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惠施、公孫龍及其他辯者(3 / 3)

(九)公孫龍之“通變論”

共相,不變者也;個體,常變者也。或變或不變,《公孫龍子·通變論》即討論此問題者。《通變論》曰:

曰,二有一乎?曰,二無一。曰,二有右乎?曰,二無右。曰,二有左乎?曰,二無左。曰,右可謂二乎?曰,不可。曰,

左可謂二乎?曰,不可。曰,左與右可謂二乎,曰,可。(同上)

二之共相隻是二,非他一切。故非一,非左,非右。但左加右則其數二,故“左與右可謂二”。《通變論》曰:

曰,謂變非不變可乎?曰,可。曰,右有與,可謂變乎?曰,可。曰,變奚(原作隻,據俞樾校改)?曰,右。(同上)

共相不變,個體常變,變非不變也。“右有與”之“與”,即《堅白論》“堅未與石為堅”之“與”。蓋共相之自身雖不變,然表現共相之個體,則固可變。故右之共相不變,而“有與”之右則可變。如在此物之右之物可變而為在此物之左也。問者問:“何者變?”答言:“右變。”不過此右乃指具體的事例中之右,即“有與”之右,非右之共相而已。

〔注〕此點經金嶽霖先生指正。如此解釋,則公孫龍以為共相不變,個體常變之旨可見。餘原稿雲:蓋共相之自身雖不變,然若表現於個體,則可謂為有變矣。故右之共相,若“有與”即“可謂變”也。變謂何?仍變為右?不過此乃指具體的事例中之右(如此物之右),非右之共相而已。亦可通。不過謂共相可謂為有變,依現在哲學觀點言之,此言有語病。

《通變論》曰:

曰,右苟變,安可謂右?苟不變,安可謂變?曰,二苟無左又無右,二者左與右,奈何?(同上)

問者不達可

變之右乃具體的事例中之右,此右雖變,而右之共相仍不變;故問:右若變,何以仍謂右?若不變,何以謂之變?問者又不達左與右加其數為二,故稱為二,故又問:二既非左又非右,何以謂“二者左與右”?《通變論》曰:

羊合牛非馬,牛合羊非雞。曰:何哉?(同上)

此謂左與右加其數為二,故稱為二。非謂左之共相與右之共相,聚合為一,而成為二也。左之共相與右之共相不能聚合而為二,猶羊之共相與牛之共相不能聚而為馬,牛之共相與羊之共相不能聚合而為雞也。《通變論》曰:

羊與牛唯異;羊有齒,牛無齒,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原作“而牛羊之非羊也,之非牛也”。依孫詒讓校改),未可。是不具有,而或類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類之不同也。羊牛有角,馬無角;馬有尾,羊牛無尾,故曰:羊合牛非馬也。非馬者,無馬也。無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馬可也。若舉而以是,猶類之不同。若左右,猶是舉。(同上)

此曆舉牛、羊、馬之共相,內容不同,故羊之共相與牛之共相,不能聚合而為馬也。然羊之共相與牛之共相,雖不能合而為馬,而羊之共相與牛之共相相加,其數為二,故曰:“羊不二,牛不二,而牛羊二”也。羊牛

雖不一類,然不害其相加為二,左右之為二,亦猶是已。故曰:“若舉而以是,猶類之不同。若左右,猶是舉。”《通變論》曰:

牛羊有毛,雞有羽。謂雞足一,數足二;二而一,故三。謂牛羊足一,數足四;四而一,故五。羊牛足五,雞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雞,非有以非雞也。與馬以雞,寧馬。材不材,其無以類審矣。舉是,謂亂名,是狂舉。(同上)

此謂牛羊與雞更不同。雞足之共相,或“謂雞足”之言,及實際的雞之二足為三。若牛或羊足之共相或“謂牛羊足”之言,及實際的牛或羊之四足則數五〔注〕。故牛之共相與羊之共相不能聚合而為雞。與其謂牛之共相與羊之共相可合而為雞,則尚不如謂其可合而為馬,蓋與雞比,馬猶與牛羊為相近也。故曰“與馬以雞,寧馬”也。若必謂羊牛可為雞,則是“亂名”,是“狂舉”也。此篇下文不甚明了;然其大意謂青與白不能為黃,白與青不能為碧,猶“羊合牛非馬,牛合羊非雞”。故曰:“黃其馬也,碧其雞也。”蓋另舉例以釋上文之意,所謂“他辯”也。

〔注〕雞足之共相及實際的雞足,實不能相加。不過公孫龍派之“辯者”有此說。故《莊子·天下篇》謂辯者有“雞三足”“黃馬驪牛三”之說。

(十)“合同異”與“離堅白”

