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秦漢之際之儒家(1 / 3)

第十四章

秦漢之際之儒家

《韓非子·顯學篇》曰:

自孔子之死也,有子張之儒,有子思之儒,有顏氏之儒,有孟氏之儒,有漆雕氏之儒,有仲良氏之儒,有孫氏之儒,有樂正氏之儒。(《韓非子》卷十九,《四部叢刊》本,頁七)

此戰國末年儒家中之派別也。戰國末及漢初一般儒者之著作,大小戴《禮記》為其總集。《孝經》相傳為孔子所作,然《論語》中並未言及。至《呂氏春秋》始稱引之(見《察微篇》),當亦戰國末年儒者所作。茲均於本章論之。

(一)關於禮之普通理論

本書上文謂孔子言“直”又言“禮”:言直則注重個人性情之自由;言禮則注重社會規範對於個人之製裁(第四章第五節)。但孔子雖注重禮,而尚未有普通理論,以說明禮之性質,及其對於人生之關係。儒家以述為作,孔子之言禮,蓋述之成分較大,而作之成分較少也。

戰國末漢初之儒者,對於禮始有普通之理論,以說明其性質,及其對於人生之關係。荀子對於禮之普通理論,上文已略言之。《檀弓》曰:

曾子謂子思曰:“伋,吾執親之喪也,水漿不入於口者七日。”子思曰:“先王之製禮也,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執親之喪也,水漿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後能起。”(《禮記》卷二,《四部叢刊》本,頁八)

又曰:

子夏既除喪而見。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彈之而不成聲。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製禮而弗敢過也。”子張既除喪而見。予之琴,和之而和,彈之而成聲。作而曰:“先王製禮,不敢不至焉。”(《禮記》卷二,頁十二)

《禮運》曰:

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貧苦,人之大惡存焉。故欲惡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測度也。美惡皆在其心,不見其色也。欲一以窮之,舍禮何以哉?(《禮記》卷七,頁七)

《仲尼燕居》曰:

仲尼燕居,子張、子貢、言遊侍。……子曰:“師,爾過,而商也不及。子產猶眾人之母也,能食之,不能教也。”子貢越席而對曰:“敢問將何以為此中者也?”子曰:“禮乎禮,夫禮所以製中也。”(《禮記》卷十五,頁六)

《坊記》曰:

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者也。(《禮記》卷十五,頁十二)

禮之用有二方麵,一方麵為“節”“人之情”,一方麵為“文”“人之情”。茲先就其“節”“人之情”一方麵言之。蓋人之情欲之流露,須合乎適當之節度分限。合乎節度分限者,即是合乎中。中即人之情欲之流露之一恰好之點,過此即與人或與己之別方麵有衝突。禮即所以使人得中之標準的外部規範也。孔子注重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但同時又謂須“以禮節之”。其意似

即如此,不過孔子尚未明白說出耳。孟子謂:“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禮之實,節文斯二者是也。”(《離婁上》,《孟子》卷七,《四部叢刊》本,頁十六)孟子亦以“節文”為禮之功用。不過孟子以為“辭讓之心”人皆生而有之。“節文斯二者”之禮,不過此“辭讓之心”之具體的表現。故孟子對於關於禮之理論,亦未多言及。荀子以為人之性惡,人皆有欲,若無節製,則人與人必互相衝突而亂。故“先王製禮義以分之”(《禮論篇》,《荀子》卷十三,《四部叢刊》本,頁一)。不過荀子所說,多以為禮乃所以防人與人之衝突。至於禮亦所以調和一己自身間諸情欲之衝突,則未言及。若《檀弓》所說,則禮亦所以調和一己自身之諸情欲,如所說思親之情,及飲食求樂之欲,以使之皆遵一標準的規範而不自相衝突也。荀子對於關於禮之理論,言之已詳。上所引《禮記》諸篇,更有論述。蓋儒家對於禮之普通理論,至此始完成也。

