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可以換錢,這個道理大家都知道。權力如何換錢,大家知道的可能比我還多。那就不說也罷。現在要考慮的,是解決的辦法。
這是很有現實意義的。因為不但明清,就連時下的腐敗,也部分地與低薪有關。我們的省長、縣長雖然不必自己掏錢雇“幕友”、“師爺”(也不允許),調動工作時也不必自己掏路費,更不必四處打點,逢人便送別敬,但工資單上的那點薪水,也實在不能算是很高。當然,他們還有工資以外的許多無法準確估算的福利,比如住房,比如醫療,比如用車,比如不需要自己花錢的吃喝玩樂,正所謂“工資基本不動,飯菜基本不弄,煙酒基本靠送”。可惜這些好處隻有在職的時候才有。一旦離職,就什麼都沒有了。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官員都有上述好處。地方有貧有富,官缺有瘦有肥。某些非要害部門(也就是北京人所說的“蒸餾水衙門”)的幹部,日子就相當清貧;而某些要害部門(比如紀檢部門)的幹部,因為紀律嚴明,日子也過得緊緊巴巴。
因此,類似於明清官場陋規的非典型腐敗,便在不少地方和部門死灰複燃。當然,公然地收受“使費”、“部費”、“門敬”、“跟敬”是不大可能,到地方上視察,臨走時也不會有什麼“程儀”。如果有,那是要被視為“典型腐敗”的。但非典型腐敗之所以是非典型腐敗,就因為它總能找到恰當的方式,讓大家無話可說,或者無法可查。所以,內容千古不變,花樣卻不妨翻新。比方說,花巨資給你裝修房子,卻隻象征性地收一點“材料費”,就是一個辦法。用考察的名義請你出國旅遊,也是一個辦法。此外,還有請打麻將和請打高爾夫球的(贏家是誰自然不言而喻),有請題字、寫文章然後送潤筆、稿酬的。此類“辦法”數不勝數,我們以後有機會再說。
同樣,公然地收取“耗羨”,也是不可能的,而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則是明顯的違法亂紀。但“跑部進京”之類的事情還是要做,而且開銷也不小。這些錢不能完全由地方政府出,更沒有由地方官自己出的道理,再說也出不起。這個也有辦法,就是讓企業出,然後將跑來的項目交給這家企業去做。這很“公平”,也很“合理”,大家都沒有話說。企業因為出了錢,當然該得這個項目;地方官等於給這家企業跑來了生意,當然也該附帶地享受一些好處,比如吃滿漢全席,住總統套房,以及將一些不便報銷的款項交由企業解決等等,便等於是收取“耗羨”了,隻不過並不裝進官員的腰包而已。實際上,招待重要客人,請吃飯,請跳舞,甚至請洗桑拿,然後“找個老板來埋單”,已是某些地方官的常規做法,也是公開的秘密。總之,由於官員們的薪資實在太低,要用錢的事情和地方又太多,這就使他們不得不“曲線救國”,想些並不明顯違法亂紀的辦法,而非典型腐敗也就應運而生。
於是便有人主張,應該高薪養廉。
高薪養廉並不是什麼新主張,早就有人提出並實行過了。這個人就是清代的皇帝雍正。雍正皇帝即位不久,就做了三件與反腐倡廉有關的事,這就是耗羨歸公、高薪養廉和取締陋規。雍正是一個了解下情的皇帝。他很清楚,“耗羨”這種正常稅收外的附加稅,是收得沒道理的,但又取消不得。當真取消了,官員們就沒法過日子;而如果一仍舊例,又等於姑息縱容。雍正的辦法是“耗羨歸公”。具體地說,就是將過去由州官縣官私征私用的耗羨,統統上繳省庫,然後再由省裏發給州縣。這項改革的意義是很大的。首先,耗羨歸公,國家便可以名正言順地進行規範(主要是規定提取的比例),而州縣因為多收無益(反正隻能從省裏領到規定的數額),就不會再亂攤派。這就堵住了亂收的口子。其次,耗羨歸公以後,州縣征求耗羨,不過是完成任務;上司發還耗羨,也不過是發放津貼。雙方都不是送“紅包”。既然不是紅包,也就沒有人情。州縣既不敢借口孝敬上司而加重盤剝,上司也可以理直氣壯地管理下級。這就堵住了腐敗的口子。第三,歸公的耗羨,除填補虧空和留作公用外,統統用來發放“養廉銀”。這筆錢,雖然還是從官員們那裏來的,但比起這個敬那個敬來,畢竟公平合理多了。這就在“反腐”之外又有了“倡廉”。
雍正時期養廉銀的數字相當可觀。比如總督的年薪是白銀180兩,而浙閩總督的養廉銀則是18000兩,一百倍。縣官的年薪是45兩,而其養廉銀至少也有400兩,多的可達2000兩,倍數也很不小。吏、戶、兵、刑、工五部尚書(部長)、侍郎(副部長)和管部務的大學士(國務委員)則發雙俸。因為他們沒有養廉銀可領,手上又有權,難免地方官來和他們搞權錢交易。其他京官,也都有所津貼。比如一品大員年俸180兩,恩俸則有270兩,比例雖不及外官大,但京官的應酬開銷要小得多,大體上也能平衡。
有了養廉銀,雍正便認為可以取締陋規了。那時的陋規是很嚇人的。比如山東的州官縣官拜見巡撫一次,衙門裏就要收門包(也就是開門費和通報費)16兩。繳納1000兩稅銀,則要另交30兩手續費。下級拜見上級,本來是談公務,卻要先用銀子作敲門磚;納稅人交稅是盡義務,卻要另外拿錢答謝收稅人。這是什麼規矩?混賬規矩!因此雍正勒令取締,並通令全國:“倘有再私收規禮者,將該員置之重典,其該管之督撫,亦從重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