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依行為之目的,即所謂“誌”,之不同,將“為”分類也。《經上》又雲:“已,成,亡。”《經說》雲:“已,為衣,成也。治病,亡也。”謂為衣以成衣為止,治病以無病為止也。製甲築台,以使其“存”為目的,即為衣以成為止之意,是以“存”為“為”也。治病以使無病為目的,是以“亡”為“為”也。買賣以交易為目的,是以“易”為“為”也。消
滅除盡謂之蕩,吾人對於事物有時欲消滅除盡之,是以“蕩”為“為”也。順成長養謂之治,吾人有時對於事物欲順成長養之,是以“治”為“為”也。《經上》雲:“化,征易也。”(《墨子》卷十,頁六)《經說》雲:“化,若蛙為鶉。”(《墨子》卷十,頁二十二)《列子·天瑞篇》雲:“田鼠之為鶉。”蓋古說蛙鼠皆可化為鶉也。吾人有時對於事物欲使其逐漸變化,是以“化”為“為”也。吾人欲達吾人之“誌”,必有相當之“行”。知如何“行”之知識,亦名之曰“為”。
墨子注重實用之觀念,《墨經》尚保存之,於此可見矣。《經下》雲:
知其所以不知,說在以名取。(《墨子》卷十,頁九)
《經說》雲:
知,雜所知與所不知而問之。則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兩知之也。(《墨子》卷十,頁四十七)
《貴義篇》雲:“钜(俞雲:‘當作豈,皚之假字。’)者,白也。黔者,黑也。雖明目者無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墨子》卷十二,頁四)能以名取者,即能以知識應用於行為也。
(四)論“辯”
吾人之知識之以言語表出者謂之“言”。《經上》雲:
言,出舉也。……言,口之利也。……執所言而意得見,心之辯也。
(《墨子》卷十,頁五至六)
《經說》雲:
故言也者,諸口能之,出名(原作民,依孫校改)者也。名(原亦作民),若畫俿也。言也,謂言猶石致也。(《墨子》卷十,頁二十)
《貴義篇》謂墨子雲:“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猶以卵投石也。”(《墨子》卷十二,頁八)墨者主張“言無務為多而務為智,無務為文而務為察”。故謂言須精堅如石,所謂“言猶石致”也。欲達此目的,則吾人之言,須遵守一定之法則,即《小取篇》所說“辯”之諸法則也。辯有廣義狹義。《經》及《經說》所說之辯,為狹義之辯,依此說“辯”與“說”不同。《經上》雲:
說,所以明也。……攸不可,兩不可也。……辯,爭彼也。辯,勝當也。(《墨子》卷十,頁五)
《經說》雲:
彼,凡牛樞非牛,兩也,無以非也。辯,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也。是不俱當,不俱當,必或不當,不當若犬。(《墨子》卷十,頁二十五至二十六)
《經下》又雲:
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墨子》卷十,頁四十四)
此以辯為彼此爭辯之辯,若隻有一說(此說與上“說知”之說不同),此有所可,彼亦可之。此有所不可,即有“攸不可”,彼亦不可之。是“兩不可也”。如此以牛樞(孫雲:“疑木名。”)為非牛,彼亦以牛樞為非
牛,是“兩無以非”,何辯之有?若此以牛樞為牛,彼以為非牛,是即有彼此之爭而辯,辯則“當者勝也”。此專以辯為爭辯之辯,是狹義之辯也。《小取篇》所說之“辯”,則較此範圍為大。《小取篇》雲:
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墨子》卷十一,頁九)
此謂辯之用有六:(一)明是非;(二)審治亂;(三)明同異;(四)察名實;(五)處利害;(六)決嫌疑。其方法為“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所謂“以名舉實”,上文已詳。辭即今人所謂“命題”,合二名以表一意,乃謂之辭,所謂“以辭抒意”。亦即《荀子·正名篇》所謂“兼異實之名以論一意”是也。《經上》雲:
故,所得而後成也。(《墨子》卷十,頁一)
《經說》雲:
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體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若見之成見也。(“大故”下依孫詒讓校)(《墨子》卷十,頁十七)