《莊子·德充符》曰:“自其異者視之

,肝膽楚越也;自其同者視之,萬物皆一也。”蓋或自物之異以立論,則見萬物莫不異;或自物之同以立論,則見萬物莫不同。然此特就個體的物言之耳。一個體本有許多性質,而其所有之性質又皆非絕對的。故泰山可謂為小,而秋毫可謂為大。若共相則不然。共相隻是共相,其性質亦是絕對的。如大之共相隻是大,小之共相隻是小。惠施之觀點注重於個體的物,故曰“萬物畢同畢異”,而歸結於“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公孫龍之觀點,則注重於共相,故“離堅白”而歸結於“天下皆獨而正”。二派之觀點異,故其學說亦完全不同。戰國時論及辯者之學,皆總而之曰:“合同異,離堅白。”或總指其學為“堅白同異之辯”。此乃籠統言之。其實辯者之中,當分二派:一派為“合同異”;一派為“離堅白”。前者以惠施為首領;後者以公孫龍為首領。

莊子之學,一部分與惠施有契合處。故莊子讚成“合同異”,而不讚成“離堅白”。《齊物論》曰:

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馬喻馬之非馬,不若以非馬喻馬之非馬也。天地一指也;萬物一馬也。(《莊子》卷一,頁二十八)

公孫龍謂“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此“以指喻指之非指”也。公孫龍又謂“白馬非馬”;此“以馬喻馬之非馬”也。然若“

自其同者視之”,則指與非指之萬物同,而指為非指;馬與非馬之萬物同,而馬為非馬。如此則“天地一指也,萬物一馬也”。如此則“天地與我並生,而萬物與我為一”矣。

(十一)《天下篇》所述辯者學說二十一事

《莊子·天下篇》舉“天下之辯者”之辯二十一事(《莊子》卷十,頁四十至四十二)。其中有就惠施之觀點立論者,有就公孫龍之觀點立論者。今將此二十一事,分為二組:一名為“合同異”組,一名為“離堅白”組。

其屬於“合同異”組者:

卵有毛。

郢有天下。

犬可以為羊。

馬有卵。

丁子有尾。

山出口。

龜長於蛇。

白狗黑。

《荀子·不苟篇》曰:“山淵平,天地比,齊秦襲,入乎耳,出乎口,鉤有須,卵有毛,是說之難持者也。而惠施、鄧析能之。”(《荀子》卷二,頁一)可見此類之說,皆惠施一派之說也。

鳥類之毛謂之羽;獸類之毛謂之毛。今曰“卵有毛”,是卵可以出有毛之物也。犬非羊也,而曰“犬可以為羊”。馬為胎生之物,而曰“馬有卵”,是馬可以為卵生之物。成玄英雲:“楚人呼蝦蟆為丁子。”(《莊子疏》)丁子本無尾,而曰“丁子有尾”,是丁子可以為有尾之物。山本無口也,而曰“山出口”,是山亦可為有口之物也。《荀子》所說“入乎耳,出乎口”,楊倞注謂:“或曰,即山出

口也,言山有口耳也。”《荀子》謂:“鉤有須。”俞樾曰:“鉤疑姁之假字。”姁有須,即謂婦人有須也。此皆就物之同以立論。因其所同而同之,則萬物莫不同,故此物可謂為彼,彼物可謂為此也。

惠施曰:“天與地卑,山與澤平。”“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依同理,亦可謂“郢有天下”,“齊秦襲”矣。

語雲:“尺有所短,寸有所長。”因其所長而長之,則“龜可長於蛇”。《釋文》引司馬彪雲:“白狗黑目,亦可為黑狗。”謂白狗白者,因其毛白,因其所白而白之也。若因其所黑而黑之,則“白狗黑”矣。

其屬於“離堅白”組者:

雞三足。

火不熱。

輪不輾地。

目不見。

指不至,物不絕。

矩不方,規不可以為圓。

鑿不圍枘。

飛鳥之影,未嚐動也。

鏃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時。

狗非犬。

黃馬驪牛三。

孤駒未嚐有母。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萬世不竭。

“雞三足”,“黃馬驪牛三”者,《公孫龍子·通變論》雲:“謂雞足一,數足二,二而一,故三。謂牛羊足一,數足四,四而一,故五。”(《公孫龍子》卷中)《莊子·齊物論》雲:“一與言為二。”(《莊子》卷一,頁三十五)“謂雞足”即言也。雞足之共相或“謂雞足”之言為一,加雞足二,故三。依同理,謂黃馬驪牛一,數黃馬驪牛二。“

黃馬與驪牛”之共相或謂“黃馬驪牛”之言,與一黃馬,一驪牛,為三。

“火不熱”者,公孫龍“離堅白”之說,從知識論及形上學兩方麵立論。此條若從形上學方麵立論,則火之共相為火,熱之共相為熱。二者絕對非一。具體的火雖有熱之性質,而火非即是熱。若從知識論方麵立論,則可謂火之熱乃由於吾人之感覺。熱是主觀的,在我而不在火。

