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昭公十年:
春,王正月
,有星出於婺女。鄭裨灶言於子產曰:“七月戊子,晉君將死。”(《左傳》卷二十二,頁六)
又昭公十五年:
春,將禘於武公,戒百官。梓慎曰:“禘之日,其有咎乎!吾見赤黑之祲,非祭祥也,喪氛也,其在蒞事乎?”(《左傳》卷二十三,頁十一)
又昭公十七年:
冬,有星孛於大辰,西及漢。申須曰:“彗所以除舊布新也。天事恒象,今除於火,火出必布焉。諸侯其有火災乎?”梓慎曰:“……若火作,其四國當之。……在宋衛陳鄭乎?……其以丙子若壬午作乎?……”鄭裨灶言於子產曰:“……若我用瓘斝玉瓚,鄭必不火。”(《左傳》卷二十三,頁十八至十九)
又昭公十八年:
春王二月,乙卯,周毛得殺毛伯過而代之。萇弘曰:“毛得必亡,是昆吾(昆吾侈惡積熟,以乙卯日與桀同誅)稔之日也。……”(《左傳》卷二十四,頁一)
又昭公三十二年:
夏,吳伐越。……史墨曰:“不及四十年。越其有吳乎?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凶。”(《左傳》卷二十六,頁十四)
就此所引觀之,史趙、裨灶、梓慎、申須、萇弘、史墨,皆即天然現象,及其他“天之道”以預測人事。其所用之術,有顯然為“天文”者,有似雜“曆譜”“五行”者。要之所謂“天文”“曆譜”“五行”,皆注意於所謂“天人之際”,以為
“天道”人事,互相影響。以後所謂陰陽五行家,皆即此推衍,於中古哲學史中,有甚大勢力。
(三)天
於百神之外,又有天、帝。《尚書·湯誓》雲: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畏上帝,不敢不正。……致天之罰。(《尚書》卷四,《四部叢刊》本,頁一)
在不足一百五十字之演說辭中,言天至於三次。《詩·商頌》雲:
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古帝命武湯。……方命厥後,……受命不殆……殷受命鹹宜。……(《玄鳥》,《詩》卷二十,《四部叢刊》本,頁十二至十三)
在不滿百字之頌辭中,而言天、帝及受命至於五次。《國語》雲:
毛公鼎
虢公夢在廟,有神人麵白毛虎爪執鉞立於西阿。公懼而走。神曰:“無走。帝命曰:使晉襲於爾門。”公拜稽首,覺,使史嚚占之。對曰:“如君之言,則蓐收也,天之刑神也,天事官成。”(《晉語二》,《國語》卷八,頁五至六)
《詩》《書》《左傳》《國語》中,言天、帝之處甚多,多指有人格的上帝。茲不能具引。據史嚚之言,則天與神之關係,可以概見。大約上帝為至高無上之權威,亦設官任職。諸神地位權力,次於上帝,而服從之。此正中國一般平民之宗教的信仰,蓋在古而已然者也。
在中國文字中,所謂天有五義:曰物質之天,即與地相對之天;曰主宰之天,即
所謂皇天上帝,有人格的天、帝;曰運命之天,乃指人生中吾人所無奈何者,如孟子所謂“若夫成功則天也”之天是也;曰自然之天,乃指自然之運行,如《荀子·天論篇》所說之天是也;曰義理之天,乃謂宇宙之最高原理,如《中庸》所說“天命之為性”之天是也。《詩》《書》《左傳》《國語》中所謂之天,除指物質之天外,似皆指主宰之天。《論語》中孔子所說之天,亦皆主宰之天也。
(四)一部分人較開明之思想
但至春秋時,有一部分較開明之士,漸不信鬼神及所謂天道,如《左傳》莊公三十二年,史嚚雲:
國將興,聽於民;將亡,聽於神。(《左傳》卷三,頁二十一)
昭公十八年,子產雲:
天道遠,人道邇,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左傳》卷二十四,頁一)
定公元年,士彌牟曰:
薛征於人,宋征於鬼,宋罪大矣。(《左傳》卷二十七,頁一至二)
此雖未否認所謂天道及鬼神之存在,然對之已取“敬而遠之”之態度矣。
此外則即在甚早之時,亦已有試以陰陽之說,解釋宇宙間現象者。《國語》幽王三年西周三川皆震,伯陽父曰:
周將亡矣。夫天地之氣,不失其序。若過其序,民亂之也。陽伏而不能出,陰迫而不能烝,於是有地震。今三川實震,是陽失其所而鎮陰也。陽失而在陰,川源必塞。(《周語上》,《
國語》卷一,頁十一)
《左傳》僖公十六年,“六鷁退飛過宋都,風也”。周內史叔興曰:
是陰陽之事,非吉凶所出也。吉凶由人。(《左傳》卷六,頁一)
《國語》越王勾踐三年(魯哀公元年),範蠡曰:
天道盈而不溢,盛而不驕,勞而不矜其功。夫聖人隨時以行,是謂守時。天時不作,弗為人客。人事不起,弗為之始。……惟地能包萬物以為一,其事不失。生萬物,容畜禽獸。然後受其名而兼其利。美惡皆成以養其生。時不至,不可強生。事不究,不可強成。……必有以知天地之恒製,乃可以有天地之成利。……因陰陽之恒,順天地之常。柔而不屈,強而不剛。……天因人,聖人因天。人自生之,天地形之,聖人因而成之。(《越語下》,《國語》卷二十一,頁一至三)
以陰陽解釋宇宙現象,雖仍不免籠統混沌之譏,然比之以天帝鬼神解釋者,則較善矣。範蠡所說之天,為自然之天,其言頗似《老子》,恐即《老》學之先河也。
(五)人之發現
至於社會中之種種製度,人初亦以為係天帝所製作,《書》曰:
無曠庶官,天工人其代之。天敘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禮。自我五禮有庸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皋陶謨》,《尚書》卷二,頁八)
又曰:
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
師。(《孟子》引,見《梁惠王下》,《四部叢刊》本,卷二,頁五)
又曰:
皇帝清問下民……乃命三後,恤功於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種,農殖嘉穀。三後成功,惟殷於民。(《呂刑》,《尚書》卷十二,頁八)
《詩》雲:
天生烝民,有物有則。(《大雅·烝民》,《詩》卷十八,頁十七)
又雲:
不識不知,順帝之則。(《大雅·皇矣》,《詩》卷十六,頁十五)
“帝之則”即上帝所製之禮教製度也。古時希臘諸國之製度,其人亦以為係神所製作,蓋古人大都有此種見解也。
及春秋之世,漸有人試與各種製度以人本主義的(humanistic)解釋。以為各種製度皆人所設,且係為人而設。鄭桓公時,史伯雲:
夫和實生物,同則不繼。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若以同裨同,盡乃棄矣。故先王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調口,剛四支以衛體,和六律以聰耳,正七體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紀以立純德,合十數以訓百體,出千品,具萬方,計億事,材兆物,收經入,行姟極。故王者居九畡之田,收經入以食兆民。周訓而能用之,和樂如一。夫如是,和之至也。於是乎先王聘後於異姓,求財於有方,擇臣取諫工,而講以多物,務和同也。聲一無聽,物一無
文,味一無果,物一不講。(《鄭語》,《國語》卷十六,頁五至六)
“以他平他謂之和”;如以鹹味加酸味,即另得一味。酸為鹹之“他”;鹹為酸之“他”,“以他平他”,即能另得一味;此所謂“和實生物”也。若以鹹味加鹹味,則所得仍是鹹味。鹹與鹹為“同”,是則“以同裨同”,“同則不繼”也。推之若隻一種聲音,則無論如何重複之,亦不能成音樂;如隻一種顏色,則無論如何重複之,亦不能成文采。必以其“他”濟之,方能有所成。此提出“和”“同”之異,以說明禮樂及各種製度之所以須豐繁,後來晏子亦有類此之議論。《左傳》昭公二十年雲:
齊侯至自田,晏子侍於遄台。子猶馳而造焉。公曰:“唯據與我和夫。”晏子對曰:“據亦同也。焉得為和?”公曰:“和與同異乎?”對曰:“異。和如羹焉,水火醯醢鹽梅,以烹魚肉,之以薪,宰夫和之,齊之以味,濟其不及,以泄其過。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謂可而有否焉,臣獻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謂否而有可焉,臣獻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幹,民無爭心。故《詩》曰:‘亦有和羹,既戒既平,鬷嘏無言,時靡有爭。’先王之濟五味,和五聲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聲亦如味。一氣,二體,三類,四物,五聲,六律,七音,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