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動態指標獲取
水庫工程的動態指標是指有供水任務的水庫“2011年供水量”,由普查員指導水庫管理單位做好2011年的供水記錄及整理工作。“2011年供水量”可由以下方式獲取:
一是水庫管理單位有供(引)水記錄的,直接從供(引)水記錄中獲取。
二是水庫管理單位沒有供(引)水記錄的,當隻有庫上取水時,可從與其相應的河湖取水口台賬獲取;若水庫沒有供水記錄,且既有庫上取水又有庫下取水時,水庫供水量應為兩者之和,庫上取水量可根據與其相應的河湖取水口台賬獲取,庫下取水量可根據下遊需水量確定。
4.普查表審核
水庫工程普查表審核包括表內審核、表間審核和彙總審核。
一是表內審核。表內審核主要是指對水庫工程普查表內指標具有的基本特征(如數字非負),或者指標之間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如各特征水位的關係等)進行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水庫工程普查表中所有需要填寫數字的指標均應大於或等於零;大型水庫不應填寫“地理坐標”;沒有供水和灌溉任務的水庫不填寫“供水量”和“供水對象”;沒有防洪任務的水庫不填寫“防洪限製水位”“防洪庫容”“調洪庫容”及“重要保護對象”;表內指標間的相關關係應重點審核設計供水量與2011年供水量的匹配合理性、興利庫容與設計供水量的匹配合理性以及設計灌溉麵積與設計供水量的匹配合理性。
二是表間審核。表間審核主要是指對水庫工程普查表中的普查指標與其他專業的普查表中相關指標之間的關係進行審核。主要包括:水庫工程2011年供水量應大於經濟社會用水調查中水庫水取水量;水庫工程的“取水口數量”應大於或等於河湖開發治理與保護情況普查中該水庫的取水口數量;水庫2011年供水量應大於或等於河湖開發治理與保護情況普查該水庫的取水口的2011年取水量之和;水庫工程應與相應水電站工程所在的河流(湖泊)名稱及編碼相一致;水庫的設計灌溉麵積應大於灌區專項中水庫的灌溉麵積;水庫管理單位的名稱及代碼應與行業能力建設情況中相應的單位名稱及代碼一致。
三是彙總審核及平衡分析。在普查表基礎上,按照水庫所在行政區或流域對水庫各項指標進行彙總,包括水庫數量、總庫容、興利庫容、設計灌溉麵積、設計年供水量、2011年供水量等,並對彙總後的指標進行合理性分析。通過不同區域(行政區、流域)水庫數量及主要指標的對比分析,判斷水庫的分布是否合理、供水量與2011年來水量及水文情勢是否一致等、2011年供水量與近5年曆史數據是否協調、水庫庫容與相關統計資料是否一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