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以為勢、術、法,三者皆“帝王之具”,不可偏廢。故曰:
勢者,勝眾之資也。……故明主之行製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則不非,鬼則不困,勢行教嚴,逆而不違。……然後一行其法。(《八經》,《韓非子》卷十八,頁八)
“明主之行製也天”,言其依法而行,公而無私也,“其用人也鬼”,言其禦人有術,密而不可測也。以賞罰之威,“一行其法”。勢、術、法並用,則國無不治矣。
(五)法之重
要
自春秋至戰國之時,“法”之需要日亟,其原因上文已詳。法家更就理論上說明法之重要,《管子·明法解》曰: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故令下而民從。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吏者,民之所懸命也。故明主之治也,當於法者誅之。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此以法舉錯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明主者,有法度之製;故群臣皆出於方正之治,而不敢為奸。百姓知主之從事於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故詐偽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賊心;讒諛之人不得施其巧;千裏之外,不敢擅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製者,不可巧以詐偽。”(《管子》卷二十一,頁十)
《韓非子·用人篇》曰:
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廢尺寸而差短長,王爾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萬不失,則人力盡而功名立。(《韓非子》卷八,頁九)
又《難三篇》曰: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卷十六,頁五至六)
“明主”製法以治國
。法成則公布之,使一國之人皆遵守之。而明主之舉措設施,亦以法為規矩準繩。有此規矩準繩,則後雖有中庸之主,奉之亦足以為治矣。
法既立,則一國之君臣上下,皆須遵守,而不能以私意變更之。《管子·任法篇》曰:
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故曰,法者,不可恒也(安井衡雲:“恒上脫不字。”)。存亡治亂之所從出,聖君所以為天下大儀也。……萬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動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管子》卷十五,頁五至六)
《韓非子·有度篇》曰: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韓非子》卷二,頁三)
又《難二篇》曰:
人主雖使人,必以度量準之,以刑名參之。以事遇於法則行,不遇於法則止。(《韓非子》卷十五,頁九)
“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乃能“大治”。此法家最高之理想,而在中國曆史中,蓋未嚐實現者也。
法既已立,則一國之“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一切私人之學說,多以非議法令為事,故皆應禁止。《韓非子·問辯篇》曰:
或問曰:“辯安生乎?”對曰:“生於上之不明也。”問者曰:“上之不明,
因生辯也,何哉?”對曰:“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若其無法令,而可以接詐應變,生利揣事者,上必采其言而責其實。言當則有大利。不當則有重罪。是以愚者畏罪而不敢言,智者無以訟。此所以無辯之故也。亂世則不然。主上有令,而民以文學非之。官府有法,民以私行矯之。人主顧漸其法令,而尊學者之智行。此世之所以多文學也。……是以儒服帶劍者眾而耕戰之士寡,堅白無厚之詞章而憲令之法息。故曰,上不明,則辯生焉。”(《韓非子》卷十七,頁三至四)
蓋法既為國人言行最高之標準,故言行而不規於法令者,必禁也。故:
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五蠹篇》,《韓非子》卷十九,頁五)
(六)正名實
法家所講之術,為君主駕馭臣下之技藝。其中之較有哲學興趣之一端,為綜核名實。蓋應用辯者正名實之理論於實際政治者也。《管子·白心篇》曰:
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管子》卷十三,頁七)
又《入國篇》曰:
修名而督實,按實而定名。名實相生,反相為情。名實當則治,不當則亂。(《管子》卷十八,頁三)
《韓非子·揚權篇》曰:
用一之道,以名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
故聖人執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不見其采,下故素正。因而任之,使自事之。因而予之,彼將自舉之。正與處之,使皆自定之,上以名舉之。不知其名,複修其形。形名參同,用其所生。二者誠信,下乃貢情。……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參同,上下和調也。(《韓非子》卷二,頁六至七)