《禮記》諸篇中,又有以禮為規定社會上諸種差別者,《曲禮》曰: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禮記》卷一,頁二)

《哀公問》曰:

民之所由生,禮為大。非禮天以節事天地之神也。非禮無以辨君臣上下長幼之位也。非禮無以別男女父子兄弟之

親,昏姻疏數之交也。(《禮記》卷十五,頁三)

禮所以規定社會上諸種差別。此諸種差別所以需要,亦因必如此方能使人與人不相衝突也。

吾人既知禮之原理,則知具體的禮,可以因時宜而變動,非一成不變者。《禮運》曰:

故聖王修義之柄,禮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聖王之田也。修禮以耕之,陳義以種之,講學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樂以安之。故禮也者,義之實也。協諸義而協,則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也。(《禮記》卷七,頁九)

《禮器》曰:

禮,時為大。……堯授舜,舜授禹;湯放桀,武王伐紂;時也。(《禮記》卷七,頁十二)

《樂記》曰:

五帝殊時,不相沿樂。三王異世,不相襲禮。(《禮記》卷十一,頁九)

《郊特牲》曰:

禮之所尊,尊其義也。失其義,陳其數,祝史之事也。故其數可陳也,其義難知也。知其義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禮記》卷八,頁九)

禮之“義”即禮之普通原理。知“其義”,則可“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可以製禮矣。禮之“義”不變,至於“其數”,即具體的禮,則非不變者也。

禮與法之比較,《大戴禮記·禮察篇》言及之曰:

凡人之知,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是故法之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生難知也。

若夫慶賞以勸善,刑罰以懲惡,先王執此之正,堅如金石,行此之信,順如四時,處此之功,無私如天地爾。豈顧不用哉?然如曰禮雲禮雲,貴絕惡於未萌,而起敬於微眇,使民日徙善遠罪,而不自知也。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此之謂也。……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倍,禮義積而民和親。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之善者異。或導之以德教,或歐之以法令。導之以德教者,德教行而民康樂。歐之以法令者,法令極而民哀戚。哀樂之感,禍福之應也。(《大戴禮記》卷二,《四部叢刊》本,頁一至二)

此文取自賈誼《論時政疏》。禮固不必皆“禁於將然之前”,法亦不必皆“禁於已然之後”。不過禮所規定,多為積極的。法所規定,多為消極的。又法有國家之賞罰為後盾,而禮則不必有也。

(二)關於樂之普通理論

孔子甚重樂,但關於樂之普通理論,如樂之起源及其對於人生之關係,孔子亦未言及。荀子《樂論篇》及《禮記·樂記》,對此始有詳細之討論。

荀子《樂論篇》雲:

夫樂者,樂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無樂,樂則必發於聲音,形於動靜。而人之道,聲音動靜,性術之變盡是矣。故人不能不樂,樂則不能無形。形而不為道,則不能無亂。先王

惡其亂也,故製雅頌之聲以道之。使其聲足以樂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息(原作諰,依郝懿行校改),使其曲直繁省,廉肉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使夫邪汙之氣,無由得接焉,是先王立樂之方也。(《荀子》卷十四,頁一)

《樂記》雲:

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動,物使之然也。感於物而動,故形於聲。……是故其哀心感者,其聲噍以殺。其樂心感者,其聲嘽以緩。其喜心感者,其聲發以散。其怒心感者,其聲粗以厲。其敬心感者,其聲直以廉。其愛心感者,其聲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於物而後動。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禮記》卷十一,頁五至六)

由此而言,則樂之功用,乃所以節人之情,使其發而合乎“道”,即發而得中也。禮節人之欲,樂節人之情。蓋禮樂之目的,皆在於使人有節而得中。《樂記》雲:

