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度研究表明,製度是要細化,但製度不可能無限細化。***製度說到底是對現實社會中的各種關係的梳理與界定。社會關係是極端複雜的、社會關係也是不斷變化的,任何想包羅全部社會關係細節的製度都是異想天開,有道是百密必有一疏。
更何況,我國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權限設定事實上是不清楚、不明確的。現實中的關係不能細化和沒有細化,卻要求在製度設計上得到細化,這隻能是癡人說夢。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問責過程中會出現相關部門相互推諉,誰都有責任,誰又都沒有責任;被問責者具體應當承擔什麼責任,模糊不清。
製度要想良好運行,固然依賴於製度的細化與完善,更依賴於對製度自覺踐履的一種意識。用製度學的話語講,就是製度意識。良好的製度意識可以彌補製度的缺陷與不足,使得製度正常運行。消極的製度意識卻恰恰相反。比如,2008年春節南方生凍災導致春運嚴重受阻,引很多問題。事後,廣州市政協副主席在兩會期間尖銳批評鐵道部工作混亂,要求追究主管領導責任。而鐵道部人則反唇相譏,質疑批評者危機期間在哪裏。之後鐵道部一位領導還高調自我評價鐵道部的工作可以打90分。這種現象很有說服力地表明,如果沒有一種自覺踐履製度的意識,當事的政府部門與社會評價之間會存在很大的差異和對立。
為了不使問責製度流於形式,也為了彌補製度意識的缺失,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根據現場具體狀況臨機決斷的上級部門行政決策問責是對問責製切實能實行的必要補充。
——製度不能貪全,不要去問還有沒有該問責的,理性的做法是對已經確定的責任先行堅決問責。
這些年的問責製實行過程中,也存在這樣一些現象:問責一般隻針對經濟上的過失,而對政治等其他領域的過失卻不問責;問責多局限於執行環節而放過決策和監督環節;問責一般僅停留在人命關天的大事上,少關注隱性的民生損害問題;問責隻針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政行為,不針對無所作為的行政行為;被問責主體多是行政部門的負責人,少有黨的部門的負責人。於是有同誌呼籲要完善問責製度,把所有問題都考慮進來,以求公平合理。
製度必須完善,但事實上製度不可能達到完善。一項貪求麵麵俱到的製度,往往可能最終喪失了約束對象;一味追求製度完善後再實行,隻能導致製度監管真空。理性的做法是對現有製度已經鎖定的責任者先行堅決問責。
問責不需要攀比。問責製的設計重點不在於是否把所有該被問責的人全部問責,而在於宣示所有被問責的人確有責任。有一個交通處罰案例用在這裏很恰當。一個違章的人被處罰後不服氣問,“其他人也違章了,你為什麼不把他們也處理了,偏偏隻處理我?”交通警察回答很簡單,“那是另一個問題了。現在的問題是你確實違章了,處理你並不冤枉。”
問責不諱治標。還有的同誌講,問責製的重心不應該僅僅放在責任追究方麵,而是要注重責任預防。這種願望很好,但想實現這種願望的製度設計很難、很不現實。反過來,現在的問責製好像看起來是治標,是“馬後炮”,問題生了才去問責,於前事無補。可是當這樣的問責真正嚴厲實施相當一段時間,形成氣候之後,就會於後事有益。因為嚴厲懲前必能有效毖後,這就是製度的導引功能。
——製度安排不能理論行得通,實際做不到。不要去放大問責主體,務實的做法是人民問責,政黨執行。
有的同誌從監督理論的角度指出,現有的問責局限於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同體問責,缺乏人大、政協、民眾等異體問責,更缺乏對上級的反向問責。這樣的問責製度顯然是不全麵的,應該擴大問責的主體,讓人大、政協、民眾等異體問責成為主幹。這種建議從理論上講是很有價值的,卻不符合當下中國政治運行的實際。執意如此,將使得問責製在實踐中成為一種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