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雲:
所知而弗能指,說在春也。(《墨子》卷十,頁十六)
《經說》曰:
所,春也,其執固不可指也。(《墨子》卷十,頁四十五)
此似係對於公孫龍所謂指之辯論。公孫龍所謂指,乃名之所指之共相(見第八章)。然名本一方麵指共相,一方麵指個體,如“堅”一方麵指“堅”之共相,一方麵指諸堅物。所謂“有指於二而不可逃”也。所謂“兼指之以二”也。公孫龍一派謂“一謂,有智焉,有不智焉,可”。一謂即一名,言共相時,吾人隻知其名所指之共相,不知其所指之個體,所謂“必獨指吾所舉,毋指吾所不舉”
也。然《墨經》以為共相即在個體之中,共相不能獨為名所指,名獨指共相,則其義不備,所謂“此固不能獨指,所欲指不傳,意若未恔”也。故“惡得為一謂,而有智焉,有不智焉”?且名所專指之共相,能指而示人否?公孫龍一派之辯者,所說無所“與”之堅白,若果有,當指而示人。所謂“若智之,則當指之智告我,則我智之”也。然個體可指而示人,共相本可知而不可見者,不可指以示人;故《墨經》攻之曰:“所指而弗能指,說在春也”。春,蠢也(鄧高鏡先生說)。公孫龍一派所說之共相,本不可指以示人;故曰:“其執固不可指也”。公孫龍一派,對於共相之學說,為西洋古代哲學中所謂之實在論,而《墨經》則近於唯名論。
〔注〕有指於二一條,有數句不可解,“參直”,亦係《墨經》中專門名詞。《經上》雲:“直參也。”(《墨子》卷十,頁二)。惜無說。若有說,則此條意義或當更明顯。
《經下》雲:
牛馬之非牛,與可之,同;說在兼。(《墨子》卷十,頁十四)
《經說》雲:
故曰,牛馬,非牛也,未可。牛馬,牛也,未可。則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馬,牛也,未可亦不可。且牛不二,馬不二,而牛馬二。則牛不非牛,馬不非馬,而牛馬非牛非馬無難。(《墨子》卷十,頁五十二)
此言若以“牛
馬”為一詞,則謂“牛馬”為牛不可。因“牛馬”中之牛固是牛,而牛馬中之馬則非牛也。但謂“牛馬”非牛亦不可,因“牛馬”之中固有牛也。然“牛不二,馬不二,而牛馬二”,故牛固不可謂為非牛,馬固不可謂為非馬,而“牛馬”則可謂為非牛非馬也。此與公孫龍“白馬非馬”之說有相同處。但公孫龍斷言“白馬非馬”。此則言牛馬,就一方麵說,謂之非牛亦未可。蓋公孫龍就共相,即名之內涵立論;此則就個體,即名之外延立論,此二派之觀點本不同也。
《墨經》與公孫龍一派辯者,對於共相之問題,雖意見不同;然對於“正名實”之一點,則主張相合。《墨經下》“狂舉不可以知異”(《墨子》卷十,頁十四)一條,與《公孫龍子·通變論》中所謂狂舉相合。《經下》又雲:
彼(原作循)此;彼此,與彼此同,說在異。(《墨子》卷十,頁十四)
《經說》雲:
“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於彼,此此止於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孫雲:‘疑當雲,彼且此也,此亦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於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則彼亦且此此也(孫雲:‘疑當作,則彼亦且此,此亦且彼也。’)(《墨子》卷十,頁五十三)
此正名之主張,與公孫龍合。此條之文,亦與《公孫龍子·名實論》之文大致相同。若彼
隻為彼,此隻為此,是正也。所謂“彼此可”也。若彼此之義不定,彼之義有時為此,此之義有時為彼,則不正。所謂“彼此不可”也。然即正名之後,彼此之名之意義雖定,而彼此之名所指之物則不必一定不移。自一方麵觀之,此物為彼;自又一方麵觀之,彼物為此。此以彼為彼,彼亦以此為彼。蓋彼此本為對待之名也。此所謂“彼此亦可”也。《莊子·齊物論》之論“彼是”,即依此點以立論。《齊物論》曰:“物無非彼;物無非是。……故曰:彼出於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說也。”(《莊子》卷一,頁二十七)專就物之個體言,諸物固互相彼此;其為彼此,固不一定。然彼此之共相,固常確定不移,彼此之名之意義,固亦可使之確定不移也。使彼此之名之意義,確定不移,即正名之事也。
