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2000年,迫於司法實踐的需要,我國一些地方性刑事證據規則開;始出現。例如,《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關於刑事訴訟;證據方麵若幹問題的會議紀要》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關於公訴人與辯護律師庭前證據材料開示的若幹規定》等。這些規定既反映出地方司法機關對證據規則的迫切需求,也影響了實體法在我國的統一適用。
2加入國際公約對證據製度建設具有深遠影響1988年10月中國政府批準加入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98年10月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加入這兩大公約,意味著承諾遵循國際通行的證據準則,確立無罪推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等現代訴訟證據原則〔〕作為中國證據製度的基礎。
1任何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業經確定係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但這類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刑者刑訊逼供的證據。聯合國《”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第14條:“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1〕參見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5條:“在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9
證據製度的完善成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中心議題證據製度的完善成為1997年後“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中心議題,……探討中的一致認識是證據製度的三個部分即舉證、質證、認證都應當得到加強,其中又以舉證問題最受矚目。就舉證而言,學者們一般都認為,應突出當事人舉證責任和同時完善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責任,並建立舉證時限製度”〔〕。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幹規定》對、“、“於“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問題”改進庭審方式問題”對證據、“的審核和認定問題”加強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職責問題”等作了詳細規定。
”有論者指出:“該規定中有80%是關於證據製度改革的內容。〔〕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提出:“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要進一步完善舉證製度,除繼續堅持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外,建立舉證時限製度,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庭前交換證據製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證據製度,進一步規範當事人舉證、質證活動。通過司法實踐確立新的證據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則過少的缺陷。
4司法鑒定製度不斷完善我國司法鑒定管理多以部門規定、司法解釋或批複的形式進行規範,如、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199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鑒證辦法》1998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複核裁定管理辦法》1998年公安部《關於鑒定淫穢物品有關問題的關於請示》的批複。另外,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複》關於檢察機關的法醫能否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作出的醫學鑒定作出傷情程度結論問題的批複》以及,2000年《關於“骨齡鑒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複》,2000年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標誌著對司法鑒定的管理走向統一。
關於專家證人。1998年有學者撰文指出,無論是英美法中的專家證人製31
21997,法學家〔1〕江偉等:“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1998年第1期。
,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2〕張衛平:“民事證據製度改革走向探知”載《10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度,還是法國的專家谘詢、專家驗證和專家鑒定製度,都擴大了訴訟證據的資源,並對其他證據的內容、含義起到了發現、挖掘和延伸的重要作用。我國隻規定鑒定結論而不采專家證人製度,既不符合訴訟的科學規律,也不利於對專門性問題訴訟的正確審查與準確判斷。〔〕5證據法研究呈現“百家爭鳴”局麵這一時期證據法學研究在各個領域逐步深入,其中,外國證據法譯介有,沈達明編著的《英美證據法》吳越譯、德國漢斯·普維庭著的《現代證明責,,任問題》白綠鉉、卞建林譯的《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何家弘、張衛平。主編的《外國證據法選譯》證據法學代表性專著、教材出版包括:宋世傑著的《舉證責任論》和《,,訴訟證據法學》崔敏主編的《刑事證據學》何家弘著的《刑事證據法論》,,和《證據調查實用教程》畢玉謙著的《民事證據法及其程序功能》江偉主,,編的《證據法學》葉自強著的《民事證據研究》周水清著的《審訊與取,,,證》紀敏主編的《證據全書》陳剛著的《證明責任法研究》王利明、江,偉、黃鬆有主編的《中國民事證據的立法研究與應用》劉善春等著的《訴訟,證據規則研究》等等。
這一時期,《法學研究》發表了一係列證據法論文,如李浩的《差別證明、、要求與優勢證據證明要求》葉自強的《司法認知論》龍宗智的《我國刑事、、論主要證據》何家弘的《讓證據走下人造的訴訟的證明標準》陳永革的《—。—神壇——試析證據概念的誤區》此外,樊崇義的《客觀真實管見——兼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王利明的《審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證據立法問題探討》等論文具有一定代表性。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何家弘主編的《證據學論壇》2000年創刊後,發表了大量證據法研究優秀論文。
這一時期證據法研究的熱點問題包括:()無罪推定原則。學者們對《1
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是否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進行了爭論。“”認為,該條是在堅持“否定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合理成分而1
文。
,〔1〕邵俊武:“論在我國訴訟證據引入專家證言的必要性”1998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11製定的一項原則,它同西方的無罪推定原則有明顯區別;〔〕“肯定說”認為,該條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證人出庭作證。有學者概括了我國證人作證製度的三大怪現狀:一2
是證人向警察和檢察官作證,卻不向法庭作證;二是證人不出庭,書麵證言在庭審中通行無忌;三是警察不出庭作證。這反映了審判公正、人權保護和法治權威等觀念的缺失。公檢法的線型結構,不僅使“審判中心”難以確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法院作為客觀中立裁判機關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有學者提出,應出庭證人如不出庭作證,舉證一方應承擔不利法律後果;〔〕應當完善中國證人權利保障製度,製定專門的證人保護法,建立證人保護機構,設立有力的證人權利救助社會體係。〔〕有學者通過比較研究,對證人資格、證言提供和詢問證人的程序、質疑證人、證人權利及其保障等問題進行了研究探討。〔〕()禁止刑訊逼供。學者們分析了“刑訊逼供致成的原因有多種:如主3
觀唯心主義、偵查技術不夠完善、證據立法不健全、有罪推定思想作怪等等”〔〕。“禁止刑訊逼供應該健全立法保障:一是確立無罪推定原則;二是”明確非法口供的排除規則;三是賦予被追訴者以沉默權。〔〕()設立沉默權。學者們認為,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是現代刑事司4
法製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享有辯護權的基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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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中、嚴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與應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20頁。
,〔2〕於紹元:“試論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1996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趙汝琨主編:《新刑事訴訟法通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頁。楊凱:《論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1996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
,〔3〕龍宗智:“中國作證製度之三大怪現狀評析”2000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
,〔4〕顧永忠:“關於證人出庭作證問題的思考”1999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
—,〔5〕武鼎之:“證人拒證,良策何在——完善中國證人權利保障製度構想”載《人民檢察》1999年第3期。
,求索〔6〕陳建軍:“中美刑事訴訟有關證人問題的比較研究”載《》1999年第2期。
,〔7〕傅寬芝:“刑訊逼供存在的原因及對策”1999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