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新製度把封國變成了郡縣,把原本分散獨立的“許多國家”(邦國)變成了集中統一的“一個國家”(帝國)時,它無疑需要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機關。這個機關,錢穆先生稱之為“中央政府”;郡縣機關,則稱之為“地方政府”。這當然便於我們理解,但略嫌“現代化”。要知道,中國古代的政權機構,和現在所謂“政府”,並不一個概念。在嚴格的意義上,前者是不能夠叫做“政府”的,因為它根本就不具備現代政府管理和服務的職責和功能。它隻有一個職能,就是統治,因此也許應該叫做“衙門”,或者中央的叫“朝廷”,地方的叫“衙門”。但這樣也有問題。中央機關不僅有“朝廷”,還有“宮廷”,而所謂“宮廷事務”則既包括國家公務,也包括皇家私事,是“公私不分”的。正因為宮廷公私不分,所以宮廷加朝廷組成的機構,就不好叫做“中央政府”。“衙門”的說法也有問題。地方上的機關固然是衙門(比如縣衙),中央各部院府台又何嚐不是衙門?看來也隻好馬馬虎虎地分別稱之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但要說清楚,此政府非彼政府,它們和現代意義上的“政府”有著天壤之別。而且,能不使用這兩個概念時,就盡量不使用。
秦漢時期中央統治機構的製度設計,應該說還是比較合理的。其最為合理之處,就是區分了“宮廷”與“朝廷”,或“皇權”與“相權”。漢製,國家最高領導人為皇帝和宰相。皇帝所處為“宮”(皇宮),辦事機構為“尚”(尚衣、尚食、尚冠、尚席、尚浴、尚書)。這六尚,前五個都是管生活的,隻有尚書和政治有點關係。宰相所處為“府”(相府),辦事機構為“曹”,曹數有說六曹的,有說十三曹的,有說十五曹的,職司則有府史署用、官吏遷除、農桑祭祀、文書奏章、民事訴訟、郵傳交通、穀倉漕運、貨幣鹽鐵、盜賊刑法、兵役武裝等,全是公事。皇帝之尚多為私而宰相之曹全為公,可見在當時人們的心目中,以皇帝為首的宮廷是“半公半私”的(既代表國家同時又是私人),以宰相為首的朝廷才“一心為公”,除了為國家服務以外再也沒有別的作用和意義,是真正的“中央政府”。所以,他們的經費來源也不一樣。朝廷經費來源於大司農掌管的田賦收入。這是大頭,歸政府用,是“公款”。宮廷經費來源於少府掌管的工商稅收。這是小宗,歸皇家用,算是皇帝的“私房”。
這樣看來,漢代製度,大體上還算“公私分明”(但也隻是“大體上”,嚴格說來並不清楚,這才造成後來的問題)。同時,機構的設立,也還算“職權分明”。皇帝是國家元首,主要起象征國家統一的作用;宰相是政府首腦,帶領官員實際管理國家,並負政治上一切實際之責任。打個比方說,皇帝好比是董事長,宰相好比是總經理。總經理之外,還有“監事會主席”,就是禦史大夫。他同時也兼副總經理(副宰相),副手則為禦史中丞,此外還有侍禦史(監察中央)和部刺史(監察地方)。不過國家畢竟不是公司,所以除總經理(宰相)和監事會主席(禦史大夫)外,還有一個管軍事的官員,就是太尉。宰相管行政,太尉管軍事,禦史大夫管監察,合稱“三公”,是王朝的最高官員,共同向皇帝和國家負責。
這種製度,應該說還是蠻合理的。因為在這樣一種製度下,皇帝授權而不負責,宰相負責而無主權,一旦國家有事,皇帝就能夠以授權人的名義責問宰相和政府,宰相和政府也不能不承擔政治責任。這樣,宰相領導的政府就有可能成為“責任內閣”或“問責政府”。如果反過來,皇帝自己授權,同時又自己行政,則一旦國家有事,也就無人負責,無責可問。皇帝負責吧,無人來問(別人不是授權人,沒有資格責問);宰相負責吧,無責可負(宰相不是負責人,沒有理由責問)。結果大約隻能像隋煬帝,說朕的江山朕自丟,丟了拉倒。除此之外,也隻有三種可能:一是下罪己詔,說什麼“四方有罪,罪在朕躬”,把責任大包大攬認下來,卻並無處分,也無法處分,實際上並不負責。二是找替罪羊,說什麼“君非亡國之君,臣乃亡國之臣”,所有的事情,都是“群臣誤我”,然後挑幾個確有問題或看不順眼的殺掉,實際上仍是不負責任。第三種更糟糕,就是在國難當頭時,說什麼“天下興亡,匹夫有責”,把責任推到老百姓身上,當然是更不負責。一個不負責任和不能負責的政權是必定要垮台的。所以要想政權穩定,君主就不能做行政首腦。用梁啟超的話說,就是“必元首無責任,然後可以責諸內閣”;“必君主無責任,然後可以責諸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