《經上》雲:“端,體之無厚(原作序,依王校改)而最前者也。”有端不必即能成體;所謂“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也”。此所謂小
故,今邏輯中稱為必要原因。此所謂大故,今邏輯中稱為充足及必要原因。尚有充足原因,即有之必然,無之不必不然之故,《墨經》未言。故為一事之原因,“以說出故”,即以言語說出一事之原因,亦即以言語說明吾人所以持一辭之理由。所謂“說,所以明”也。此“說”應解為說知之說,即推論也。
立說之方法有七。《小取篇》雲:
或也者,不盡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墨子》卷十一,頁十)
“或也者,不盡也。”《經上》雲:“盡,莫不然也。”一類事物對於一性質,有時非“莫不然”。如馬不必皆白。吾人於此隻可謂馬或白,不能謂馬是白。有時吾人對於一事物之知識不完全,則對之亦隻能作或然判斷。如彼馬是白,但吾人不知其果是白與否,亦隻可謂彼馬或白。
“假也者,今不然也。”吾人對於事物,可虛擬條件而斷其在此條件下當有如何情形。如孔子曰:“如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矣;三年有成。”“如有用我者”,非孔子為此言時之事實
,乃孔子所虛擬之條件,所謂“今不然也”。“效也者,為之法也。”法者,《經上》雲:
法,所若而然也。(《墨子》卷十,頁五)
《經說》雲:
法,意規圓三也俱,可以為法。(《墨子》卷十,頁二十五)
《經下》雲: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此類字依孫校改),若方之相合也,說在方。(《墨子》卷十,頁十四)
《經說》雲:
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墨子》卷十,頁五十一)
法為公式,對於一類事物之公式,可適用於此一類之任何個體。如方物之類,有方木方石,木石雖異,然不害其為方也。引申之,凡仿效一物而能成類此之物,則所效者為“法”,而仿效所成之物為“效”。譬之為圓,或以意象中之圓,或以作圓之規,或以已成之圓,皆可為為圓之法。法定則效此法者皆成圓形。“故中效”之故,即上文“以說出故”之故。故即是成事之原因,立論之理由。欲知所出之故,是否為真故,是否為“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之故,莫如用此“故”作“法”,觀其是否“中效”。“中效”者,謂效之而亦然也。能證明其為所若而然之法,然後知其即是“所得而後成”之故。故曰“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自“凡仿效一物”以下至此,選錄胡適之先生《
〈小取篇〉新詁》)。墨子謂“言有三表”。此所說與墨子所說之第三表相同,不過此不專就政治上社會上諸理論言耳。
“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孫詒讓雲:“王雲:‘也與他同。舉他物以明此物謂之譬。’《潛夫論·釋難篇》雲:‘夫譬喻也者,生於直告之不明,故假物之然否以彰之。’(卷七,《四部叢刊》本,頁五)《荀子·非相篇》雲:‘談說之術,分別以喻之,譬稱以明之。’”(《荀子》卷三,《四部叢刊》本,頁十)
“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辟是以此物說明彼物,侔是以此辭比較彼辭。例如《公孫龍子·跡府篇》載公孫龍謂孔穿曰:
龍聞楚王……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王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聞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夫是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而非龍異“白馬”於所謂“馬”,悖。(《公孫龍子》卷上,雙鑒樓縮印《道藏》六子本)
此即是“比辭而俱行”也。《小取篇》殺盜非殺人一段亦可作此例。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援即今人所謂“援例”。上所引公孫龍之言,亦有援例之意。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
