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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無利益,公民有權利;開發商該賺錢,拆遷戶可要價。
自從12月16日國務院法製辦召開了研討會,2001年頒布、實施,經曆了“八年抗戰”的《拆遷條例》,便自己也麵臨“拆遷”了。這當然很令人興奮。但是,據12月17日《東方早報》報道,建言審查該《條例》的法學家之一王錫鋅先生,在做客人民網時表示,條例的修改仍麵臨較大阻力。這個阻力,據說主要來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考慮”。當然,這些“利益”,被界定為“局部”和“短期”的。我們不知道這些“局部”和“短期”的利益屬於誰。如果是地方政府的,那就太可笑了!對不起,我不是說王錫鋅先生可笑。王先生和其他四位法學家,永遠值得我們敬重。何況,他說的恐怕是也事實。許多人都在說,《拆遷條例》“拆遷”難,就因為牽涉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哈!政府居然有“利益”,還居然可以拿出來說事!天底下,還有比這更可笑的嗎?
或許有人會問:政府,難道沒有自己的利益,或不該有自己的利益嗎?我的回答是:當然!請問,政府是幹什麼的?為人民服務。抱歉,這叫“職責”,不叫“利益”。沒錯,政府的運轉,需要錢。政府的工作人員要領工資、拿補貼,也需要錢。這兩個,都是正當的。但這叫“成本”、“報酬”,也不叫“利益”。如果說政府有利益,那也隻能是人民的利益。這正是政府要爭取、要維護的,也是政府唯一的利益。除此之外,沒別的。說得再明白一點,除了人民的利益,政府沒有額外的、僅僅屬於自己的利益。從這個意義講,政府無利益。
或許又會有人問:照你這麼說,也沒有“國家利益”了?對不起,有。隻要世界上還有“國家”,那就當然會有“國家利益”。隻不過,這個利益,是相對別國而言的。所以,前麵要加國名,比如中國利益、美國利益、俄國利益、日本利益,等等。這個利益,不但“可以有”,還應該理直氣壯地講。美國總統的國情谘文,就開口閉口“美國利益”嘛!但是對於本國人民,則國家利益即人民利益。國家,也沒有本國人民利益之外的別的利益。
政府無利益,誰有?人民。人民由公民組成,公民是個人。沒有個人利益,就沒有人民利益。所以,個人利益,也應該像“國家利益”一樣,不但“可以有”,還該理直氣壯地講。這裏沒有“為誰說話”的問題。我說這話,既為個人,也為政府。為什麼?因為政府的存在,原本就是為了人民,包括人民當中的每一個人。如果我們每個人,都是沒有利益需要保護的,要政府幹什麼呢?政府的職責之一,就是保障公民權益啊!
所以說,政府無利益,公民有權利。
當然,人民的利益,包括兩種。一種是“公共利益”,一種是“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都是“人民利益”。如果發生衝突,那也是“人民內部矛盾”。這時,人民可以授權政府解決。比方說,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個人的房屋。《憲法》、《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都是這麼說的。但是,“公共利益”決不等於“政府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維護者,也是“個人利益”的維護者。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找到平衡點,合情合理地解決二者的矛盾,爭取“雙贏”。除此之外,政府難道還有什麼別的利益嗎?說得難聽一點,政府難道還應該“趁火打劫”嗎?何況政府原本是沒有利益,也不需要利益的。如果居然“牟取”,那就隻能是個別官員“以權謀私”。由此可見,地方政府的“利益考慮”居然成為改革阻力,是多麼可笑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