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
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於亂。堯之王天下也,茅茨不翦,采椽不斵,糲粢之食,藜藿之羹,冬日麑裘,夏日葛衣,雖監門之服養,不虧於此矣。禹之王天下也,身執耒臿,以為民先,股無胈,脛不生毛。雖臣虜之勞,不苦於此矣。以是言之,夫古之讓天子者,是去監門之養,而離臣虜之勞也。古傳天下而不足多也。今之縣令,一日身死,子孫累世絜駕,故人重之。是以人之於讓也,輕辭古之天子,難去今之縣令者,薄厚之實異也。夫山居而穀汲者,臘而相遺以水。澤居苦水者,買庸而決竇。故饑歲之春,幼弟不餉。穰歲之秋,疏客必食。非疏骨肉,愛過客也,多少之實異也。是以古之易財,非仁也,財多也。今之爭奪,非鄙也,財寡也。輕辭天子,非高也,勢薄也。重爭土橐,非下也,權重也。故聖人議多少,論薄厚,為之政。故罰薄不為慈,誅嚴不為戾,稱俗而行也。(《韓非子》卷十九,頁一至二)
古今人之行為不同,蓋因古今人之環境不同,非古今人之性異也。謂古者民俗淳厚可,但因此即謂人之性善則不可。
因人性如此,故必“道之以政,齊之以刑”,然後天下可以必治。若孔孟所說“道之以德,齊之
以禮”之政治,則不能必其有效。《韓非子·顯學篇》曰:
夫嚴家無悍虜,而慈母有敗子。吾以此知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也。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無矢;恃自圓之木,千世無輪矣。自直之箭,自圓之木,百世無有一,然而世皆乘車射禽者,何也?隱括之道用也。雖有不恃隱括,而有自直之箭,自圓之木,良工弗貴也。何則?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發也。不恃賞罰,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貴也。何則?國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術之君,不隨適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韓非子》卷十九,頁九至十)
用法,用術,用勢,必可以為治,即“必然之道”也。
(九)無為
若君主能用此道,則可以“無為而治”矣。《韓非子·揚權篇》曰: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虛而待之,彼自以之。四海既藏,道陰見陽。左右既立,開門而當。勿變勿易,與二俱行。行之不已,是謂履理也。夫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處其宜,故上下無為。使雞司夜,令狸執鼠。皆用其能,上乃無事。上有所長,事乃不方。矜而好能,下之所欺。辯惠好生
,下因其材。上下易用,國故不治。(《韓非子》卷二,頁六)
《大體篇》曰:
古之全人體者,望天地,觀江海,因山穀。日月所照,四時所行,雲布風動,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亂於法術,托是非於賞罰,屬輕重於權衡。不逆天理,不傷情性。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難知。不引繩之外,不推繩之內。不急法之外,不緩法之內。守成理,因自然。禍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愛惡。榮辱之責,在乎己,而不在乎人。(《韓非子》卷八,頁十一至十二)
君主任群臣之自為,而自執“二柄”以責其效。君主之職責,如大輪船上之掌舵者然。但高處深居,略舉手足,而船自能隨其意而運動。此所謂以一馭萬,以靜製動之道也。
一部分之道家,本已有此種學說。《莊子·天道篇》雲:
夫帝王之德,以天地為宗,以道德為主,以無為為常。無為也,則用天下而有餘。有為也,則為天下用而不足。故古之人貴夫無為也。上無為也,下亦無為也,是下與上同德。下與上同德則不臣。下有為也,上亦有為也,是上與下同道。上與下同道則不主。上必無為而用天下,下必有為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故古之王天下者,知雖落天地,不自慮也。辨雖雕萬物,不自說也。能雖窮海內,不自為也。天不產而萬物化,地不長而萬物育,
帝王無為而天下功。故曰,莫神於天,莫富於地,莫大於帝王。故曰,帝王之德配天地。此乘天地,馳萬物,而用人群之道也。……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義次之。仁義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賞罰次之。賞罰已明,而愚知處宜,貴賤履位,仁賢不肖襲情,必分其能,必由其名。以此事上,以此畜下,以此治物,以此修身。知謀不用,必歸其天。此之謂太平,治之至也。故《書》曰,有形有名。形名者,古人有之,而非所以先也。古之語大道者,五變而形名可舉,九變而賞罰可言也。(《莊子》卷五,《四部叢刊》本,頁二十五至二十八)
