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1 / 3)

351問: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對社會有哪些危害?

(1)侵蝕國家稅基,誘發偷稅、騙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稅收管理秩序和違反財經紀律,威脅國家稅收安全和經濟安全。

(2)為財會造假、貪汙賄賂、洗錢詐騙、侵吞國家資產等經濟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

(3)與其他製假、售假違法行為交織在一起,成為惡化社會治安環境、破壞社會穩定的重要誘因,敗壞社會誠信,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352問:打擊發票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打擊發票違法犯罪行為是維護正常稅收秩序的有效手段,對維護財稅法紀和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且對反腐倡廉、淨化風氣有著積極影響。

353問:發票管理製度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有哪些?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虛開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下同);

(2)偽造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4)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5)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營利為目的,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7)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8)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

354問: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該如何處罰?

納稅人有下列屬於未按規定領購發票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1)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行為;

(2)私售、倒賣倒買發票;

(3)販運、窩藏假發票;

(4)向他人提供發票或者借用他人發票;

(5)盜取(用)發票;

(6)其他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

355問: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該如何處罰?

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

(1)發票填寫項目不全,包括開票時間、付款方名稱、項目、大小寫金額、開票人和發票專用章等內容不齊全,大小寫不封頂;

(2)大寫用字不規範;

(3)票麵塗改後不按作廢票處理;

(4)不按先後順序依次填開;

(5)未經批準拆本使用發票;

(6)虛構經營業務活動,虛開發票;

(7)開具票物不符發票;

(8)未經批準,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開具發票;

(9)擴大發票開具範圍;

(10)未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製度;

(11)未按規定報告發票領用存情況;

(12)未按規定設置發票登記簿(賬);

(13)未按規定繳銷發票;

(14)未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製度;

(15)單聯填開或上下聯金額不一致;

(16)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17)借用他人發票;

(18)以其他單據或白條代替發票開具;

(19)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及其他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根據相關規定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罰。

(1)對企業:

①第1至第4項處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第5至第14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第15至第19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個體:

①第1至第4項處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第5至第14項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第15至第19項,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意:上述處罰 標準以“份”為單位,用票單位和個人因同一違法違章行為受到稅務機關兩次以上處罰時,後一次處罰 標準是前一次處罰 標準的兩倍。

356問: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該如何處罰?

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情形有:

(1)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

(2)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3)取得發票時要求開具方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

(4)自行填開發票入賬;

(5)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根據相關規定有一種情況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357問: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該如何處罰?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有下列屬於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