也者同也”“也者異也”,上兩“也”字皆當作“他”字。譬如吾人謂凡人皆有死。人若詢其理由,吾人當謂,因見過去之人皆死,現在之人及將來之人與過去之人同類,故可“推”知現在及將來之人,亦須死也。吾人已觀察若幹個體的事物,知其如此,遂以為凡與所已觀察之諸例同類者,亦必如此。其所已觀察之諸例,即是“其所取者”。其所未觀察之同類事物,即是“其所不取”。因其“所不取”之事物與其“所取者”相同。故可下一斷語,謂凡類此者皆如此。此即所謂“以類取,以類予”也(自“侔也者”至此,胡適之先生說)。
《大取篇》亦有所謂“語經”。“語經”者,言語之常經也(孫詒讓說)。《大取篇》雲:
語經……三物必具,然後足以生。……夫辭(此二字依孫校增)以故生,以理長,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於其所生,妄(原作忘,依顧校改)也。今人非道無所行,唯有強股肱而不明於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墨子》卷十一,頁三至八)
此與《小取篇》所說大意相同,惜其詳不可知矣。
(五)《墨經》中“同異之辯”
辟、侔、援、推,四法皆就物之同點,以吾人對於所已知之物之知識,展至於吾人所未知之物。然物之同有多種;故此等論斷,
易陷於誤謬。《小取篇》雲: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辭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孫詒讓雲:“疑當作止。”)。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辭,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則不可不審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孫詒讓雲:“與遍同。”)觀也。(《墨子》卷十一,頁十)
物之異亦常不同。《墨經》對於同異,有詳細討論。《經上》雲:
同,異而俱於之一也。(《墨子》卷十,頁六)
《經說》雲:
“同(原作侗),二人而俱見是楹也。”(《墨子》卷十,頁二十一)
《經上》雲:
同,重,體,合,類。(《墨子》卷十,頁六)
《經說》雲:
“同,二名一實,重同也。不外於兼,體同也。俱處於室,合同也。有以同,類同也。”(《墨子》卷十,頁二十九)
《經上》雲:
異:二,不體,不合,不類。(《墨子》卷十,頁六)
《經說》雲:
異,二必(孫詒讓雲:“讀為畢,古通用。”);異,二也。不連屬,不體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類也。(《墨子》卷十,頁二十九)
《經上》雲:
同異交得,放有無。(《墨子》卷十,頁六)
《經說》雲:
“同異交得,於福家良恕,有
無也。比度,多少也。免還園,去就也。鳥折用桐,堅柔也。劍尤早,死生也。處室子,子母,長少也。兩絕勝,白墨也。中央,旁也。論行行行學實,是非也。難宿,成未也。兄弟俱適也。身處誌往,存亡也。霍為姓,故也。賈宜,貴賤也。”(《墨子》卷十,頁二十九至三十)
此指出所謂同及異,均有四種。故謂此物與彼物同,彼物與此物同,其同同而所以同不必同也。如墨子與墨翟,二名俱指一實,是重同也。凡相“連屬”者,如手足頭目,同為一人之一體,是體同也。凡“同所”,“俱處於室”,即同在一處者,如同室之人,同在一室之中,是合同也。同類之物,皆有相同之性質,是類同也。異亦有四種。必先知所謂同物之同,果為何種之同;所謂異物之異,果為何種之異,然後方可對之有所推論而不致陷於誤謬也。
此外不同類之物,有時亦可以同一名謂之。此亦吾人所應注意者也。《經下》雲:
異類不吡,說在量。(《墨子》卷十,頁九)
《經說》雲:
異,木與夜孰長;智與粟孰多;爵,親,行,價,四者孰貴。……(《墨子》卷十,頁三十四)
木與夜為異類而均可以長短謂之,智與粟為異類而均可以多寡謂之,若因此而認為同類,“則必困矣”。
此即《墨經》中之“同異之辯”也。此“同異之辯”與“合
