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在購買方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整套保存,並重新填開退貨後或銷售折讓後所需的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專用發票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當期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於偷稅行為。
凡具備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以及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製作的模擬樣張,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製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及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購領由國家稅務機關監製的機外發票,並按規定填開使用。
3.如何保管發票?
(1)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製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2)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3)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當於丟失當日書麵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並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罰。
(4)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毀損。
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4.哪些行為是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
(1)未按規定印製發票。
[1]企業未經省級稅務機關核定私自印製發票。
[2]偽造、私刻發票監製章,偽造、私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3]印製發票的企業未按“發票印製通知書”的要求印製發票,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未按“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的要求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
[4]轉借、轉讓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5]印製發票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未按規定銷毀廢(次)品而造成流失。
[6]用票單位私自印製發票。
[7]未按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印製發票。
[8]其他未按規定印製發票的行為。
(2)未按規定領購發票。
[1]向國家稅務機關或國家稅務機關委托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發票。
[2]私售、倒買倒賣發票。
[3]販賣、窩藏假發票。
[4]借用他人發票。
[5]盜取(用)發票。
[6]向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發票。
[7]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3)未按規定填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