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應知應會稅務知識17問(2 / 3)

138.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程序的中心環節。它是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後,按稅務機關規定的內容和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以書麵報表的形式寫明有關納稅事項及應納稅款所履行的法定手續。納稅申報不僅是征納雙方核定應納稅額、開具納稅憑證的主要依據,也是稅務機關研究經濟信息,加強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實行納稅申報製度,不僅可以促使納稅人增強依法納稅的自覺性,提高稅款計算的正確性,而且有利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稅款,查處財務違章,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

(1)納稅申報的對象。

納稅申報的對象就是指誰應當辦理納稅申報,它主要包括:

[1]應當正常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在正常情況下,納稅人必須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2]應當履行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3]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納稅人。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填報納稅申報表,以便於進行減免稅的統計與管理。

(2)納稅申報的內容。

納稅申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麵,一是納稅申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二是與納稅申報有關的資料或證件。

[1]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填報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將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或應代扣代收稅款,稅款所屬期限等內容逐項填寫清楚。

[2]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要報送如下資料:

納稅申報表。納稅申報表是由稅務機關統一負責印製的由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書麵報告,其內容因納稅依據、計稅環節、計算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財務會計報表。財會會計報表是根據會計賬簿記錄及其他有關反映生產、經營情況的資料,按照規定的指標體係、格式和序列編製的用以反映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經營活動情況或預算執行情況結果的報告文件。不同納稅人由於其生產經營的內容不同,所使用的財務會計報表也不一樣,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種類也不相同。

其他納稅資料。比如,與納稅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書;固定工商業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境內外公證機關出具的有關證件;個人工資及收入證明,等等。

[3]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時,要報送的資料。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其他有關資料。其他有關資料通常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書、公司章程等。

139.電子報稅的流程是怎樣的?

(1)納稅人首先申請數字證書,獲得網上身份認證。數字證書在網上相當於身份證或電子公章。

有了數字證書,納稅人在網上進行各種電子交易,都有身份認證機構進行確認,確保交易雙方身份的合法性。同時使用數字證書,對網上電子交易的各種表單進行加密處理,確保網上交換數據安全,同時保證雙方數據不可更改,確保雙方數據一致。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負責解決雙方身份認證和交換數據一致性問題。

(2)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賬戶電子憑證扣稅委托書,確認稅務機關電子報稅委托扣稅協議的法律有效性。

該委托書一式三份,納稅人、稅務機關、銀行各執一份。稅務機關憑協議書,利用電子扣稅協議向銀行發送扣稅電子憑證,銀行憑協議書,在接到稅務機關的電子扣稅憑證時予以從納稅人相應賬戶上辦理扣款處理。通過三方協議,解決稅務機關和銀行對納稅人進行電子憑證扣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問題,使電子憑證扣繳稅款合法化。

(3)納稅人使用電子身份認證中心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報稅。

將電子申報表提交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的電子報稅申報表首先檢驗納稅人身份的合法性,通過電子身份認證確認納稅人身份,相當於檢驗公章,然後對報送的電子申報表進行數據邏輯審核,審核無誤後,將應扣繳稅款數據聯同納稅人賬號等基本信息並加上電子報稅憑證流水號一起提交給納稅人納稅賬戶的對應銀行。

(4)銀行依據稅務機關的電子扣稅憑證在納稅人賬戶上予以扣繳稅款,並自動辦理入庫劃轉。

銀行對稅務機關提交的每一筆電子扣稅憑證進行處理後都必須給予回複。如果在納稅人賬戶上正常扣繳稅款,則回複憑證號和扣繳稅款額,並注明正常扣繳稅款字樣。如果納稅人賬戶出現異常,如賬號餘額不足、賬號不存在等,也要將相應情況回複給稅務機關。

(5)稅務機關得到銀行回複信息,可以了解納稅人繳納稅款是否正常。

如果正常,反饋給納稅人電子報稅正常處理完畢結果,並反饋電子報稅憑證流水號,同時進行電子報稅記賬處理。如果不正常,將不正常原因(銀行反饋信息)反饋給納稅人,如果屬於存款不足,提醒納稅人補足存款再行申報。如果賬號不存在,提醒納稅人更改賬號,提示申報期限。稅務機關在處理完電子報稅,包括扣繳稅款後,將相應電子報稅資料轉換到內網,分發給相應的管理機構(市縣局或服務廳)。

(6)稅務機關反饋信息。

納稅人取得稅務機關電子報稅反饋憑證,如果是電子報稅正常處理完畢,則納稅人本次電子報稅完成。如果是不正常,需要按照稅務機關反饋信息,及時補足存款或更改賬號等。納稅人是否辦理完電子報稅,是以稅務機關的回複來確定。