又《二柄篇》曰:
人主將欲禁奸,則審合刑名者,言與事也。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則罰;非罰小功也,罰功不當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罰;非不說於大功也,以為不當名也,害甚於有大功,故罰。(《韓非子》卷二,頁五)
儒家孔子之講正名,蓋欲使社會中各種人,皆為其所應該。法家之講正名,則示君主以駕馭臣下之方法。辯者所講正名實,乃欲“慎其所謂”,使“是實也,必有是名也”。法家之正名實,乃欲“審合形名”,使是名也,必有是實也。如君主與人以位,則必按其位之名,以責其效。責其效,即使其實必副其名也。如其臣有所言,則“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責其功,即使其實必副其名也。如此則諸執事之臣,皆自然努力以求副其名,而君主隻須執名以核諸臣之成績。
所謂“君操其名,臣效其形”也。此以簡禦繁,以一禦萬之術也。所謂“聖人執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也。
(七)嚴賞罰
觀上所說,亦可知法與術之皆為君主所必需,故《韓非子》曰:“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定法篇》,《韓非子》卷十七,頁五)然隻有法、術,而無勢,上仍不能製馭其下。專恃勢固不可以為治,然無勢君亦不能推行其法術。《韓非子·功名篇》曰:
夫有材而無勢,雖賢不能製不肖。故立尺材於高山之上,則臨千仞之溪,材非長也,位高也。桀為天子,能製天下,非賢也,勢重也;堯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鈞得船則浮;錙銖失船則沉。非千鈞輕而錙銖重也,有勢之於無勢也。故短之臨高也以位;不肖之製賢也以勢。(《韓非子》卷八,頁十一)
又《人主篇》曰:
夫馬之所以能任重引車致遠道者,以筋力也。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製天下而征諸侯者,以其威勢也。威勢者,人主之筋力也。(《韓非子》卷二十,頁三)
君之勢之表現於外者為賞罰。賞罰為君之二柄,《韓非子·二柄篇》曰:
明主之所導製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謂刑德?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為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群臣畏其威而歸其利矣。(
《韓非子》卷二,頁四)
人莫不畏誅罰而利慶賞,故君主利用人之此心理,而行其威勢。《韓非子·八經篇》曰: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執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製也;勢者,勝眾之資也。(《韓非子》卷十八,頁八)
因“人情有好惡”而用賞罰,即順人心以治人。故曰:“逆人心,雖賁育不能盡人力”“得人心,則不趣而自勸”(《功名篇》,《韓非子》卷八,頁十一)也。
(八)性惡
“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蓋人之性惟知趨利避害,故惟利害可以驅使之。法家多以為人之性惡。韓非為荀子弟子,對於此點,尤有明顯之主張。《韓非子·揚權篇》曰:
黃帝有言曰:上下一日百戰。下匿其私,用試其上;上操度量,以割其下。(《韓非子》卷二,頁八至九)
《外儲說左上篇》曰:
夫賣庸而播耕者,主人費家而美食,調布而求易錢者,非愛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盡巧而正畦陌畦畤(顧雲:“當衍二字。”)者,非愛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錢布且易雲也。此其養功力,有父子之澤矣。而心調於用者,皆挾自為心也。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為心,則越人易和;以害之為心,則父子離且怨
。(《韓非子》卷十一,頁六)
《六反篇》雲:
且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故父母之於子也,猶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也。而況無父子之澤乎?(《韓非子》卷十八,頁一至二)
韓非以為天下之人,皆自私自利,“皆挾自為心”,互“用計算之心以相待”。然正因其如此,故賞罰之道可用也。
在經濟方麵,韓非以為人既各“挾自為心”,即宜聽其“自為”,使自由競爭。故反對儒者“平均地權”之主張。《韓非子·顯學篇》曰:
今世之學士語治者,多曰,與貧窮地,以實無資。今夫與人相若也,無豐年旁入之利,而獨以完給者,非力則儉也。與人相若也,無饑饉疾疚禍罪之殃,獨以貧窮者,非侈則惰也。侈而惰者貧,而力而儉者富。今上征斂於富人,以布施於貧家,是奪力儉而與侈惰也。而欲索民之疾作而節用,不可得也。(《韓非子》卷十九,頁八)
聽人之自由競爭,則人皆疾作而節用,生產增加矣。
儒家謂古代風俗淳厚,且多聖人;韓非亦不認為完全不合事實。《韓非子·五蠹篇》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