是故先王之製禮樂也,非以極口腹耳目之欲也。將以教民平好惡,而反人道之正也。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於物而動,性之欲也。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於是有悖逆詐偽之心,有淫佚作亂之事。……此大亂之道也。是故先王之製禮樂,人為之節。(《禮記》卷十一,頁七至八)

至於禮樂之功效,則《樂記》雲:

禮節

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樂者為同;禮者為異。同則相親;異則相敬。樂勝則流;禮勝則離。合情飾貌者,禮樂之事也。……樂由中出;禮自外作。樂由中出故靜;禮自外作故文。大樂必易;大禮必簡。樂至則無怨;禮至則不爭。揖讓而治天下者,禮樂之謂也。(《禮記》卷十一,頁八)

儒家主以禮樂治天下,至於政刑,不過所以推行禮樂而已。《樂記》並以禮樂為有形上學的根據。《樂記》雲:

天高地下,萬物散殊,而禮製行矣。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樂興焉。春作夏長,仁也。秋斂冬藏,義也。仁近於樂,義近於禮。……天尊地卑,君臣定矣。卑高已陳,貴賤位矣。動靜有常,大小殊矣。方以類聚,物以群分,則性命不同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如此則禮者,天地之別也。地氣上齊,天氣下降,陰陽相摩,天地相蕩。鼓之以雷霆,奮之以風雨,動之以四時,暖之以日月,而百化興焉。如此則樂者,天地之和也。化不時則不生,男女無辨則亂升,天地之情也。及夫禮樂之極乎天而蟠乎地,行乎陰陽而通乎鬼神,窮高極遠而測深厚。樂著大始,而禮居成物。著不息者,天也。著不動者,地也。一動一靜者,天地之間也。故聖人曰禮樂雲。(《禮記》卷十一,頁

九至十)

由此而言,則宇宙本來即有天然之秩序,即一大調和,而禮樂則此秩序調和之具體的例證也。

(三)關於喪禮之理論

上文謂荀子一方麵謂禮所以節人之欲,一方麵謂禮所以飾人之情(第十二章第七節)。又謂禮之用有二方麵:一方麵為“節”“人之情”,一方麵為“文”“人之情”。其“文”“人之情”之功用,依《荀子》《禮記》所說,在喪祭禮中最可見,茲述之。

吾人之心,有情感及理智二方麵。如吾人之所親者死,自吾人理智之觀點觀之,則死者不可複生,而靈魂繼續存在之說,又不可證明,渺茫難信。不過吾人之感情又極望死者之可複生,死者之靈魂繼續存在。吾人於此,若惟從理智,則對於死者盡可采用《列子·楊朱篇》中所說:“焚之亦可,沉之亦可,瘞之亦可,露之亦可,衣薪而棄諸溝壑亦可。”(《列子》,《四部叢刊》本,卷七,頁二)若純自理智之觀點觀之,則一切送死之禮節,皆是無意義;反之若專憑情感,則盡可以種種迷信為真理,而否認理智之判斷。世之宗教,皆以合於人之情感之想象為真,而否認理智之判斷者也。

吾人對待死者,若純依理智,則為情感所不許;若專憑情感,則使人流於迷信,而妨礙進步。《荀子》及《禮記》中所說對待死者之道,則折中於此二者之間,兼顧理智

與情感。依其所與之理論與解釋,《荀子》及《禮記》中所說之喪禮祭禮,是詩與藝術而非宗教。其對待死者之態度,是詩的,藝術的,而非宗教的。

〔注〕詩對於宇宙及其間各事物,皆可隨時隨地,依人之情感,加以推測解釋;可將合於人之情感之想象,任意加於真實之上;亦可依人情感,說自欺欺人之話。此詩與散文,藝術與科學,根本不同之處也。不過詩與藝術所代表非真實,而亦即自己承認其所代表為非真實,所以雖離開理智,專憑情感,而卻仍與理智不相衝突。詩與藝術是最不科學的,而卻與科學並行不悖。我們在詩與藝術中,可得情感的安慰,而同時又不礙理智之發展。宗教亦是人之情感之表現,其所以與詩及藝術異者,即在其真以合於人之情感之想象為真實,因即否認理智之判斷,此其所以為獨斷(dogma)也。

