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跟我學處理稅務(1)(3 / 3)

[1]單聯填開或上下聯金額、內容不一致。

[2]填寫項目不齊全。

[3]塗改發票。

[4]轉借、轉讓、私開發票。

[5]未經批準拆本使用發票。

[6]虛構經濟業務活動,虛開發票。

[7]填開票物不符合發票管理規定。

[8]填開作廢發票。

[9]未經批準,超出規定的使用範圍開具發票。

[10]以其他票據或白條代替發票填開。

擴大專用發票填開範圍。

未按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未按規定設置發票登記簿。

其他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4)未按規定取得發票。

[1]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

[2]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3]專用發票隻取得記賬聯或隻取得抵扣聯。

[4]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

[5]自行填開發票入賬。

[6]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5)未按規定保管發票。

[1]丟失發票。

[2]損(撕)毀發票。

[3]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

[4]專用發票的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規定裝訂成冊。

[5]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6]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6)未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1]拒絕檢查,隱瞞真實情況。

[2]刁難、阻撓稅務人員進行檢查。

[3]拒絕接受《發票換票證》。

[4]其他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5.如何處罰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

(1)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2)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製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5)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2]偽造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4]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5]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營利為目的,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7]非法出售可以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8]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