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誰都能沉默,但是要負責(2)(1 / 1)

易中天

但公眾質疑詐捐、造假、抄襲,並非庭審,亦非刑辯啊!

趙繼成

事不同而理同。刑事訴訟當中都有的權利,難道在日常生活中反倒沒有了?況且,一個人說不說話,在生理上是可以自我控製的。他甚至可以咬掉自己的舌頭,旁人奈他何?所謂“死不悔改”,就說明法律可以判人死,卻無法做到讓他一定悔改。悔改,隻能是他發自內心的事。既然如此,何必苦苦相逼?

易中天

這正是問題所在。所以我們要講清楚,人為什麼必須有沉默權?或者說,為什麼必須既有辯護權,又有沉默權?我認為這是基於人的本性,是對人性的尊重。人,都是趨利避害的。你不能強迫一個人“火中取栗”。明明知道會被燒傷,他為什麼還要把手往火裏伸呢?同樣,明明知道說話對自己不利,他為什麼還要說呢?

趙繼成

正是。這在法律上,就叫“任何人都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這已成為國際法學界的共識,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有明確表述。

易中天

其實就連他的親友,也都有權沉默。比如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有權不出庭作證,或在庭審中隻提供對嫌犯有利的證詞,叫“免證特權”。

趙繼成

中國古代好像也有類似規定?

易中天

儒家有“親親相隱”的說法,也就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但要講清楚兩點。第一,親親相隱是權利,不是義務。權利是可以放棄的,這就是“大義滅親”。理解為義務,就成“江湖義氣”了。第二,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一旦開口,就會成為新的證據。所以,像某些人那樣胡攪蠻纏,甚至搞出什麼胡亂擔保的“國際簽名”來,隻能是幫倒忙。

趙繼成

因為這是他們自願說的,自然要被視為“呈堂供詞”。

易中天

對呀!打個不一定恰當的比方,逼人說話是“強奸”,自願說話是“做愛”。自願做愛生出的孩子,當然歸他們自己養。

不說的權利,比言說還重要

要像保護言論自由一樣保護沉默權,因為這是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

趙繼成

可見逼人說話,就是不講人權。

易中天

沒錯!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一。它其實包括四項權利,或者說四種自由:說的自由,不說的自由,說什麼的自由,怎麼說的自由。說什麼,是內容;怎麼說,是形式。也就是說,不管你說什麼,也不管你怎麼說,甚至愛說不說,都自由,才是完全徹底的“言論自由”。

趙繼成

同樣,想不想,想什麼,怎麼想,也應該是自由的。

易中天

當然!思想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前提。想都不能隨便想,哪裏還能隨便說?有人說,可以有個人的夢想,但必須符合道德和法律。這真是愚昧無知!法律從來就隻限製行為,不限製思想和言論。也就是說,可以胡思亂想,可以胡說八道,不能胡作非為。

趙繼成

這在法律上是常識。

易中天

更重要的是,不但可以胡思亂想,還可以不想。同樣,不但可以胡說八道,也可以不說。不說,就是行使沉默權。說,則是行使言論權。沉默權比言論權更重要。

趙繼成

為什麼?

易中天

沉默總比說話容易。容易的都做不到,還說什麼更難的?沉默的權利都沒有,還說什麼言論自由?自由,首先表現為選擇。選擇,就意味著既可以“要”,也可以“不要”;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