(7)對於使用電子報稅的納稅人,必須將電子報稅表單連同稅務機關回複的電子報稅憑證流水號一起打印成紙介質,並加蓋公章留存。

打印憑證必須與電子報稅的電子憑證數據保持一致,每年分兩次郵寄或其他方式報送給稅務機關。由此解決納稅人報送申報表的法律依據問題。當年的申報表以電子申報表為依據,並由電子身份認證中心提供法律證明,對於跨年度的申報表,稅務機關已經取得納稅人報送的紙介質申報表,法律依據並沒有改變。

(8)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報送的電子報稅的紙介質打印申報表,錄入電子報稅流水號,對原電子報稅記錄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做電子報稅的紙介質申報表收到登記,並將紙表裝入納稅人的資料袋。

140.如何辦理出口退稅?

(1)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的憑證。

[1]購買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款)普通發票。申請退消費稅的企業,還應提供由工廠開具並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的《稅收(出口產品專用)納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

[2]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對銷售明細賬與銷售發票等認真核對後予以確認。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稅票和銷售明細賬,必須於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

[3]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該報關單原則上應由企業於申報退稅時附送。但對少數出口業務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離較遠而難以及時收回報關單的企業,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財務製度健全且從未發生過騙稅行為的,可以批準延緩在3個月期限內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應扣回已退(免)稅款。

[4]出口收彙單證。企業應將出口貨物的銀行收彙單證按月裝訂成冊並彙總,以備稅務機關核對。稅務機關每半年應對出口企業已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彙單證清查一次。在年度終了後將企業上一年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彙情況進行清算。除按規定可不提供出口收彙單的貨物外,凡應當提供出口收彙單而沒有提供的,應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

(2)辦理出口退稅的程序。

[1]出口貨物退稅企業應在其出口貨物裝載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後,向其報關的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專用報關單(淺黃色)。出口貨物在口岸海關直接辦理出口手續的,由企業在口岸海關辦理。出口貨物在內地海關報關後轉關至口岸海關出口的,內地海關在收到口岸海關的轉關通知單回執後,才予以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的數量、價格等簽發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並按規定收取簽證費。海關簽發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的時間為:裝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至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的6個月內。

[2]辦理出口退稅必須在出口貨物實際離境後,因此,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要待貨物提取出倉庫並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海關才能簽發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通過轉關運輸方式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企業應在貨物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向出境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3]提取出口保稅倉庫貨物銷售給國內企業或三資企業進行深加工產品複出口的,海關按結轉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不予簽訂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4]企業遺失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可以補辦,補辦時間為自該出口貨物辦結海關出口監管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時,企業應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申請,稅務機關經核實出口貨物確實未辦理過退稅後,簽發《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企業得到《報告》後,應該到出口貨物原簽發海關去辦理補辦報關手續。海關憑《報告》補簽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5]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持外經貿主管部門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審核簽章,稅務部門逐筆登記並將複印件留存備查。海關憑有主管出口退稅稅務部門印章的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出口料件“登記手冊”。企業因故未能執行進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記手冊”或海關證明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6]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1994年1月1日以後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貨物,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在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後,可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7]出口貨物遇特殊情況發生退關或退運,如海關已簽發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報關人需將該報關單退交海關;如企業已交國家稅務局辦理了退稅手續,則應向稅務局申請《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在辦理退關或退運報關時隨報關單等一並遞交海關,才予辦理退關或退運。

[8]對出口企業違法騙取退稅的行為,由海關和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分別處理。

141.如何辦理稅務代理?

(1)代理的申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向稅務師事務所遞交書麵申請,委托稅務代理。

稅務代理內容為: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製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製、辦理財物、稅務谘詢、受聘稅務顧問、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委托稅務代理可以是全麵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

(2)代理關係的成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師事務所提出申請,並與代理機構商定代理事宜後,雙方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委托代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及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和住址、代理項目和範圍、代理方式、代理期限、雙方的義務和責任、委托代理費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違約責任及賠償方式、爭議解決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並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師事務所按規定繳納代理費用後,代理與委托代理關係成立。當委托代理的業務範圍發生變化時,被代理人應及時向代理人提出申請,修訂協議書。

(3)代理事宜的執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代理辦稅事宜,必須按簽訂協議的內容提供必要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有關資料,保證代理業務正常進行。

(4)代理關係的終止。

[1]當委托稅務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稅務代理關係自然終止。

[2]被代理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代理期間內可以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稅務代理執業人員未按代理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

稅務師事務所被注銷資格。

[3]稅務代理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內可以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委托人死亡或解體、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