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屬性。〔〕自1979年7月《2
光明日報》發表樊鳳林的《略論證據》到1989年崔敏主編的《刑事證據理論研究綜述》問世,十年間討論刑事證據屬性的文章達七十餘篇,先後出版的近二十部證據理論書籍均對刑事證據屬性有所論述。關於證據屬性,在當時有“法律說”和“事實說”兩種觀點。〔〕自1981年有學者對刑事證據的階級屬性進行了清算後,〔〕學術界開或合法性)的討論形成了“三性說”(客觀性、關始圍繞證據有無法律性(;聯性和法律性)和“兩性說”(隻承認刑事證據的客觀性和關聯性)〔〕此外,在論述刑事證據客觀性的同時,有學者主張刑事證據也具有主觀性。〔〕()刑事證據製度。從1991年銀川會議起,五屆訴訟法學年會都把“刑3
事訴訟法的修改與完善”作為中心議題,其中,關於證據製度的完善主要提刑事訴訟法》第31條各款規定不能銜接、甚至自相矛出三個問題:一是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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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1〕湯能鬆等:《探索的軌跡——中國法學教育發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509,現代法學》1979年第1期。〔2〕王秉新:“‘關於無罪推定’原則的探討”載《〔3〕20世紀50~60年代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界曾就刑事證據是否具有階級性的問題展開過大討論,有相當多的學者明確指出刑事證據是統治階級用以實現其階級利益和意誌的工具,因而具有強烈,的階級性。參見徐益初:《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概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崔敏:《刑事證據理,論研究綜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4〕參見第六期全國法律專業《刑事訴訟法》師資進修班:《刑事訴訟法講座》(中)1985年9月重慶,第193頁。
”群眾論叢》1981年第4期。〔5〕參見戴福康:“刑事訴訟證據有沒有階級性?,載《,〔6〕崔敏主編:《刑事證據理論研究綜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8頁。
,法學研究》1981年第6期。〔7〕吳家麟:“論證據的主觀性與客觀性”載《6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盾,建議妥善解決;二是如何實施“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規定,應明文規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的建議;三是對證人不願出庭作證的問題應設法解決。〔〕到90年代初,“刑事證據的性質、刑事證明理論、刑事證據的理論分類和種類等問題都得到了較為”係統的研究和闡述。〔〕()民事證據理論。“,長期以來證據法理論主要依附於刑事法律4
在我國製度的發展。證據理論研究更多的是以刑事證據製度為中心進行的。關於證據法的普適性書籍主要是關於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理論,關於民事證據製度及理論很少。……在一般的民事訴訟法學的教科書中,雖然也有關於民事證據”製度的論述,但限於篇幅,其論述仍然比較粗淺。1993年李浩著的《民事舉證責任研究》“是第一本關於民事證據製度的論著”〔〕。與刑事證據研究相似,民事證據研究的重心也集中於基礎理論問題。關於證據製度的名稱,、“、“曾提出“實事求是”依法確信”內心確信”等不同主張;關於民事舉證責任,討論集中在其屬於當事人的義務還是權利、行為責任與後果責任的區分、法院是否負舉證責任等問題;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主要討論了認證、質證的過程及意義。關於這一時期民事證據研究存在的問題,張衛平教授指尚有很多問題沒有厘清,例如,證明責任的性質、證明責任分擔的一般出:“原則、證明責任的減輕、間接反證、表見證明、證據交換、證人的性質、證據判斷的原則、證據排除規則等理論和製度問題,還有待於研究和探”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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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證據作為法治的基石,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過程中開始發揮更大作用。然而,由於“我國沒有專門以證據問題為調整對象的獨立的證據立法,有關證據製度的法律規範散置於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典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之中。……訴訟法典更多關注的是程序的合理建構,有關證據製度的規。“定顯得十分粗糙”整體上,我國證據製度遠遠落後於其他法律製度的發展,1997(二)依法治國,證據製度初步形成(1996~2000年)〔1〕〔2〕〔3〕〔4〕,參見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學五十年》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頁。
,人民檢察》1999年第12期。樊崇義、吳宏耀:“刑事訴訟法學五十年回顧與前瞻”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張衛平:“民事證據法必要性之考量”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張衛平:“民事證據法必要性之考量”載《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7
”明顯缺乏一個科學製度所應具備的完整性和係統性。〔〕1庭審製度改革拓展證據法發展空間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證據法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為配合其實施,199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全麵推廣前幾年積累的經驗,審判方式改革全麵鋪開。〔〕在保留職權主義的同時,大力吸收當事人主義對抗製因素,探索控辯式庭審方式改革,這為證據法的發展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
《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製度的形成有以下貢獻:一是增加視聽資料作為新證據種類;二是強調證據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嚴禁非法收集證據;三是增加證人保護;四是明確控方負舉證責任;五是改變以往法官包攬法庭調查的方式,控辯雙方在庭審中發揮更大作用;六是規定交叉詢問規則;七是增加直接言詞原則的成分;八是設立“疑罪從無”判決形式;九是平衡控辯力量,規定律師收集證據、閱卷的權利。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其中關於證據製度的變化和發展,修改和新增的條文雖然不多,但是就已經修改的”內容而言,應該說在我國訴訟發展的曆史上是具有深刻意義的。〔〕關於新《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定存在的問題,有學者就提出:“對證據的運用過程如采證、舉證、質證、認證中涉及的具體證據規則未確定,於司法實務中容易導致證明責任分配及證明標準界限模糊而不易操作;同時,新刑訴法未為實施細則及司法實踐提供一個具內在邏輯、層次分明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中‘’一章關於證據規則的設置也存在諸多證據體係。〔〕“《缺陷,不僅缺乏對防止誤判理念的體現,更缺乏對價值權衡理念的體現。一方麵,諸如特免權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一係列體現刑事證據法價值理性維度的、體現現代法治精神的證據規則均未能獲得確立或尚未臻於完善。另一方麵,即使是那些體現證據法工具理性維度的、有利於防止誤判發生”的證據規則,如傳聞證據排除規則、自白任意性規則等也未能獲得確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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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中國刑事法雜誌》〔3〕樊崇義、羅國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證據製度的變化和發展”載《1999年第4期。
,法律科學》1999年第1期。〔4〕李穎:“試論現行刑事證據製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載《—,〔5〕萬毅等:“刑事證據法的製度轉型與研究轉向——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為線索的分析”載《現代法學》2008年第4期。
,人民法院報》2000年12月11日,第3版。〔1〕吳宏耀:“我國證據立法勢在必行”載《,〔2〕齊樹潔、鍾勝榮:“論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對我國證據製度的影響”載《法學評論》1998年8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在證據製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控辯式庭審方式改革的關鍵。為此,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就改變辯護律師沒有實質性取證權利的狀況予以補救,第44條規定:“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第45條規定:“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不宜或者不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並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隨著新《刑事訴訟法》的出台,公安與檢察機關也分別頒布了相應的規定以約束自身行為。1998年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公安機關收集、調取證據的行為、範圍以及證據保存等問題進行了規範。199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檢察機關證據收集、運用等問題作了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