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莊子及道家中之莊學(2 / 3)

天下均治之為願,而何計以有虞氏為?(《天地》,《莊子》卷五,頁十七)

既“天下均治之為願”,故聽其自然而自治矣。莊學亦主張以不治治天下,然其立論之根據,則與老學不同也。

如不隨順人之性,而強欲以種種製度治之,則如絡馬首,穿牛鼻,以人為改天然,其結果適足以致苦痛,此各種人為之通弊也。《駢拇篇》雲:

是故鳧脛雖短,續之則憂。鶴脛雖長,斷之則悲。故性長非所斷,性短非所續。(《莊子》卷四,頁四)

人為之目的,多係截長補短,改造天然。故自有人為,而人隨順天然之幸福失。既無幸福,亦無生趣。譬猶中央之帝,名曰混沌,本無七竅;若強鑿之,則七竅開而混沌已死矣(見《應帝王》)。《秋水篇

》雲:

無以人滅天,無以故滅命。(《莊子》卷六,頁二十一)

以人為改天然,即“以人滅天”,“以故滅命”也。

(五)自由與平等

由上觀之,可知莊學中之社會政治哲學,主張絕對的自由,蓋惟人皆有絕對的自由,乃可皆順其自然之性而得幸福也。主張絕對的自由者,必主張絕對的平等,蓋若承認人與人、物與物間,有若何彼善於此,或此善於彼者,則善者應改造不善者使歸於善,而即亦不能主張凡物皆應有絕對的自由矣。莊學以為人與物皆應有絕對的自由,故亦以為凡天下之物,皆無不好,凡天下之意見,皆無不對。此莊學與佛學根本不同之處。蓋佛學以為凡天下之物皆不好,凡天下之意見皆不對也。《齊物論篇》雲:

且吾嚐試問乎女。民濕寢則腰疾偏死,鰍然乎哉?木處則惴慄恂懼,猿猴然乎哉?三者孰知正處?民食芻豢,麋鹿食薦,蝍且甘帶,鴟鴉耆鼠,四者孰知正味?猿,猵狙以為雌,麋與鹿交,鰍與魚遊。毛嬙,麗姬,人之所美也,魚見之深入,鳥見之高飛,麋鹿見之決驟,四者孰知天下之正色哉?(《莊子》卷一,頁三十八至三十九)

若必執一以為正色,則“四者孰知天下之正色哉”?若不執一以為正色,則四者皆天下之正色也。猶海鳥之“浮江湖”,“食鰍䱔”,與魯君之“奏《九韶》”,“具太

牢”,其養雖絕不相同,然皆為天下之正養也。

人之意見,萬有不齊,如有風時萬竅之怒號,如《齊物論》開端所說者,究孰為是,孰為非?果能以當時所謂“辯”者“明是非”乎?《齊物論篇》雲:

既使我與若辯矣,若勝我,我不若勝,若果是也,我果非也邪?我勝若,若不吾勝,我果是也,而果非也邪?其或是也,其或非也邪?其俱是也,其俱非也邪?我與若不能相知也,則人固受其黮暗。吾誰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與若同矣,惡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惡能正之?使異乎我與若者正之,既異乎我與若矣,惡能正之?使同乎我與若者正之,既同乎我與若矣,惡能正之?然則我與若與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莊子》卷一,頁四十四至四十五)

此明“辯”不能定是非也。蓋若必執一以為是,則天下人之意見,果孰為是?正與上述之孰為正處正味正色,同一不能決定也。若不執一以為是,則天下人之意見皆是也。惟其皆是,故聽其自爾,而無須辯矣。《齊物論篇》雲:

是不是,然不然。是若果是也,則是之異乎不是也,亦無辯;然若果然也,則然之異乎不然也,亦無辯。化聲之相待,若其不相待。和之以天倪,因之以曼衍,所以窮年也。忘年忘義,振於無竟,故寓諸無竟。(《莊子》

卷一,頁四十五至四十六)

視天下之意見,皆如自然之“化聲”,皆如《齊物論》所謂之“音”。鳥鳴風響,未聞人欲爭其是非,而何獨對於人之言論斤斤評論其是非哉?故聽其自爾可矣。

執此原理以應付當時學術界中之爭辯,《齊物論篇》雲:

