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勾海峰因“故意殺人罪”被執行死刑後,關於他“作案動機不明”的爭議,仍然持續很久,在臨刑前最後一次采訪中,他說自己以往樂於助人,隻是“一時暴躁”,沒有任何“劫財劫色”的動機。
能確知的事實是,勾海峰用手猛扼被害人吳晶晶後,又用坐墊套上的繩子勒被害人頸部,帶至偏僻處,“出於逃避偵查”,將她脫光衣服,頭朝下拋至三米深的窨井之中,將衣物拋入水中,此時的吳晶晶並未真正死亡,根據屍檢報告,她是因溺水合並壓迫頸部而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之後,他將女孩隨身帶的一包換洗衣服扔到學校附近垃圾筒,試圖混淆偵察方向。並拿走女孩的手機,手提電腦和MP3和數百元現金,送給自己在杭打工的弟弟。而王冬案裏,錢包裏的錢也全部被拿走了,始終沒有找到。
這兩個案件的審核人都是聶海芬。
五
聶海芬,1962年出生。
當年媒體報道,2000年以來,她主辦及牽頭主辦的杭州市區重特大案件三百五十餘起,一審判處死刑的三百餘起,“準確率達到百分之百,她審核的預審案件,移送起訴後無一起冤假錯案及無罪判決案件”。
采訪中,叔侄二人都說,預審階段沒有女性提審,看過照片後都說沒見過這位女警官。但當年接受電視訪問時主角是她,講述了參與偵破“5·18奸殺案”時,如何在沒有找到任何物證的情況下,通過“突審”,讓“驚魂未定”的張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實”,進而從“細節”入手,獲得了“無懈可擊”的證據。
張高平說他惟一一次有輕生的念頭,就是看到這期報道之後。
他和侄子二人的描述中,口供是通過“七天七夜不讓睡覺”“鼻孔插煙”“跪鞋底”“打耳光”等刑訊逼供手段得到的。不過,張高平說他最痛恨的不是刑訊逼供,“也許打是沒有辦法了,他們真想破案”,他最不能接受的是被陷害。再審中認定“偵查機關違法使用同監犯袁連芳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參與案件偵查,協助獲取張輝有罪供述,同時又以該同監犯的證言作為證據,直接導致了本起冤案”。
六
袁連芳,1962年生,杭州本地人,當過鍋爐工,幹過銷售,熟悉的人說他能說會道,有些文化。因為與女友販賣黃碟被判刑六年,之後被留在看守所,熟知內情的人說,“三年以上刑期的人留所服刑,隻有一種可能,就是留作耳目”。
耳目的意思是在看守所偵查情報。
袁連芳是張輝號子裏的“老大”,有煙抽,有牙刷用,有菜吃。他比張輝更熟悉案情,畫出作案路線要張輝記住,好指認現場,不聽話讓人踢他的下身。在判決書上,他還向法庭出示證明,說張輝曾“神態自若”地談及殺人經過。他的減刑書上寫多次配合警方“工作”,這些“工作”幫助他得到十個月的減刑。
我撥通袁連芳電話時,聽到他聲音遲緩吃力,查資料才知道,2011年春節,他因高血壓中風,幾個一起打麻將的人把他送到了醫院,有一陣子失去了語言和咀嚼能力。在電話裏問他案子的情況,他說不清楚,不記得,把電話掛斷。
我的同事在杭州找到他的住處,他一個人住在一個六七平米的房間裏,一個單人床,一個小桌子。鬆弛虛胖的臉,說話有些吃力,眼皮耷拉得很厲害,吐字不太清楚,沒人照顧他,他獨自住,問他這幾年怎麼過的,他說“不知道”。牆上掛著巨大的他年輕時的照片,同事再問為張輝的案件作證的事情,他指了指腦袋,說“我已經不知道了,我生了病,過去的事情不記得了”。同事說請你回憶一下,他說“不願意想過去的事,不開心”。
同事的信裏說“他雙手放在腿上,耷拉著臉坐著,臉上沒有歉意,沒有惶恐,也沒有畏縮。隻是一點生命力都沒有了,好像任何一種情緒都能耗盡他所有的精神”。
七
2002年,河南發生滅門慘案,為被告馬延新辯護的人是一位叫朱明勇的律師。馬廷新說認罪書是自己牢裏的老大袁連芳寫好,威脅讓他抄的,朱找到馬舊日的日記和其他記錄,發現語言規律和認罪書裏麵完全不一樣。馬廷新沒有什麼文化,“的得地”分不清楚,“他全部都是用“白勺的”。但在認罪書,用法都非常規範,不符合馬廷新的語言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