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革的共識(下)(1)(1 / 1)

三、為改革者群體輩出鼓與呼

改革需要改革者,改革更需要改革者群體。

中國30多年改革的實踐表明,改革是始於一些先驅者的自覺行動,但改革又不能僅僅止於少數人之力。少數人單槍匹馬的改革對改革者個體來說是悲劇,對改革來說同樣是悲劇。隻有形成改革者群體,使得改革行動從一人之倡導變為群體之自覺,改革才能持續深入,才不會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改革才能由星星之火成為燎原之勢,在更廣的範圍內出現。

那麼如何營造改革者群體輩出的生動局麵呢?從理論上講,至少要解決三個方麵的問題:

(一)要為改革者行為模式進行理論辯護

在實踐中經常困擾改革者的一個問題,就是他們的行為是“人治”。從先前山西的呂日周到今日昆明的仇和,無一不被扣以“人治”的帽子,使得他們的行為受到責難與質疑。

因為,在現代社會展大背景下,在法治意識越來越成為基本價值判斷的前提下,改革者是“人治”的標簽不僅讓更多想成為改革者的人望而卻步,就是支持改革者的領導同誌也會在連篇累牘的“人治”傳下,而不好也不便一如既往地對改革者給予支持。所以培育改革者群體,先要從理論上講清楚這一問題,說明改革者的行為確實具有鮮明的個性化色彩,但是根本是法治不是人治。

一般來說,對於人治與法治的關係問題往往強調其對立的一麵甚於同一的一麵,似乎法治與人治如水火不能兩立,人治現則法治亡,法治存則人治滅。但無論是曆史經驗還是現實實踐都告訴我們並非如此。

一方麵,法治不會離開人的主觀能動而獨然存在,“徒法不足以自行”,這不僅是古語,也是現代法學家的共識,法治必須靠人對法律的自覺踐履去實現;另一方麵,再獨裁的領導者,都懂得利用法律和製度來掩護自己的無法無天。現代社會中利用法治名義行使人治之實的現象也屢見不鮮。曾經有一位**官員就講過一句很有意味的話:我所有賣官的行為都有著嚴格的製度支持和完備的程序保障,善於運用製度辦事是現在做官的基本功。

那麼改革者的行為是什麼呢?一句話而:“通過人治形式實現法治精神”。改革者的行為確實具有鮮明的個性化色彩,但是根本是法治不是人治。之所以做出這一判斷理由有三:

一是改革者大都重視製度、法律、規則的製定,並且在製定製度、法律、規則方麵有質的突破。改革者往往強調製度法律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主導作用,認為製度法律是規範社會一切行為的主要模式,製度法律受到尊重、遵守乃至信仰。像昆明2008年以來,在仇和擔任市委書記的半年內,製定的各種規章製度條例等等近四百多例,幾乎超過昆明幾十年來曆史總和。而對於“人治”來說,製度法律是不重要的,製度法律的調整範圍是非常有限的,是可有可無的,不僅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視或厭恨。

二是改革者對既有製度規則特別是一些約定俗成“潛規則”的大膽否定,正是為了開辟新的製度法律建設,更好地實現“法治”而不是相反。法律製度形成以後,就有著相對的穩定性,並且對社會行為具有製約性。可是其賴以產生的社會狀況與時代背景卻在不斷展變化中,受其影響的實踐也在不斷展演進中。於是,法律製度的“獨立性”與時代變化、實踐演進之間的矛盾衝突就構成改革的邏輯必然。這種改革不能靠法律製度自身去改,隻有人才是製度創新的主體。而這一點往往也正是改革者麵臨最大非議之處。正如一位著名的改革者呂日周所:“一般舊體製的弊端有文件、條款的依據,而改革的行為盡管能解決體製內的問題,卻沒有法律依據,改革者就要承擔很大的風險,而在沒有一定氣候的條件下,上級支持這樣的改革會承擔更大的風險,這就使支持的力量要滯後一段時間。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改革者的各種遭遇。但是,按舊體製的老框框老規矩絕不是法治,對創新者的成功經驗盡快肯定,並形成黨的製度性規範,才是真正地走向法治。”所以改革者運用自身的權力在製度許可的範圍內,衡論理,進行適當的調整,合理的解決,這種行為正是法治的必須,也是法治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