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回(1 / 3)

第二十二回

中日訂約十八款

韓王祭拜大報壇

書接上回,話說翌日。應、陳二人照李鴻章之計,請日使來商議。柳原前光未見鴻章在,遂問曰:“李中堂安在?”陳欽答曰:“中堂偶感風寒,特派吾二人與貴大臣相商,吾二人亦大皇帝欽派,巨細皆可全權。”前光不悅,又無奈和。伊達宗城以日方草約示之,曰:“此本國所擬條約若幹條,還請貴大臣過目。”應、陳二人覽罷,見其所擬稿底,皆援以西人為例,盡欲多得好處,其中亦有最惠國待遇之款,分明又一不平等條約。二人不悅,陳欽曰:“貴國所擬草約,不以兩國和好為論,而盡擇西方各國條款之優者,欲盡占便宜耶?”伊達宗城曰:“是言謬矣,夫萬國交際之道,在乎平等劃一。今我兩家訂約,理如西國之例。”欽曰:“中日兩家,非泰西可比,立約宜從兩家之情,豈能盡同西國?”兩家爭辯不休,應、陳二人依李鴻章之計,凡說到緊要處,皆以言避之。由是,兩家相辯數日,果如鴻章所言,伊達宗城銳氣盡休。

旬日,兩家又來商辯。席間伊達宗城正色曰:“吾等來華多日,誠心與貴國修好,而貴國所派欽差履不能相見,豈待客之道哉?”言未訖,李鴻章由後堂來,笑曰:“貴使何惱,鴻章在此矣。”眾人忙起身相迎,柳原前光曰:“前聞李中堂欠安,今日得見,依舊龍馬,幸甚!”鴻章欠身還禮,曰:“吾雖告病在家,應、陳二大人必將每日商談之事告我,故貴國所擬底稿,吾盡知之。吾觀所擬,似皆如泰西之例,如此不以中日實情為論,誠非利於我兩家也。”伊達宗城曰:“李中堂之言差矣。自西人東來,我兩家屢受欺辱,日本力難獨支,惟兩家同心戮力,方是保全東方長久之計。而其間要害,在乎內求自強,外禦其侮。今日立約,若與西人不同,西人必生猜疑,則我兩家危矣。不若照西人之例,毋須更動,不露聲色為好。”鴻章曰:“若依貴大臣所言,我有一計,可使西人不生猜疑。”宗城問曰:“何計?”鴻章曰:“如怕西國猜忌,不若速速回國,中日各行其是。如此西國必不生疑,憂慮皆無,豈不美乎?”宗城默然,柳原前光忙曰:“吾等誠心為修好而來,李中堂何相戲耶?”鴻章曰:“非我不欲修好,奈何貴國所擬底稿,皆以英法為例,分明有來無往之約。我兩家久來和好,今日同為西人所欺,宜斟酌詳細,立平等之約,方合兩家之利。”言罷,鴻章命左右取出底稿,交與日使,曰:“此我所擬條約各款,貴使且看。”宗城、前光看罷,清方所擬底稿與其相隔天壤,心中自然不悅。

兩家又辯數日,終不能如日本之意。宗城謂前光曰:“若以韃清所擬底稿立約,吾等何顏回國?”前光曰:“與清立約之事,實在朝鮮耳。皇國每派使往韓,彼皆以清屬而拒。今若能取得與韃清平等之地位,則朝鮮列於下位,圖之易也。若遷延時日,為沙俄占先,則我等之罪也。不若先行訂約,日後再做計議。”二人商議已定,遂來求見李鴻章。由是,中日訂約。此乃近世以來,中日兩家所訂第一條約,曰《大清國大日本國修好條規十八條》,款曰:

“大清國、大日本國素敦友誼,曆有年所,茲欲同修好,益固邦交,是以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李鴻章,大日本國欽差全權大臣伊達宗城,公同會議,訂立修好條規,以期彼此信守,曆久弗渝,所有議定各條,開列於左:

第一條,

嗣後大清國、大日本國,倍敦和誼,與天壤無窮。即兩國所屬邦土,亦各以禮相待,不可稍有侵越,稗獲永久安全。

第二條,

兩國既經通好,自必互相關切,若他國偶有不公,及輕蔑之事,一經知照,必須彼此相助,或從中善為調處,以敦友誼。

第三條,

兩國政事、禁令,各有異同,其政事應聽己國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謀幹預,強請開辦;其禁令亦應互相為助,各飭商民,不準誘惑土人,稍有違犯。

第四條,

兩國均可派秉權大臣並攜帶眷屬隨員,駐紮京師,或長行居住,或隨時往來,經過內地各處,所有費用均係自備。其租賃地基房屋,作為大臣等公館,並行李往來,及專差送文等事,均須妥為照料。

第五條,

兩國官位雖有定品,授職各異,如彼此職掌相等,會晤文移,均用平行之禮;職卑者,與上官相見,則行客禮;遇有公務,則照會職掌相等之官轉申,無須徑達;如相拜會,則各用官位名帖。凡兩國派員初到任所,須將印文送驗,以杜假冒。

第六條,

嗣後兩國往來公文,中國用漢文,日本國用日本文,須副以譯漢文,或止用漢文,亦從其便。