近人桑塔耶拿(Gee Santayana)主張宗教亦宜放棄其迷信與獨斷而自比於詩。但依《荀子》《禮記》對於其所擁護之喪禮與祭禮之解釋與理論,則《荀子》《禮記》早已將古時之宗教修正為詩。古時所已有之喪祭禮,或為宗教的儀式,其中或包含不少之迷信與獨斷。但《荀子》《禮記》以述為作,加以澄清,與之以新意義,使之由宗教而變為詩。例如古時與死者預備器

具,未嚐非以為死者靈魂繼續存在,能用器具。但後來儒者則與所謂明器以新意義。《禮記》雲:

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智而不可為也。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斲,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有鍾磬而無簨虡。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檀弓》,《禮記》卷二,頁十四至十五)

又曰:

孔子謂為明器者,知喪道矣,備物而不可用也。(《檀弓》,《禮記》卷三,頁五)

專從理智之觀點待死者,斷其無知,則為不仁。專從情感之觀點待死者,斷其有知,則為不智。折中於二者,為死者“備物而不可用”。為之“備物”者,冀其能用,所以副吾人情感之期望也。“不可用”者,吾人理智明知死者之不能用之也。《荀子》《禮記》對於喪禮祭禮之理論,皆專就主觀情感方麵立論,蓋吾人理智明知死者已矣,客觀對象方麵,固無可再說者也。茲再引《荀子》《禮記》以見此意。《禮記》雲:

喪禮,哀戚之至也,節哀順變也,君子念始之者也,複,盡愛之道也。有禱祠之心焉。……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耳。銘,明旌也。以死者為不可別已,故以其旗識之。愛之斯錄之矣,敬之斯盡其道焉耳。……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惟祭祀之禮,主人自盡焉

耳,豈知神之所饗?亦以主人有齋敬之心也。(《檀弓》,《禮記》卷三,頁三)

《禮記》書影

“主人自盡焉耳,豈知神之所享?”“自盡”以得情感之慰安;不計“神之所饗”,則不以情感欺理智也。

親死三日而斂,《禮記》雲:

或問曰,死三日而後斂者何也?曰,孝子親死,悲哀誌懣,故匍匐而哭之,若將複生然,安可得奪而斂之也。故曰:三日而斂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哀矣。家室之計,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親戚之遠者,亦可以至矣。是故聖人謂之斷決,以三日為之禮製也。(《問喪》,《禮記》卷十八,頁六)

三月而葬,《禮記》雲:

子思曰:“喪三日而殯,凡附於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檀弓》,《禮記》卷二,頁三)

《荀子》雲:

殯久不過七十日,速不損五十日,是何也?曰:遠者可以至矣,百求可以得矣,百事可以成矣。其忠至矣,其節大矣,其文備矣。然後月朝卜宅,月夕卜日(據王引之校),然後葬也。(《禮論》,《荀子》卷十三,頁十二)

葬畢反哭。《禮記》雲:

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也。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複得也。故其往送

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求而無所得之也,入門而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不見也,亡矣,喪矣,不可複見已矣!故哭泣辟踴,盡哀而止矣。心悵焉,愴焉,惚焉,愾焉,心絕誌悲而已矣。祭之宗廟,以鬼饗之,僥幸複反也。(《問喪》,《禮記》卷十八,頁五)

“祭之宗廟,以鬼饗之。”情感希望死者之“複反”也;曰“僥幸複反”者,不以情感欺理智也。

葬後又為親服三年之喪。《禮記》雲:

凡生天地之間者,有血氣之屬必有知;有知之屬莫不知愛其類。今夫大鳥獸,則失喪其群匹,越月逾時焉,則必反巡過其故鄉,翔回焉,鳴號焉,蹢躅焉,踟躕焉,然後乃能去之。小者至於燕雀,猶有啁噍之頃焉,然後乃能去之。故有血氣之屬者,莫知於人。故人於其親也,至死不窮。將由夫患邪淫之人與,則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從之,則是曾禽獸之不若也,夫焉能相與群居而不亂乎?將由夫修飾之君子與,則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是故先王為之立中製節,壹使足以成文理,則釋之矣。(《三年問》,《禮記》卷十八,頁十一至十二,《荀子·禮論篇》同)

以上所引,皆就主觀的情感方麵立論。蓋喪禮之本意本隻以求情感之慰安耳。

荀子總論喪禮雲:

禮者,謹於治生死者也。生,

人之始也;死,人之終也。終始俱善,人道畢矣。故君子敬始而慎終,終始如一,是君子之道,禮義之文也。夫厚其生而薄其死,是敬其有知而慢其無知也。……故死之為道也,一而不可得再複也,臣之所以致重其君,子之所以致重其親,於是盡矣。……喪禮者,以生者飾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事死如生,事亡如存(據郝懿行校),終始一也。……具生器以適墓,象徙之道也。略而不盡,貌而不功。……故生器文而不功,明器貌而不用。……故喪禮者,無它焉,明死生之義,送以哀敬而終周藏也。……事生,飾始也;送死,飾終也。終始具而孝子之事畢,聖人之道備矣。刻死而附生謂之墨,刻生而附死謂之惑,殺生而送死謂之賊。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使死生終始,莫不稱宜而好善,是禮義之法式也,儒者是矣。(《禮論篇》,《荀子》卷十三,頁九至二十)

衣衾棺槨,皆“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吾人理智明知死者之已死,而吾人情感仍望死者之猶生。於此際專依理智則“不仁”,專依情感則“不智”,故“大象其生,以送其死”,則理智情感兼顧,仁而且智之道也。然聖人之為此製度,亦非武斷。

此孝子之誌也,人情之實也,禮義之經也。非從天降也,非從地出也,人情而已矣。(《問喪》,《禮記

》卷十八,頁七)

(四)關於祭禮之理論

以上為《荀子》《禮記》對於喪禮之理論。其對於祭禮之理論,亦全就主觀情感方麵立言。祭禮之本意,依《荀子》《禮記》之眼光視之,亦隻以求情感之慰安。《禮記》雲:

凡治人之道,莫急於禮。禮有五經,莫重於祭。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也。心怵而奉之以禮,是故惟賢者能盡祭之義。賢者之祭也,必受其福。非世所謂福也,福者,備也,備者,百順之名也。無所不順者之謂備,言內盡於己而外順於道也。……是故賢者之祭也,致其誠信,與其忠敬,奉之以物,道之以禮,安之以樂,參之以時,明薦之而已矣。不求其為,此孝子之心也。……凡天之所生,地之所長,苟可薦者,莫不鹹在,示盡物也。外則盡物,內則盡誌,此祭之心也。(《祭統》,《禮記》卷十四,頁十五至十六)

“外則盡物,內則盡誌”“不求其為”。專重祭祀而不重祭祀之對象也。《荀子》雲:

祭者,誌意思慕之情也。忠信愛敬之至矣,禮節文貌之盛矣。苟非聖人,莫之能知也。聖人明知之,士君子安行之,官人以為守,百姓以成俗。其在君子以為人道也,其在百姓以為鬼事也。……卜筮視日,齋戒修塗,幾筵饋薦告祝,如或饗之。物取而皆祭之,如或嚐之。毋利舉爵,主人有尊,

如或觴之。賓出,主人拜送;反,易服,即位而哭,如或去之。哀夫敬夫,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狀乎無形影,然而成文。(《禮論篇》,《荀子》卷十三,頁二十四至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