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墨經》及後期墨家
(一)戰國時墨家之情形
《韓非子·顯學篇》曰:
自墨子之死也,有相裏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鄧陵氏之墨。(《韓非子》卷十九,《四部叢刊》本,頁七)
《莊子·天下篇》曰:
相裏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獲、已齒、鄧陵子之屬,俱誦《墨經》,而倍譎不同,相謂別墨。以堅白同異之辯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辭相應。以巨子為聖人,皆願為之屍,冀得為其後世,至今不決。(《莊子》卷十,《四部叢刊》本,頁二十九)
此戰國時墨家之情形也。此時有《墨經》。《墨經》之作,亦辯者之學之反動。蓋辯者所持之論,皆與吾人之常識違反。儒墨之學,皆注重實用,對於宇宙之見解,多根據常識。見辯者之“然不然,可不可”,皆以為“怪說琦辭”而競起駁之。然辯者立論,皆有名理的根據,故駁之者之立論,亦須根據名理。所以墨家有《墨經》,儒家有《荀子》之《正名篇》,皆擁護常識,駁辯者之說。儒墨不同,而對於反辯者則立於同一觀點。蓋儒墨乃從感覺之觀點以解釋宇宙;而辯者則從理智之觀點以解釋宇宙也。
在另一方麵,儒墨俱受辯者之影響,故於發揮其自己學說之時,立論亦均較前精確;壁壘均較前森嚴。試以本章所論《墨子》六篇與《墨子》中之他篇比,以《
荀子》與《論語》《孟子》比,便可見矣。
《墨經》之成就,比《荀子·正名篇》為高;蓋原來墨家本較儒家重辯。《墨子》雲:“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猶以卵投石也。盡天下之卵,其石猶是也。不可毀也。”(《貴義篇》,《墨子》卷十二,孫詒讓《墨子間詁》,涵芬樓影印本,頁八)又雲:“言無務為多而務為智,無務為文而務為察。”(《修身篇》,《墨子》卷一,頁七)言有三表,皆“務為智”,“務為察”也。又《墨子·貴義篇》謂:“子墨子南遊使衛,關中載書甚多。”(《墨子》卷十二,頁五)《耕柱篇》雲:
公孟子曰:“君子不作。術(同述)而已。”子墨子曰:“不然。……吾以為古之善者則誅(即述之誤)之;今之善者則作之。欲善之益多也。”(《墨子》卷十一,頁二十二至二十三)
《莊子·天下篇》亦謂“墨子好學而博,不異,不與先王同”。即《墨經》亦可見墨子後之墨者之“好學而博”也。
汪中《墨子序》謂:“《經上》至《小取》六篇,當時謂之《墨經》。莊周稱相裏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獲、已齒、鄧陵子之屬,以堅白同異之辯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辭相應者也。”(《述學》)此說別無證據,但《大取》《小取》二篇,亦為戰國時作品,其內容與《經》及《經說》大致相同
。茲亦以之附於《墨經》中。
晉人魯勝稱《經》上下,《經說》上下,為“墨辯”。胡適之先生因之。稱《經》上下,《經說》上下,《大取》《小取》為“墨辯”;又以作“墨辯”者為“別墨”。按《墨經》中雖亦有“堅白同異之辯”,“觭偶不仵之辭”,然其主要目的,在於闡明墨學,反對辯者。“墨辯”之名,魯勝以前無有也。墨家各派,“倍譎不同”,“相謂別墨”,即互相指為非墨學正統,非自謂“別墨”也。然皆“以巨子為聖人,皆願為之屍,冀得為其後世”,則紛亂之中,仍有統一存焉。蓋墨者之鐵的組織,尚未崩潰也。
(二)《墨經》中之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為墨子哲學之根本,但墨子雖注重利,而未言何以須重利。《墨經》則更進一步,與功利主義以心理的根據。
《經上》雲:
利,所得而喜也。(《墨子》卷十,頁五)
《經說》雲:
得是而喜,則是利也;其害也,非是也。(《墨子》卷十,頁二十)
《經上》雲:
害,所得而惡也。(《墨子》卷十,頁五)
《經說》雲:
得是而惡,則是害也;其利也,非是也。(《墨子》卷十,頁二十)
吾人之所喜者為利,吾人之所惡者為害。固趨利避害,乃人性之自然,故功利主義,為吾人行為之正當標準也。邊沁雲:
