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跟我學處理稅務(2)(2 / 3)

(3)納稅申報的期限

在發生納稅義務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應納或應繳稅款的期限,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由此可以看出,申報納稅的期限有兩種:一種是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另一種是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及其所應繳納的稅種等相關問題予以確定的。兩種期限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各稅種的申報期限。

因各稅種情況不同及稅務機關的工作安排,各稅種的申報期限也有所不同,在確定申報期限時,必然涉及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的確定問題。

[2]申報期限的順延。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期限的最後一天,如遇公休日,可以順延。

[3]延期辦理納稅申報。

根據我國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及其他應稅項目,均須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納稅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期內無論有無代扣、代收稅款,均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報告。

(4)納稅申報的方式

納稅申報主要有兩種形式:

[1]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這是一種最直接、最常見的方式,操作起來也很簡單。

[2]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其他方式申報、報送事項。

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納稅申報期限內,因各種原因不能或不方便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采取郵寄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事宜。采取郵寄申報的,以郵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比如在華工作的外籍個人在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因故不在我國境內或出差離開,通常辦理納稅申報時,就可以采取郵寄申報形式辦理納稅申報。

數據電文形式是近年來新興的現代化通讀手段或方式,這種高速、快捷的信息傳遞方式已越來越多地應用於稅務管理。采用數據電文的方式進行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大大節省了時間,提高了效率。采用數據電文形式,收件人(此處指稅務機關)指定特定係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係統的時間視為申報、報送到達的時間;未指定特定係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係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可采用郵寄、數據電文以外的法定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5)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同時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9.如何繳納稅款?

納稅人在納稅申報後,應按照法定的方式、期限將稅款解繳入庫,這是納稅人完全履行納稅義務的標誌。納稅人在繳納稅額時應注意掌握稅款繳納的方式:

(1)自核自繳方式

生產經營規模較大,財務製度健全,會計核算準確,一貫依法納稅的企業,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寫審核納稅申報表,自行填寫稅收繳款書,到開戶銀行解繳應納稅款,並按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納稅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

(2)申報核實繳納方式

生產經營正常,財務製度基本健全,賬冊、憑證完整,會計核算較準確的企業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申報表,按照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納稅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填開稅收繳款書,納稅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戶銀行繳納稅款。

(3)申報查驗繳納方式

對於財務製度不夠健全,賬簿憑證不完備的固定業戶,應當如實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提供其生產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況及生產經營情況等,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測定或實地查驗後,填開稅收繳款書或者完稅證,納稅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戶銀行或者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4)定額申報的繳納方式

對於生產規模較小,確無建賬能力或者賬目不健全,不能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固定業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核定的企業(銷售)額和征收率按規定期限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采取何種方式繳納稅款,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確定。

10.何為納稅擔保?

納稅擔保是納稅人為了保證履行納稅義務,以貨幣或實物等形式向稅務機關所作出的稅款抵押。在一般情況下,納稅人無需提供納稅擔保,隻有在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或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時,稅務機關才會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提供納稅擔保的主要方式如下:

(1)以貨幣保證金作納稅擔保。納稅人需要在納稅義務發生前向稅務機關預繳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作為納稅保證金。預繳金額大致相當於或略高於應繳稅款,如果納稅人不能按期照章納稅,稅務相關即可將其抵作應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如果納稅人如期履行了納稅義務,可憑完稅憑證如數領回其預繳的保證金。

(2)以實物抵押品作納稅擔保。納稅人需在納稅義務發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一定數量的實物,如商品、貨物等,作為應納稅款抵押品,其價值應大致相當於或略高於應繳稅款。如果納稅人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可按有關規定拍賣其實物抵押品,以所得款項抵繳納稅人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如果納稅人按期繳納了稅款,則可憑完稅憑證如數領回其擔保的實物抵押品。

(3)由納稅擔保人作納稅擔保。由納稅人提名,經稅務機關認可,可由第三方出麵為納稅人作納稅擔保,保證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後依法納稅;如納稅人逾期不繳,則由擔保人負責為其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納稅擔保人應是在我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作納稅擔保人,因其不具備代償債務或代繳稅款的經濟能力。納稅擔保人在承諾納稅擔保責任時,應履行承保手續,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的對象、範圍、期限及責任等有關事項。納稅擔保書經納稅擔保人、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三方認同並簽字蓋章後即可生效。

11.哪些企業要繳納增值稅?

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以上規定,成為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銷售貨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勞務或進口貨物的行為已經發生。

銷售、進口的貨物以及提供的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境內銷售貨物,是指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境內提供應稅勞務,是指所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下列納稅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

[2]個人。

[3]非企業性單位。

[4]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2)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會計資料,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具體來說,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就屬於小規模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00萬元的工業企業。工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生產、加工、修理修配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工業生產為主,兼營貨物批發、零售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80萬元的商業企業。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等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貨物批發、零售為主,兼營工業生產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除此以外,還有3種納稅人也視同小規模納稅人,即: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標準的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12.如何獲取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製度和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2]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的資料)者。

[3]有下列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私自印製專用發票。

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借用他人的專用發票。

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未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以上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2)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但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7]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1]字跡清楚。

[2]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