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公司的基本概念是什麼?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123.公司章程及內容是如何規定的?
(1)公司章程。
是指公司依法製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製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規則的書麵文件,是以書麵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
(2)公司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章程中必須予以記載的、不可缺少的事項,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就會導致整個章程的無效,對於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各國公司法都予以明文規定,主要是公司性質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備條款。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
(3)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等。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124.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有哪些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東共同製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住所。
[2]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5]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6]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7]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8]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9]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隻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3]一個自然人隻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製定。
[6]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
[7]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8]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1]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製定,或者由董事會製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6]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125.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發起人製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3]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4]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6]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8]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2)股東大會。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2]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
[3]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董事會、經理。
[1]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