天下之事甚多,若君主必皆自為之,姑無論其不能有此萬能之全才,即令有之,而顧此則失彼,顧彼則失此。一人之精力時間有限,而天下之事無窮,此所以“有為”則“為天下用而不足”也,所以“古之王天下者,能雖窮海內,不自為”也。故“帝王之德”,必以“無為為常”。一切事皆使人為之,則人盡其能而無廢事,此所以“無為”則“用天下而有餘”也。此帝王“用人群之道”也。至於施行此道之詳細方法,則即以下所舉九變是也。分
守者,設官分職,並明定其所應管之事也。分守已明,則即用某人以為某職。某人者,形也;某職者,名也。所謂“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也。既以某人為某職,則即任其自為而不可幹涉之,此所謂“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也。君主雖不幹涉其如何辦其職分內之事,但卻常考察其成效。所謂“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也。省讀為省察之省,既已考察其成效,則其成效佳者為是,不佳者為非,此所謂“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也。是非既明,則是者賞之,而非者罰之,此所謂“是非已明而賞罰次之”也。如此則愚知仁賢不肖,各處其應處之地位,而天下治矣。《在宥篇》曰:
賤而不可不任者,物也。卑而不可不因者,民也。匿而不可不為者,事也。粗而不可不陳者,法也。遠而不可不居者,義也。親而不可不廣者,仁也。節而不可不積者,禮也。中而不可不高者,德也。一而不可不易者,道也。神而不可不為者,天也。故聖人觀於天而不助,成於德而不累,出於道而不謀,會於仁而不恃,薄於義而不積,應於禮而不諱,接於事而不辭,齊於法而不亂,恃於民而不輕,因於物而不去。物者,莫足為也,而不可不為。不明於天者,不純於德。不通於道者,無自而可。不明於道者,悲夫!何謂道?有天道,有人道。無為而尊者,
天道也。有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天道之與人道也,相去遠矣,不可不察也。(《莊子》卷四,頁四十一至四十二)
韓非“喜刑名法術之學,而歸本於黃老”。蓋法家之學,實大受道家之影響。道家謂道任萬物之自為,故無為而無不為。推之於政治哲學,則帝王應端拱於上,而任人民之自為。所謂“無為而尊者,天道也。有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然人民若各自為,果能皆相調和,而不致有衝突耶?一部分之道家,理想化天然,以為苟任人性之自然,自無所不可。此莊學正宗之見解,荀子所謂“蔽於天而不知人”者也。一部分之道家,謂若使人皆無知寡欲,亦自能相安於淳樸,此《老》學之見解也。一部分之道家,知“物者,莫足為也,而不可不為”。事雖“匿”而不可不為,法雖“粗”而不可不陳。故亦講“分守”“形名”“因任”“原省”“是非”“賞罰”,使人民皆“齊於法而不亂”。此部分之道家,亦受當時現實政治趨勢之暗示,異於別一部分道家之專談“烏托邦”矣。法家更就此點,徹底發揮。今《管子》書中,有《內業》《白心》諸篇。《韓非子》書中,有《解老》《喻老》諸篇。雖此等書皆後人所編輯,然可想知原來法家各派中,皆兼講道家之
學也。不過此講形名賞罰之一部分道家,雖講形名賞罰,而又以其為“非所以先也”;講法而又以其為“粗”,以“物”為“不可不為”,而又以其為“莫足為”。仍未全離道家觀點,此其所以與法家終異也。
(十)法家與當時貴族
當時現實政治之趨勢,為由貴族政治,趨於君主專製政治。法家與此趨勢以理論的根據,而其才智學力,又足以輔君主作徹底的改革。故此等人最為當時之大臣貴族所不喜。《韓非子·孤憤篇》曰:
智術之士,必遠見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燭私。能法之士,必強毅而勁直,不勁直不能矯奸。……智術之士,明察聽用,且燭重人之陰情。能法之士,勁直聽用,且矯重人之奸行。故智術能法之士用,則貴重之臣必在繩之外矣。是智法之士,與當塗之人,不可兩存之仇也。……故資必不勝,而勢不兩存,法術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過誣者,以公法而誅之。其不可被以罪過者,以私劍而窮之。是明法術而逆主上者,不僇於吏誅,必死於私劍矣。(《韓非子》卷四,頁一至二)
《問田篇》曰:
堂溪公謂韓子曰:“臣聞服禮辭讓,全之術也。修行退智,遂之道也。今先生立法術,設度數,臣竊以為危於身而殆於軀。……夫舍乎全遂之道,而肆乎危殆之行,竊為先生無取焉。”韓子曰:“臣明先生之言矣。
夫治天下之柄,齊民萌之度,甚未易處也。然所以廢先生之教,而行賤臣之所取者,竊以為立法術,設度數,所以利民萌,便眾庶之道也。故不憚亂主暗上之患禍,而必思以齊民萌之資利者,仁智之行也。憚亂主暗上之患禍,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夫身而不見民萌之資利者,貪鄙之為也。臣不忍向貪鄙之為,不敢傷仁智之行。先生有幸臣之意,然有大傷臣之實。”(《韓非子》卷十七,頁四)
蓋當時國家社會,範圍日趨廣大,組織日趨複雜。舊日“用人群之道”已不適用,而需要新者。韓非之徒,以為“立法術,設度數”,足以“利民萌,便眾庶”,不“避死亡之害”,鼓吹新“用人群之道”,亦積極救世之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