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發票管理
1.如何領購發票?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在初次申請領購發票和因經營範圍變化需增減領購發票種類數量時,納稅人須填寫“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
同“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一起報送的還有發票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納稅人“發票領購簿”。
“發票領購簿”上主要有三個方麵的記錄:領購發票記錄、自印專用發票記錄、發票繳銷記錄。“發票領購簿”上的記錄,均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納稅人必須按領購簿上核準的發票名稱購買或印製發票,當納稅人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並、聯營、遷移、歇業、停產、破產、吊銷以及變更主管稅務機關時,要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領購簿的變更或繳銷手續。
2.如何填開發票?
(1)發票填開的基本規定。
[1]發票隻限於用票單位和個人自己填開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2]單位和個人隻能使用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印製或購買的發票,不得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代替發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的使用範圍。
[3]凡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如實向付款方填開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4]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實現經營收入或者發生納稅義務時填開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填開發票。
[5]單位和個人填開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
填寫時必須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份一次複寫,各聯內容完全一致,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對於填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者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主管稅務機關的有效證明後,方可填開紅字發票。用票單位和個人填錯發票,應書寫或加蓋“作廢”字樣……完整保存各聯備查。用票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
(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開。
一般納稅人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按上述規定填開外,還有一些特殊的填寫要求。
[1]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但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銷售免稅項目。
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2]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3]一般納稅人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采用彙總方式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附有國家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銷貨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