“天然”,使人類為二種最上威權所統治;此二
威權,即快樂與苦痛。隻此二威權,能指出人應做什麼,決定人將做什麼。功利哲學,即承認人類服從此二威權之事實,而以之為哲學之基礎。此哲學之目的,在以理性法律,維持幸福。[邊沁《道德立法原理導言》(An Introdu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頁]
《墨經》正是如此主張。邊沁所謂快樂苦痛,《墨經》謂之利害,即可以致快樂苦痛者也。邊沁所謂理性,《墨經》謂之智。欲是盲目的,必須智之指導,方可趨將來之利而避將來之害。《經說上》雲:
為欲(斫也,本作,依孫校改)其指,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若智之慎之(本作文,依孫校改)也,無遺於其害也,而猶欲之,則離之。是猶食脯也,騷之利害(孫雲:“疑言臭之善惡。”),未可知也;欲而騷,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牆外之利害,未可知也;趨之而得刀(本作力,依孫校改),則弗趨也,是以所疑止所欲也。(《墨子》卷十,頁二十六)
智之功用,在於逆睹現在行為之結果。結果既已逆睹,智可引導吾人,以趨利避害,以舍目前之小利而避將來之大害,或以受目前之小害而趨將來之大利,此即所謂“權”。《大取篇》雲:
於所體之中而權輕重
之謂權。權非為是也;亦(本作非,依孫校改)非為非也;權,正也。斷指以存,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執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墨子》卷十一,頁二)
《經上》雲:
欲正權利,惡正權害。(惡上原有且字,依孫校刪改。)(《墨子》卷十,頁六)
《經上》雲:
權(原作仗,依孫校改)者,兩而無偏。(《墨子》卷十,頁二十六)
權“於所體之中而權輕重”,“兩而無偏”。蓋“功利哲學”以為人所取及所應取之利,非目前之小利,乃將來之大利,人所避及所應避之害,非目前之小害,乃將來之大害。故可欲者不必即為利,必吾人依“正權”所以為之可欲者乃為利。可惡者不必即為害,必吾人依“正權”所以為可惡者,乃為害也。
〔注〕案《荀子·不苟篇》曰:“欲惡取舍之權,見其可欲也,則必前後慮其可惡也者;見其可利也,則必前後慮其可害也者;而兼權之,孰計之,然後定其欲惡取舍。如是,則常不失陷矣。凡人之患,偏傷之也。見其可欲也,則不慮其可惡也者;見其可利也,則不顧其可害也
者;是以動則必陷,為則必辱;是偏傷之患也。”(《荀子》卷二,《四部叢刊》本,頁九)荀子所說,正與《墨經》意同。
本此觀點,《墨經》為諸道德下定義,指出道德之要素為“利”。《經上》雲:
義,利也。(《墨子》卷十,頁二)
《經說》雲:
義,誌以天下為愛(原作芬,依孫校改),而能能利之,不必用。(《墨子》卷十,頁十八)
《經上》雲:
忠,利君(原作以為利而強低,依張純一校改)也。(《墨子》卷十,頁三)
《經說》雲:
忠,以君為強,而能能利君,不必容(原作忠不利弱子亥足將入止容,依張純一校改)。(《墨子》卷十,頁十八至十九)
《經上》雲:
孝,利親也。(《墨子》卷十,頁三)
《經說》雲:
孝,以親為愛(原作芬,依孫校改),而能能利親,不必得。(《墨子》卷十,頁十九)
《經上》雲:
功,利民也。(《墨子》卷十,頁六)
《經說》雲:
功不待時,若衣裘。(《墨子》卷十,頁二十一)
“義,誌以天下為愛而能能利之,不必用”。“下能字,善也。能能利之,言能善利之也。不必用,言不必人之用其義也”(孫詒讓說)。“忠,以君為強”。“即《荀子·臣道篇》雲‘強君’之義,不必容,謂不必見容於君也”。(張純一說)“能能利親,亦謂能善而利之也。不必得,謂不
必中親之意”。(孫詒讓說)墨家之道,“反天下之心”(《莊子·天下篇》),墨者自知之矣。“功不待時”者,《公孟篇》雲:“亂則治之,譬猶噎而穿井也,死而求醫也。”(《墨子》卷十二,頁十三)亂則治之,乃“待時”之功,不若“不待時”之功之為利更大也。此皆以利為諸道德之要素也。
(三)論知識
《墨經》為欲擁護常識,反對辯者,特立論就知識論(epistemology)方麵說知識之性質及其起源。《經上》雲:
知,材也。(《墨子》卷十,頁一)
《經說》雲:
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原作“而必知”,依胡適之先生校改),若明。(《墨子》卷十,頁十七)
此知乃吾人所以能知之才能。有此才能,不必即有知識。如眼能視物,乃眼之“明”;但眼有此“明”,不必即有見。蓋能見之眼須有所見,方可有見;能知之知須有所知,方可有知也。《經上》雲:
知,接也。(《墨子》卷十,頁二)
《經說》雲:
知,知也者,以其知遇(原作過,依孫校改)物而能貌之,若見。(《墨子》卷十,頁十七)
此知乃能知遇所知所生之知識,人之能知即“所以知”之官能,遇外物即所知,即可感覺其態貌。如能見之眼,見所見之物,即可有見之知識。《經上》雲:
(今畢本作恕,《道藏》本、
吳鈔本、明嘉靖本均作),明也。(《墨子》卷十,頁二)
《經說》雲:
,(原皆作恕)也者,以其知論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墨子》卷十,頁十七)
吾人能知,即“所以知”之官能,遇外物,即所知,不但能感覺其態貌,且能知其為何物。如見一樹,不但感覺其態貌,且知其為樹。知其為樹,即將此個體的物列於吾人經驗中之樹之類中,此所謂“以知論物”也。如此則凡樹所有之性質,吾雖尚未見此樹有,亦敢斷其必有。於是吾人對於此個體的物之知識乃明確,所謂“其知之也著”也。
此外,尚有一種知識,吾人不從感覺得來。《經下》雲:
知而不以五路,說在久。(《墨子》卷十,頁九)
《經說》雲:
知(舊作智,下同),以目見,而目以火見,而火不見,惟以五路知。久,不當以目見,若以火見。(《墨子》卷十,頁四十七)
五路者,五官也。官而名以路者,謂感覺所經由之路也。人之得知識多恃五路;《荀子》所謂“緣天官”是也。例如“見”之成須有目及火(即光),若無目則不能成見也。所謂“惟以五路知”也。然亦有不以五路知而得之知識,如對於“久”之知識是也。久者,《經上》雲:
久,彌異時也。(《墨子》卷十,頁六)
《經說》雲:
久,合古今旦莫(即暮字。原作今久古今且莫,依胡適
之先生校改)。(《墨子》卷十,頁二十一)。
《經上》雲:
宇,彌異所也。(《墨子》卷十,頁六)
《經說》雲:
宇,冡(即蒙)東西南北(原作東西家南北,依胡適之先生校改)。(《墨子》卷十,頁二十一)
久即時間,宇即空間。吾人對於時間之知識,固非由五官得來也。
《經上》雲:
慮,求也。(《墨子》卷十,頁一)
《經說》雲:
慮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若睨。(《墨子》卷十,頁十七)
此條所說,為有目的之知識活動。吾人運用知識,以求達到一目的。此知識活動即謂之慮,即“知之有求”者。睨為目之斜視。張目見物,不必有目的。若睨而斜視,則必為“知之有求”者也。但此等知不必即得其所求;所謂“而不必得之”也。
人之能知之才能,《墨經》認為吾人生命之要素。《經上》雲:
生,刑(同形)與知處也。(《墨子》卷十,頁五)
《經說》雲:
生,形(原作楹,依畢校改)之生,常(原作商,依孫校改)不可必也。(《墨子》卷十,頁十九至二十)
又雲:
臥,知無知也。(《墨子》卷十,頁五)
形之有知者為生,否則為死。有知而無知(有知之才能而無知之事實)為臥;無知而無知為死。
此外《墨經》又就邏輯方麵,論吾人知識之來源及其種類。《經上》雲:
知:聞,說,親,名,
實,合,為。(《墨子》卷十,頁五)
《經說》雲:
知,傳受之,聞也。方不障,說也。身觀焉,親也。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名實耦,合也。誌行,為也。(《墨子》卷十,頁二十八)
“聞,說,親”謂吾人知識之來源。“名,實,合,為”謂吾人知識之種類,今分論之。
“聞”謂吾人由“傳受”而得之知識。在曆史方麵,吾人所有之知識,多屬此類。
“說”謂吾人所推論而得之知識。《經下》雲:
聞所不知若所知,則兩知之。(《墨子》卷十,頁十五)
《經說》雲:
聞在外者所不(鄧高鏡先生雲:“衍不字。”)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不知若所知也。猶白若黑也,誰勝?是若真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知其色之若白也,故知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同擬)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長。外,親知也;室中,說知也。(《墨子》卷十,頁五十四)
吾人見室外之白物,而不知室內之物為何色。或曰:“室內之物之色,與室外之物之色同。”吾人即知室內之物之色之為白而非黑。蓋天下之白物無窮,而皆在白物之名所指之類中。猶天下之馬無窮,而皆在馬之名所指之類中。吾人已知某物之可名為白物,則不必見之而即知其色之何似;吾人已知某物之可名為馬,則不必見之
而即知其形貌之何若。此所謂“方不障”也。蓋吾人之知識,至此可不受時空之限製矣。名能使吾人就所已知推所未知。所謂“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所明”也。
“親”謂吾人親身經曆所得之知識,即吾人能知之才能與所知之事物相接而得之知識也。所謂“身觀焉”是也。一切知識,推究其源,皆以親知為本。如曆史上所述諸事情,吾人對之,惟有聞知而已。然最初“傳”此知識之人,必對於此事有“身觀焉”之親知也。雖吾人未見之物,若知其名,即可推知其大概有何性質,為何形貌,然吾人最始必對此名所指之物之有些個體,有“身觀焉”之親知也。知識論所論之知識即此等知識也。
次論吾人知識之種類有四。“名”謂對於名之知識。名所以謂實也;所謂“所以謂”也。《經上》雲:
名,達,類,私。(《墨子》卷十,頁五)
《經說》雲:
名,物,達也。有實必待之(原作文,依孫校改)名(原作多,依孫校改)也。命之馬,類也。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於是實也。聲出口俱有名,若姓字麗(原作灑,依梁校改)。(《墨子》卷十,頁二十七)
物之名指一切物,為最高類(summum genus)之名,即所謂“達名”。凡有個體,必用此名;故曰:“有實必待之名
也。”馬則指一類之物,為“類名”。僅此類之個體用此名;故曰:“若實也者,止於是名也。”“臧”為指一人之固有名詞,即所謂私名也。此名僅一個體可用;故曰:“是名也止於是實也。”
〔注〕《大取篇》謂名有“以形貌命者”,有“以居運命者”,有“以舉量數命者”。“諸以形貌命者,若山丘室廟者皆是也”。“諸以居運命者,若鄉裏齊荊者皆是也”。“以舉量數命者”無說;望文生義,當係指數量諸名也。此三分法,甚不完備,疑有脫誤。
“實”謂吾人對於實之知識。實為名之“所謂”,即名之所指之個體也。
“合”謂吾人對於名實相合即所謂“名實耦”之知識。《墨經》謂以名謂實之謂有三種。《經上》雲:
謂:移,舉,加。(《墨子》卷十,頁五)
《經說》雲:
謂,命狗,犬,移也(原作謂狗犬,命也。依伍非百校改)。狗犬,舉也。叱狗,加也。(《墨子》卷十,頁二十八)
狗為犬之未成豪者,即犬之一種,謂“狗,犬也”。猶謂“白馬,馬也”。此移犬之名以謂狗,移馬之名以謂白馬也。此所謂“移”也。“舉,擬實也”(《經上》,《墨子》卷十,頁五)。“舉告以之(原作文,依孫校)名舉彼實也”(《經說上》,《墨子》卷十,頁二十)。舉狗及犬之名,以泛指狗及犬之實,此所謂“舉
”也。指一個體之狗而叱之曰:“狗!”意謂“此是狗”,是加此狗之名於此個體,即所謂“加”也。吾人謂“狗是犬”,狗果是犬否?吾人謂“此是狗”,此果是狗否?換言之,即吾人所用之名,是否與實合,此吾人所須注意者。知吾人所用之名是否與實相合之知識,即此所謂“合”也。
“為”謂吾人知所以作一事情之知識。“誌,行,為也”。吾人做一事情,必有做此事情之目的,及做此事情之行為;前者謂之“誌”,後者謂之“行”。合“誌”與“行”,總名曰“為”。“為”有六種。《經上》雲:
為:存,亡,易,蕩,治,化。(《墨子》卷十,頁六)
《經說》雲:
為,甲(原作早,依孫校改)台,存也。病,亡也。買鬻,易也。消(原作霄,依孫校改)盡,蕩也。順長,治也。蛙鼠,(原作買,依孫校改)化也。(《墨子》卷十,頁二十八至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