“輪不輾地”者,輪之所輾者,地之一小部分耳。地之一部分非地,猶之白馬非馬。亦可謂:輾地之輪,乃具體的輪;其所輾之地,乃具體的地。至於輪之共相則不輾地;而地之共相亦不為輪所輾也。

“目不見”者,《公孫龍子·堅白論》曰:“白以目以火見,而火不見,則火與目不見,而神見,神不見而見離。”(《公孫龍子》卷下)吾人之能有見,須有目及光及神經作用。有此三者,吾人方能有見,若隻目則不能見也。此就知識論方麵言也。若就形上學方麵言,則目之共相自是目,火之共相自是火,神之共相自是神,見之共相自是見。四者皆“離”,更不能混之為一。

“指不至,物不絕”者,今本《莊子》作“指不至,至不絕”。《列子·仲尼篇》引公孫龍雲:“有指不至,有物不絕。”(《列子》,《四部叢刊》本,卷四,頁七)“至不絕”當為“物不絕”。蓋公孫龍之徒

以“指”“物”對舉,如《公孫龍子·指物論》所說。柏拉圖謂概念可知而不可見。蓋吾所能感覺者乃個體,至共相隻能知之而不能感覺之;故曰:“指不至也。”共相雖不可感覺,而共相所“與”現於時空之物,則繼續常有,故曰:“物不絕。”

“矩不方,規不可以為圓”者,絕對之方,為方之共相;絕對之圓,為圓之共相。事實上之個體的方物圓物,皆不絕對的方或圓。即個體的矩與規,亦非絕對的方或圓。故若與方及圓之共相比,則“矩不方,規不可以為圓”矣。

“鑿不圍枘”者,圍枘者,事實上個體之鑿耳。至於鑿之共相,則不圍枘也。

“飛鳥之影,未嚐動也。鏃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時”者,《釋文》引司馬彪雲:“形分止,勢分行。形分明者行遲,勢分明者行疾。”謂飛鳥之影動及飛矢不止者,就其勢分而言也。謂飛鳥之影不動及飛矢不行者,就其形分而言也。謂“鏃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時”者,兼就其形分與勢分而言也。亦可謂動而有行有止者,事實上之個體的飛矢及飛鳥之影耳。若飛矢及飛鳥之影之共相,則不動而無行無止,與一切共相同也。亦可謂:一物於一時間內在兩點謂為動。一物於兩時間內在一點謂為止。一物於一時間內在一點謂為不動不止。謂“飛鳥之影,未嚐動也”者,就飛鳥之影

不於一時間內在兩點而言也。謂“鏃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時”者,就飛矢之於一時間內在一點而言也。此亦指思想中之飛鳥之影與思想中之鏃矢而言,與下“一尺之棰”同(末段金嶽霖先生說)。

“狗非犬”者,《爾雅》謂:“犬未成豪曰狗。”是狗者,小犬耳。小犬非犬,猶白馬非馬。

“孤駒未嚐有母”者,《釋文》引李頤雲:“駒生有母,言孤則無母,孤稱立則母名去也。母嚐為駒之母,故孤駒未嚐有母也。”此亦就孤駒之共相言。孤駒之義,即為無母之駒,故孤駒無母。然事實上之個體的孤駒,則必有一時有母,不得言“孤駒未嚐有母”也。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萬世不竭。”此謂物質可無限分割。“一尺之棰”,今日取其半,明日取其半之半,再明日取其半之半之半。如是“日取其半”,則雖“萬世不竭”可也。然此分割隻能對思想中之棰,於思想中行之。若具體的“棰”則不能“日取其半,萬世不竭”。蓋具體的物,事實上不能將其無限分割也。

(十二)感覺與理智

就上所述,可知惠施之觀點,注重於個體。個體常變;故惠施之哲學,亦可謂為變之哲學。公孫龍之觀點,注重於共相。共相不變;故公孫龍之哲學亦可謂為不變之哲學。二人之學說雖不同,然皆用理智觀察世界所得之結果也。辯者所持之

論,皆與吾人感覺所見不合。辯者蓋用理智以觀察世界,理智所見之世界,固可與感覺所見者不合也。

吾人之常識,皆以吾人由感覺所得之知識為根據。就常識之觀點,辯者之言為“然不然,可不可”。凡常識之以為不然者,彼然之;常識之以為然者,彼不然之。常識之以為不可者,彼可之;常識之以為可者,彼不可之。此所謂“以反人為實而以勝人為名”也。此所謂“苛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專決於名而失人情”也。此所謂“鉤析亂”也。此公孫龍所以“困百家之知,窮眾口之辯也”。此諸家批評辯者之言,皆就吾人常識之觀點以立論者也。惟辯者之所以“治怪說,玩琦辭”,是否果隻為“以反人為實,而以勝人為名”,或為發現真理,此則吾人所不知。然一學說之價值,與其人之所以立此學說之動機,固無關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