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製度的反思(下)(4)(1 / 1)

一些製度設計者們往往從理論上設計出一種很完善、很精致、很理想、很美妙的製度模式,最後卻現是在理論上行得通,在實踐中做不到。為什麼呢?缺少起碼的現實性,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具有可行性。人民問責,從理論上講一點錯都沒有,但在現有的體製背景下,人民問責如何實現?如果不能實現,就其結果來說相當於沒有。馬克思曾特別強調:“我們自己創造著我們的曆史,但是我們是在十分確定的前提和條件下創造的。”黨管幹部是中國**的一項很基本的幹部任用原則,在這一體製框架下,務實的做法是人民問責,充分吸收社會民眾的意見反映,然後政黨問責,由黨的組織部門專項執行。

基於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判斷:不能以問責製的製度不完善去否定問責製已經揮的積極的政治效應,更不能以完善問責製為借口阻礙問責製在現階段的運行與揮作用。這樣的行為隻會架空問責製,讓該被問責的人逃避被問責。

(三)對製度變革中不可避免的成本要有政治的自覺

製度研究表明,製度的運行是要有成本的。一項再好的製度,在它實現更大的正當利益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要傷害一些同樣正當的利益,或者說讓同樣具有正當性的一些利益做出犧牲。如果一項製度尚不完善的時候,這種被誤傷的利益甚至更大。怎麼辦?是否就因噎廢食,維持現狀。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製度變革,大道理要管小道理,小利益要讓大利益。就目前來看,問責製持續、深入、有效、強力的實行,肯定會對我們官員隊伍的現有利益造成一定的影響,不僅讓既有的利益模式難以持續,甚至還要付出額外的代價。但是,本著對社會負責、對民眾負責的立場,我們不要回避問責過程中的矯枉過正、量責過重、牽涉過多的問題,這些都是保證問責製真正揮作用不可避免的成本,我們的組織部門和黨政幹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覺來接受這些成本。

——問責不僅要問法律責任、紀律責任,更要問政治責任、道義責任。

當某一問題生之後,我們之所以不馬上問責的理由是,需要通過科學的方法辨明責任的大小,需要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來做出準確的判決。所有這些工作是要有一個過程的,不能著急。這種辯解有小道理,卻拋開了大道理。官員對事故的責任固然有法律責任、紀律責任,更有政治責任與道義責任。

從政治文明展的層麵看,對官員承擔政治責任與道義責任的要求更高。隻有具備高度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的政治人物,才能贏得社會公眾對其政治行為的認可與支持,也才能真正夯實政治的合法性。

2007年,山西省生洪洞縣“12·5”特大煤礦事故後不久,**山西省委即免去李天太臨汾市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提名免去其臨汾市市長職務。實事求是講,我們很難說這位不走運的李市長究竟對這一不幸礦難有多大的責任,在目前的煤礦生產條件環境以及安全監管體製下甚至更廣一些的政治生態背景等等交互影響下,礦難的出現是有著很多客觀必然的。

但為什麼在這樣的況下,社會公眾不僅不對這位李市長給予同,反而對這一做法給予高度的評價呢?理由隻有一個,現代政治運行,有權必有責。領導幹部作為公共權力的擔當者,當他接受這一任命,走上這一舞台的同時,就意味著要承擔起相應的公共責任,包括在其權力範圍內的全部責任。不能做出成績是我的政績,出了問題與我無關。這責任絕不僅僅是法律層麵上的責任,更是一種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

——問責對象要就高不就低,高級領導幹部被問責,下級幹部也躲不過。

在這些年的問責製實行過程中,存在一些“丟車保帥”“替罪羊”的現象。當出現了事故與問題的時候,往往找幾個具體操作者和底層官員來平息民憤、應付上級追查。被問責的底層官員知道這是為領導“頂雷”,領導肯定忘不了,等風頭過後必定會心存感激而施以好的回報。結果這種現象導致官員對問責製的嚴厲性認識不足,也就間接導致對所生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以致有很多問題一再生,屢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