同異”一派辯者之“同異之辯”,宗旨不同。此雖不必為駁彼而發,然依《墨經》之觀點,則惠施與莊子“合同異”之說,實為誤謬。惠施謂“萬物畢同畢異”。蓋因萬物雖異,皆“有以同”;萬物雖同,皆“有以異”也。然萬物“有以同”,謂為類同可也。因此而即曰“萬物一體”,是以類同為體同也,其誤甚矣。異亦有四種。謂萬物畢異,亦應指出其異為何種,不能混言之也。“同異交得”一節,《經說》不甚明了。其大要似謂諸事物皆可有相反的性質,如有無,多少,去就,堅柔,死生,長少,白黑,中央與旁,是非,存亡,貴賤等,要視吾人從何方麵觀察之耳。如一女子先為“處室女”,後為“子之母”,是一人而亦長亦少也。一人對其弟為兄,對其兄為弟,是一人而亦兄亦弟,所謂“兄弟俱適”也。一人可身在此而誌在彼,所謂“身處誌往,存亡也”。“合同異”一派之辯者,利用此點,遂謂“白狗黑”,“龜長於蛇”。實則白狗雖亦可謂為黑,龜亦可謂為長,蛇亦可謂為短,所謂黑白長短,雖無一定之標準,然在一辯論範圍內,所謂黑白長短,須用同一之標準。如龜固亦可謂為長,但對於蛇則普通終為短也。惠施莊子之學,雖另有其立足點,然其所用以“合同異”之辯論,實可受上述之攻擊也。
(六)《
墨經》中“堅白之辯”
辯者“合同異”,“離堅白”,《墨經》則主張離同異,合堅白。其離同異之說,已如上述。《經上》雲:
堅白不相外也。(《墨子》卷十,頁四)
《經說》雲:
得二,堅白(此白字據孫校補),異處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墨子》卷十,頁二十五)
《經下》雲:
堅白,說在因。(《墨子》卷十,頁十二)
《經說》雲:
堅得白,必相盈也。(《墨子》卷十,頁三十七)
《經下》雲:
於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說在存。(《墨子》卷十,頁十六)
《經說》雲:
於石一也,堅白二也,而在石,故有智焉有不智焉,可。(《墨子》卷十,頁四十四)
《經下》雲:
不可偏去而二,說在見與俱,一與二,廣與修(原作循,據俞校改)。(《墨子》卷十,頁八)
《經說》雲:
見不見離,一二不相盈,廣修堅白。(《墨子》卷十,頁三十四)
此主張合堅白,即“堅白不相外”,以駁公孫龍“離堅白”,即堅白必相外之說也。《公孫龍子·堅白論》謂:“視不得其所堅,而得其所白者,無堅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堅。得其堅也,無白也。……得其白,得其堅,見與不見離,見不見離,一二(原作一一,依孫校改)不相盈,故離。”(《公孫龍子》卷下)此公孫龍就知識論證明堅與白為二獨立的共相,上文
已詳(見第八章)。《堅白論》中又述難者之言曰:“目不能堅,手不能白,不可謂無堅,不可謂無白。……堅白域於石,惡乎離?”“石之白,石之堅,見與不見,二與三,若廣修而相盈也,其非舉乎?”(同上)《墨經》此處所說,正彼難者之言,以為堅白相盈,不相外,同在於石,所謂“存”也。吾人視石,得白不得堅;吾人拊石,得堅不得白;然此自是吾人之知與不知耳,非關石之有無堅與白也。堅一也,白二也,因見不見離,而謂一二不相盈。然見與不見,與石之有無堅白無關。堅白在石,實如廣修之縱橫相涵也。所謂“不可偏去而二”也。此駁公孫龍就知識論證明堅白為二之說。堅白若不在一處,如白雪中之白,與堅石中之堅,則“異處不相盈”,堅非白,白亦非堅,堅白“相非”,可謂為“相外”。若堅白石,則堅白俱“域於石”,合而同體,則堅內有白,白內有堅;《經說》上所謂“堅白之攖相盡”;所謂“無堅得白,必相盈也”,是“堅白不相外也”。此駁公孫龍就形上學證明堅白為二之說。
〔注〕《經下》雲:“不堅白,說在無久與宇。”(《墨子》卷十,頁十一至十二)《經說》中無無久與宇之說。吾人可推想,此條係謂:若無時空,則亦無堅白。似駁公孫龍“天下未有若堅而堅藏”之說。
《
經下》雲:
有指於二而不可逃,說在以二累。(《墨子》卷十,頁十六)
《經說》雲:
有指,子智是,有(同又)智是吾所無(原作先,依孫校改)舉,重。則子智是而不智吾所無(原亦作先)舉也,是一謂,有智焉,有不智焉,可。若智之,則當指之(同此)智告我,則我智之。兼指之,以二也。衡指之,參直之也。若曰,必獨指吾所舉,毋指(原作舉,依梁校改)吾所不舉。則者(猶此也)固不能獨指。所欲指(原作相,依孫校改)不傳,意若未恔(原作校,依梁校改)。且其所智是也,所不智是也。則是智是之不智也。惡得為一謂,而有智焉,有不智焉?”(《墨子》卷十,頁四十四至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