有損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預先安排好路線經業務主管同意後才可出去收款;款項收回時業務員需整理已收的賬款,並填寫應收賬款回款明細表,若有折扣時需在授權範圍內執行,並書麵陳述原因,由業務經理簽字後及時向財務交納相關款項並銷賬。
第二十一條清收賬款由業務部門統一安排路線和客戶,並確定返回時間,業務員在外清收賬款,每到一客戶,無論是否清結完畢,均需隨時向業務經理電話彙報工作進度和行程。任何人不得借機遊山玩水。
第二十二條業務員收賬時應收取現金或票據,若收取銀行票據時應注意開票日期、票據抬頭及其金額是否正確無誤,如不符時應及時聯係退票並重新辦理。若收彙票時需客戶背麵簽名,並查詢銀行確認彙票的真偽性;如為彙票背書時要注意背書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書時背書印章是否與彙票抬頭一致,背書印章是否為發票印章。
第二十三條收取的彙票金額大於應收賬款時非經業務經理同意,現場不得以現金找還客戶,而應作為暫收款收回,並抵扣下次賬款。
第二十四條收款時客戶現場反映的價格、交貨期限、質量、運輸問題,在業務權限內時可立即同意,若在權限外時需立即彙報主管,並在不超過3個工作日內給客戶以答複。如屬價格調整,回公司應立即填寫價格調整表告知相關部門並在相關資料中做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業務人員在銷售產品和清收賬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經發現,一律予以開除,並限期補正或賠償,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
(1)收款不報或積壓收款。
(2)退貨不報或積壓退貨。
(3)轉售不依規定或轉售圖利。
第五章壞賬管理製度
第二十六條業務人員全權負責對自己經手賒銷業務的賬款回收,為此,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客戶進行訪問(電話或上門訪問,每季度不得少於兩次),訪問客戶時,如發現客戶有異常現象,應自發現問題之日起1日內填寫“問題客戶報告單”,並建議應采取的措施,或視情況填寫“壞賬申請書”呈請批準,由業務主管審查後提出處理意見,凡確定為壞賬的須報經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後按相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業務人員因疏於訪問,未能及時掌握客戶的情況變化並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損失時,業務人員應負責賠償該項損失25%以上的金額。(注:疏於訪問意味著未依公司規定的次數,按期訪問客戶者。)
第二十八條業務部門應全盤掌握公司全體客戶的信用狀況及來往情況,業務人員對於所有的逾期應收賬款,應由各個經辦人將未收款的理由,詳細陳述於賬齡分析表的備注欄上,以供公司參考,對大額的逾期應收賬款應特別書麵說明,並提出清收建議,否則此類賬款將來因故無法收回形成呆賬時,業務人員應負責賠償%以上的金額。
第二十九條業務員發現發生壞賬的可能性時應立即報業務主管,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如客戶有其他財產可供作抵價時,征得客戶同意立即協商抵價物價值,妥善處理避免更大損失發生。但不得在沒有擔
保的情況下,再次向該客戶發貨。否則相關損失由業務員負責全額賠償。
第三十條“壞賬申請書”填寫一式三份,有關客戶的名稱、號碼、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電話號碼等,均應一一填寫清楚,並將申請理由的事實,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簡明扼要的敘述,經業務部門及經理批準後,連同賬單或差額票據轉交業務主管處理。
第三十一條凡發生壞賬的,應查明原因,如屬業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於當月份計算業務人員銷售成績時,應按壞賬金額的%先予扣減業務員的業務提成。
第六章應收賬款交接製度
第三十二條業務人員崗位調換、離職,必須對經手的應收賬款進行交接,凡業務人員調崗,必須先辦理包括應收賬款在內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離崗,交接不清的,責任由交者負責,交接清楚後,責任由接替者負責;凡離職的,應在30日內向公司提出申請,批準後辦理交接手續,未辦理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者其薪資和離職補貼不予發放,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離職交接依最後在交接單上批示的生效日期為準,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畢,若交接不清又離職時,仍將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