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要“拆遷”《拆遷條例》,先得“拆遷”糊塗觀念。
不過,平心而論,某些地方政府官員對《條例》的“拆遷”心存顧慮,倒也未必都是“私心”,也有“出以公心”的。這事咱得說句公道話。比如舊城改造,就是一個難題。我到過不少棚戶區和舊城區。那裏的街巷之狹窄,是根本開不進消防車的。房屋呢?又多半是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隻要一家失火,肯定萬戶遭殃。麵對這種情況,是不是也得慢條斯理地說服勸解,曠日持久地討價還價呢?恐怕還是有一個如何看待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以及如何協商協調、盡快解決的問題吧?
還有,舊城改造,是要花錢的。如果政府沒錢,能不能交給開發商?有人說不能,因為背後隱藏著巨大的經濟利益。這個觀點我不同意。我認為,開發商賺錢,是天經地義的。企業不是政府,也不是慈善機構,沒有白掏錢的道理。企業的社會義務,是把企業做好、做大、做強,賺更多的錢,交更多的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你怎麼能說不讓開發商賺錢?你怎麼能說開發商想賺錢是不對的?隻要合法,他賺錢多,說明他有本事。比爾·蓋茨賺的錢,難道不比咱那些開發商多?你怎麼沒意見?原因之一,恐怕就因為人家賺的錢是幹淨的,咱們某些人,卻賺的是黑心錢、貓膩錢、坑蒙拐騙錢、巧取豪奪錢。所以,錯不錯在賺錢,錯在賺錢的方式和手段。如果我們的開發商遵紀守法、誠實勞動、為富有仁,讓他去做舊城改造,又何妨?
這就又要說到拆遷了。我是不讚成把拆遷工作交給開發商的。為什麼?第一不合法,第二有危險。《憲法》第十三條、《物權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都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征收和補償的主體均為“國家”。開發商是國家嗎?不是。何況開發商為了商業利益,是要搶時間、講進度的。讓他們來拆遷,事情就不好說了。因此,開發商隻能做改造,不能搞拆遷。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由政府把協商啦,談判啦,補償啦,甚至“三通一平”啦,都做好,然後再競拍。交給開發商的,得是一塊“幹幹淨淨”、直接就可以蓋房子的地。至於補償的價錢,當然由政府去講。隻要是商業拆遷,拆遷戶就有權“漫天要價”,政府也有權“就地還錢”。談不攏?慢慢談。心裏急?那你想辦法。反正不能濫用權力,更不能使用暴力,還不能違反程序。難是難了一點,但可以提高執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很合算的啊!何況補償花的錢,可以攤在地價裏,不用納稅人埋單。開發商嫌貴,可以不買,沒人強迫。如果所有人都不買呢?蓋公共建築就是。
這就是我的主張:政府無利益,公民有權利;開發商該賺錢,拆遷戶可講價。對不對呢?歡迎批評,不怕討論。
刊載於2009年12月20日《南方都市報》第21版,責任編輯朱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