夫言非吹也,言者有言,其所言者,特未定也。果有言邪?其未嚐有言邪?其以為異於音,亦有辯乎,其無辯乎?道惡乎隱而有真偽?言惡乎隱而有是非?道惡乎往而不存?言惡乎存而不可?道隱於小成,言隱於榮華。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則莫若以明。物無非彼,物無非是。自彼則不見,自知則知之。故曰,彼出於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說也。雖然,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是以聖人不由,而照之於天,亦因是也。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無彼是乎哉?彼是莫得其偶,謂之道樞。樞始得其環中,以應無窮。是亦一無窮,非亦一無窮也。故曰,莫若以明。(《莊子》卷一,頁二十六至二十八)

此所說“彼是”,似亦駁公孫龍之說。公孫龍《名實論》以為彼隻是彼,此隻是此(見上第九章第六節引)。莊學則以為彼是乃相對的。故曰

:“彼出於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說也。”彼是互相謂為彼是。儒墨之互相是非,亦猶是也。若於“儒墨之是非”,必執一以為是,則“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如環無端,不可窮矣。惟知“道惡乎往而不存,言惡乎存而不可”者,視“儒墨之是非”,與“音”同為天然之“化聲”,故聽其自爾,所謂“是以聖人不由,而照之於天”也。此所謂“以明”也。有所是則有所非,有所非則有所是;故是非乃相對待的,所謂“偶”也;彼是亦然。若聽是非彼是之自爾而無所是非彼是,則無偶矣。故曰:“彼是莫得其偶,謂之道樞”也。彼此互相是非,“是亦一無窮,非亦一無窮”,如一環然。不與有所是非者為循環之辯論,而立於環中以聽其自爾。則所謂“樞始得環中,以應無窮”也。《齊物論篇》又曰:

是以聖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鈞;是之謂兩行。(《莊子》卷一,頁三十一)

“天鈞”者,《寓言篇》亦言“天鈞”“天倪”。“天鈞”“天倪”皆謂萬物自然之變化;“休乎天鈞”,即聽萬物之自然也。聖人對於物之互相是非,聽其自爾。故其態度,即是不廢是非而超過之,“是之謂兩行”。

用此觀點以觀物,即以道之觀點觀物也。《秋水篇》曰:

以道觀之,物無貴賤。以物觀之,自貴而相賤。以俗觀之,貴賤

不在己。以差觀之,因其所大而大之,則萬物莫不大;因其所小而小之,則萬物莫不小。知天地之為稊米也,知毫末之為丘山也,則差數睹矣。以功觀之,因其所有而有之,則萬物莫不有;因其所無而無之,則萬物莫不無。知東西之相反而不可以相無,則功分定矣。以趣觀之,因其所然而然之,則萬物莫不然;因其所非而非之,則萬物莫不非。知堯桀之自然而相非,則趣操睹矣。……以道觀之,何貴何賤,是謂反衍。無拘而誌,與道大蹇。何少何多,是謂謝施。無一而行,與道參差。嚴乎若國之有君,其無私德。繇繇乎若祭之有社,其無私福。泛泛乎其若四方之無窮,其無所畛域。兼懷萬物,其孰承翼?是謂無方,萬物一齊,孰短孰長?道無終始,物有死生。不恃其成,一虛一滿,不位乎其形。年不可舉,時不可止。消息盈虛,終則有始。是所以語大義之方,論萬物之理也。(《莊子》卷六,頁十六至二十)

世俗以人在政治上社會上之階級,分別貴賤,是“貴賤不在己”也。就物之本身言,則皆“自貴而相賤”,如《逍遙遊》所說小鳥之笑大鵬是也。然此皆依有限之觀點以觀物也。若能超越有限,自無限之點以觀物,即所謂“以道觀之”也。以道之觀點觀物,即見物無不齊矣。若更能與道合一,則不作一切分別,而達

“萬物與我為一”之境界。此點下文另詳。

或曰:莊學以“兩行”為是,是仍有所是非也。此點《齊物論》亦已言之。《齊物論篇》曰:

今且有言於此,不知其與是類乎?其與是不類乎?類與不類,相與為類,則與彼無以異矣。……今我則已有謂矣,而未知吾所謂之其果有謂乎?其果無謂乎?天下莫大於秋毫之末,而泰山為小;莫壽於殤子,而彭祖為夭。天地與我並生,而萬物與我為一。既已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謂之一矣,且得無言乎?一與言為二,二與一為三。自此以往,巧曆不能得,而況其凡乎?故自無適有,以至於三,而況自有適有乎?無適焉,因是已。(《莊子》卷一,頁三十三至三十五)

莊學以“兩行”為是,亦有所是非,是亦與別人之有所是非者為同類;然以“兩行”為是,是欲超出是非,則又與別人之有所是非者不類。故曰:“今我則已有謂矣,而未知吾所謂之其果有謂乎?其果無謂乎?”以超出是非為是,尚不免有有所是非之嫌,況真有所是非乎?故曰,“自無適有,以至於三,而況自有適有乎”?故“無適焉,因是已”。

郭象注《南華真經》書影

(六)死與不死

凡物皆無不好,凡意見皆無不對,此《齊物論》之宗旨也。推而言之,則一切存在之形式,亦皆無不好。所謂死者,不過吾人自一存

在之形式轉為別一存在之形式而已。如吾人以現在所有之存在形式為可喜,則死後吾人所得之新形式,亦未嚐不可喜。《大宗師篇》曰:

特犯(同逢)人之形而猶喜之。若人之形者,萬化而未始有極也。其為樂可勝計耶?(《莊子》卷三,頁九)

《齊物論篇》曰:

予惡乎知悅生之非惑邪?予惡乎知惡死之非弱喪而不知歸者邪?麗之姬,艾封人之子也。晉國之始得之也,涕泣沾襟。及其至於王所,與王同筐床,食芻豢,而後悔其泣也。予惡乎知夫死者不悔其始之蘄生乎?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莊子》卷一,頁四十三至四十四)

《秋水篇》雲:“道無終始,物有死生。”郭象注雲:“死生者,無窮之變耳,非終始也。”(《莊子》卷六,頁二十)知此理也,則可齊生死矣。《大宗師篇》曰:

浸假而化予之左臂以為雞,予因以求時夜。浸假而化予之右臂以為彈,予因以求鴞炙。浸假而化予之尻以為輪,以神為馬,予因而乘之,豈更駕哉?且夫得者,時也(郭雲:“當所遇之時,世所謂之得。”);失者,順也。(郭雲:“時不暫停,隨順而往,世謂之失。”)安時而處順,哀樂不能入也。

此古之所謂縣解也。(

《莊子》卷三,頁十六)

哀樂不能入,即以理化情也。斯賓諾莎(Spinoza)以情感為“人之束縛”(human bondage)。若有知識之人,知宇宙之真相,知事物之發生為必然,則遇事不動情感,不為所束縛,而得“人之自由”(human freedom)矣。譬如飄風墜瓦,擊一小兒與一成人之頭。此小兒必憤怒而恨此瓦;成人則不動情感,而所受之痛苦亦輕。蓋成人之知識,知瓦落之事實之真相,故“哀樂不能入”也。《養生主篇》謂秦失謂哭老聃之死者雲:

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謂之遁天之刑。(《莊子》卷二,頁六)

死為生之天然的結果,對此而有悲痛愁苦,是“遁天倍情”也。“遁天”者必受刑,即其悲哀時所受之痛苦是也。若知“得者時也,失者順也,安時而處順”,則“哀樂不能入”,不受“遁天之刑”而如懸之解矣。其所以能如此者,則以理化情也。《至樂篇》謂莊子妻死,鼓盆而歌,答惠子問曰:

是其始死也,我獨何能無慨然?察其始而本無生。非徒無生也,而本無形。非徒無形也,而本無氣。雜乎芒芴之間,變而有氣;氣變而有形;形變而有生;今又變而之死;是相與為春秋冬夏四時行也。人且偃然寢於巨室,而我噭噭然隨而哭之,自以為不通乎命,故止也。(《

莊子》卷六,頁三十二)

莊子始亦不能“無慨然”,此情也。“後察其始”雲雲,即以理化情也。以理化情,則“哀樂不能入”矣。

自又一方麵言之,則死生不但可齊,吾人實亦可至於無死生之地位。《德充符篇》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