(七)《墨經》對於其他辯者之辯論
《經下》雲:
火(原作必,依孫校改)熱,說在頓。(《墨子》卷十,頁九)
《經說》雲:
火,謂火熱也,非以火之熱我有。若視白(原作曰,依梁校改)。(《墨子》卷十,頁四十七)
此似為駁當時辯者“火不熱”之說。火不熱之說,亦可有一知識論的論據,以為火之熱,乃由於吾人之感覺;熱是主觀的,在我而不在火。此謂火熱乃火之熱,其熱在火而不在我。若視白,白亦在白物而不在
我也。
《經下》雲:
非半不則不動,說在端。(《墨子》卷十,頁十三)
《經說》雲:
“非,半,進前取也。前,則中無為半,猶端也。前後取,則端中也。必半,毋與非半,不可也。”(《墨子》卷十,頁五十)
此駁當時辯者“一尺之棰,日取其半,萬世不竭”之說也。端,點也。
《經上》雲:端,體之無厚(原作序,依王校改)而最前者也。(《墨子》卷十,頁三)其說雲:端,是無間(原作同,依梁校改)也。(《墨子》卷十,頁二十四)言端至小極微,故其中無間而不可分析也。“一尺之棰,日取其半”,取之不已,至所餘者為不可複分之一點,則不可半而取之矣。凡可者,必其可分為半者也。若無半與非半,則俱不可也。此亦就具體的個體言之。
《經下》雲:
可無也,有之而不可去,說在嚐然。(《墨子》卷十,頁十三)
《經說》雲:
“可無也,已然(原作給,依孫校改)則嚐然(原作當給,依孫校改),不可無也。”(《墨子》卷十,頁五十一)
言天下之事物,若其未有,本亦可無。但既已嚐有之事物,則即永為嚐有,不可去也。此條雖非必即以駁當時辯者“孤犢未嚐有母”之說,然實可與彼參看。蓋就孤犢之個體言,若始即無母,此個體何來?若果昔有母,雖今無母,亦不可謂其未嚐有母也。
《經下》
雲:
行修(原作循,依張校改)以久,說在先後。(《墨子》卷十,頁十四)
《經說》雲:
行者,行者必先近而後遠。遠近,修也。先後,久也。民行修,必以久也。(《墨子》卷十,頁五十一)
此言行遠必經時間,可與辯者“今日適越而昔至”之說參看。
〔注〕《經下》雲:“景不徙,說在改為。”(《墨子》卷十,頁十二)《經說》雲:“景,光至景亡。若在,盡古息。”(《墨子》卷十,頁三十七)說者皆以為此即《莊子·天下篇》“飛鳥之影,未嚐動也”之意。其實《天下篇》所說,乃“飛鳥之影”,此則但為影。謂飛鳥之影不動,乃與常識相違之說;謂“影不徙”則否。譬如一日規上指午時之影,吾人皆知其為非指巳時之影。何者?生此影之針不動,故其影亦不動。指巳時之影,因光至而亡。指午時之影,乃新生之影也。
指巳時之影,若在,當盡古停留,因其本為一不動之影也。若“飛鳥之影”,本為動影,故與此絕不相同。
(八)《墨經》對於兼愛之說之辯護
後來墨家對於“辯”如此講究,故當時之批評墨家兼愛之說者,墨家皆以辯駁之。就《經》及《小取》等篇觀之,當時對於墨家兼愛之說,有二種批評。一為“無窮害兼”,謂天下之人無窮,如何能盡愛之?一為“殺盜即殺人”,謂墨家既主兼愛,何以
又主罰有罪者。墨家對於此二說俱有辯護。《經下》雲:
無窮不害兼,說在盈否。(《墨子》卷十,頁十五)
《經說》雲:
無,南者有窮則可盡,無窮則不可盡,有窮無窮未可知,則可盡不可盡不可盡(畢雲:“此三字疑衍。”)未可知。人之盈之否未可知,而必人可盡不可盡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盡愛也,悖。人若不盈無(原作先,依孫校改)窮,則人有窮也。盡有窮無難。盈無窮,則無窮盡也。盡有窮,無難。(《墨子》卷十,頁五十五)
《經下》雲:
不知其數,而知其盡也,說在問(原作明,依孫校改)者。(《墨子》卷十,頁十五)
《經說》雲:
“不,不(鄧高鏡先生雲:“舊作二,即不字。”此“二”是重複號,重上“不”字)智其數,惡智愛民之盡之(舊作文)也?或者遺乎其問也,盡問人則盡愛其所問。若不智其數而智愛之盡之也,無難。”(《墨子》卷十,頁五十五)
《經下》雲:
逃臣狗犬,遺(原作貴,依孫校改)者不知其所處,不害愛之,說在喪子者。(《墨子》卷十,頁十五至十六)
《經說》雲:
逃臣不智其處,狗犬不智其名也,遺者巧,弗能兩也。(《墨子》卷十,頁四十五)
又,《小取》雲:
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周愛,因為不愛人矣。乘馬,不待周乘
馬,然後為乘馬也。有乘於馬,因為乘馬矣。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為不乘馬。此一周一不周者也。(《墨子》卷十一)
此答“無窮害兼”之說也。難者曰:南方有窮,則可盡,無窮則不可盡,有窮無窮,尚不可知,則可盡不可盡,更不可知,而子必人之可盡愛,豈不悖哉?答曰:彼無窮之南方,人不能盈滿,是人數有窮矣。人數既有窮,盡愛之何難?人若竟能盈滿此無窮之南方,則無窮有時而盡矣。地既有窮,盡愛人何難?難者曰:子不知其人數,焉知愛民之盡之耶?答曰:如有疑惑者,盡問人,必盡愛其所問。雖遺其所問之數,又何害哉?難者又謂:不知盡人之所處,又焉能盡愛之。答曰:“不知其所處,不害愛之。”譬如逃臣狗犬,其遺失者,既不知其何在,又不知其今改何名,藉使巧求,弗能兩合。此正如失子者,其父雖不知子之所在,而不害愛之也(“難者曰,南方有窮”以下,鄧高鏡先生說)。
《小取篇》雲:
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驪馬,馬也。乘驪馬,乘馬也。獲,人也。愛獲,愛人也。臧,人也。愛臧,愛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獲之親,人也。獲事其親,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愛弟,非愛美人也。車,木也。乘車,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原入字皆作人,依蘇時學
校改)木也。盜人,人也。多盜,非多人也。無盜,非無人也。奚以明之?惡多盜,非惡多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世相與共是之,若是,則雖盜人,人也;愛盜,非愛人也;不愛盜,非不愛人也;殺盜人,非殺人也;無難(原衍盜無難三字,依孫校改)矣。此與彼同類,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無也(即他字)故焉。所謂內膠外閉與?心毋空乎內,膠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墨子》卷十一,頁十一至十二)
此證明殺盜為非殺人,故殺盜無害於兼愛人也。當時駁墨家非命之說之言,《小取篇》下文亦有反駁之辭,不具引。
(九)對於當時其餘諸家之辯論
此外《墨經》中尚有許多論證,似為墨家以“辯”攻擊當時其餘諸家者,茲分述之。《經下》雲:
在諸其所然未者(同諸)然,說在於是推之。(《墨子》卷十,頁十二)
《經說》雲:
“在,堯善治,自今在諸古也,自古在之(同諸)今,則堯不能治也。”(《墨子》卷十,頁三十七)
《經下》雲:
堯之義也,生於今而處於古而異時。說在所義二。(《墨子》卷十,頁十)
《經說》雲:
“堯霍,或以名視(借為示)人,或以實視人。舉友富商也,是以名視人也。指是霍也,是以實視人也。堯之義也。是聲也於今;所義之實處於古。”(《墨子
》卷十,頁四十八)
此駁儒家祖述堯舜之說也。如堯善治天下,自今言在諸古也。若自古言在諸今,則堯未必能治也。蓋治天下之所以然不同也(“如堯善治天下”以下,鄧高鏡先生說)。《經下》雲:
物之所以然,與所以知之,與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說在病。(《墨子》卷十,頁九)
《經說》雲:
物或傷之,然也。見之,智也。告之,使智也。(《墨子》卷十,頁三十五)
蓋儒家所說堯治天下之所以然,自是儒家之所知耳,未必果真即堯治天下之所以然也。“堯之義也”一條,謂:義,善也。堯之義名生於今,所義之實乃在於古。古今異時,則知義名義實必二也。如舉某友富商,是以名示人。如指此是霍某,是以實示人。稱堯善名在於今,而其善實在於古,名實何得為一耶(“義,善也”以下,鄧高鏡先生說)。蓋謂儒家所與堯之義名,未必即合於堯之義實也。
《經下》雲:
仁義之為外內也,非(舊作內,從孫校改),說在仵顏(顏字有誤。孫雲:“當作頡。《呂氏春秋·明理篇》雲:‘其民頡。’高注雲:‘頡猶大,逆也。’”)。(《墨子》卷十,頁十五至十六)
《經說》雲:
仁,仁愛也。義,利也。愛利,此也。所愛所利,彼也。愛利不相為內外;所愛利亦不相為外內。其為(謂也)仁內也,義外也,舉愛
與所利也,是狂舉也。若左目出,右目入。(《墨子》卷十,頁五十五至五十六)
仁內義外為告子一派之說(見第七章)。《管子·戒篇》亦雲:“仁從中出;義從外作。”(《管子》卷十,《四部叢刊》本,頁一)此謂能愛能利者,我也。所愛所利者,彼也。能愛能利俱內,不能謂能愛為內,能利為外。所愛所利俱外,亦不能謂所愛為內,所利為外。今謂仁內義外者,於愛則舉能,於利則舉所。是猶謂左目司出,而右目司入也,非狂舉而何?(“能愛能利者我也”以下,鄧高鏡先生說)《經下》雲:
五行毋常勝,說在宜。(《墨子》卷十,頁八)
《經說》雲:
五,金(舊作合)水土火木(舊作火)。離然火鑠金,火多也。金靡炭,金多也。金之府(同腐)木,木離水。(此條據鄧高鏡先生校。)(《墨子》卷十,頁四十六)
此駁騶衍等陰陽五行家之說也。金木水火土,多者勝少者,何勝之有?此亦就具體的金木水火土說。
《經下》雲:
學之益也,說在誹者。(《墨子》卷十,頁十六)
《經說》雲:
學也,以為不知學之無益也,故告之也。是使智學之無益也,是教也。以學為無益也,教悖。(《墨子》卷十,頁五十六)
《經下》雲:
無不必待有,說在所謂。(《墨子》卷十,頁九)
《經說》雲:
無,若無馬(原作焉,依
孫校改),則有之而後無。無天陷,則無之而無。(《墨子》卷十,頁四十七至四十八)
此駁《老子》之說也。《老子》謂“絕學無憂”(《老子》二十章),以學為無益。然既以學為無益,又何必以學無益為教。有教必有學,是仍謂學有益也。《老子》又謂“有無相生”(《老子》二章),此所謂“無不必待有”。如雲“無馬”之“無”,有待於有,因世界必有馬,然後可言“無馬”也。若言“無天陷”之無,則不必待有,因不必真有天陷之事,而後可言“無天陷”也。《經下》雲:
謂辯無勝,必不當。說在辯。(《墨子》卷十,頁十五)
《經說》雲:
謂,所謂,非同也,則異也。同則或謂之狗,其或謂之犬也。異則或謂之牛,牛(孫詒讓雲:“疑當為其”)或謂之馬也。俱無勝,是不辯也。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墨子》卷十,頁四十四)
《經下》雲:
以言為盡悖,悖。說在其言。(《墨子》卷十,頁十五)
《經說》雲:
以悖,不可也。之人(原作出入,依孫校改)之言可,是不悖,則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當,必不審。(《墨子》卷十,頁五十四)
《經下》雲:
知知之否之是同(原作足用,依伍非百校改)也,悖(原作諄,依張校改),說在無以也。(《墨子》卷十,頁十五)
《
經說》雲:
智,論之,非智無以也。(《墨子》卷十,頁四十四)
《經下》雲:
非誹者悖(原作諄,依張校改),說在弗非。(《墨子》卷十,頁十六)
《經說》雲:
非(原作不,依孫校改)誹,非己之非也。不非誹,非可非也。不可非也,是不非誹也。(《墨子》卷十,頁五十六)
此皆駁莊子之說也。莊子之學,以為一切事物及人之意見,萬有不齊。若必執一以為是,則究竟以何者為是?若不執一以為是,則皆是也。故因其自爾,“和之以天倪,因之以曼衍,忘年忘義,振於無竟,故寓諸無竟”。自其積極方麵觀之,彼主張不廢是非而超過之。自其消極方麵觀之,則惟見彼之不執一以為是,主張“辯無勝”及“知之否之是同”而已。《齊物論》曰:“辯也者,有不見也”,“大辯不言”,“言辯而不及”。若專即此等處觀之,則莊子以“言為盡悖”,以人之互相誹為非,即所謂“非誹”也。《墨經》主張人所是非不同則辯,辯則當者勝。上文已詳。又以為“以言為盡悖”之言,是悖言也。蓋若此言為是,則至少此言非悖,何得謂“言盡悖”?若此言為非,則言仍非盡悖也。“知之否之是同也”,亦悖言也。蓋此言即代表一知,此知不同於不知也。此言即是一論;有知則可論,無知則無以論也。以言為非之言,即是一
誹。以誹為非者,是亦以己為非也。若不以己之誹為非,是誹“非可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